• 331

今日高雄5座無許可證機組發好發滿,明日中火有6座燃煤無許可證賴著不拆~中火2023年碳排2616萬噸,2026年大增為3196萬噸?

到底是部長說錯
還是聯合報錯

還是台電藏電

協和哪來的130萬瓩
台電官網只有100萬瓩

美花姊還在扯四接

四接從2018年跑環評現在2024年
跑了7年環評還在跑

蓋好都不知道民國幾年了,遠水救的了近火嗎?


真的佩服部長寧願浪費七年在任內空轉
也懶得找別的地方蓋

協和還想卸載
你有問過大林#5,興達燃煤#1#2嗎


-----


-----
協和電廠將有130萬瓩將卸載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238/7757338
品茗

不用怕,用愛發電就好

2024-02-06 9:53
西布克F91 wrote: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238/7757338


台電給的資料錯誤, 王部長也只能跟著錯吧!

不過 這個新聞的焦點應該是北東電網的供應問題

剛剛看一下10點的發電記錄, 這四台發電機組的總發電 只有90萬瓩不到
事實上, 協和現在平常實際的發電量都不大,
只有在太陽下山後, 全國用電高峰時才會短暫拉高
看起來北東電網本身的實際使用量應該沒有太大才是

因此要以北東電網需求來作為 四接的必要性,
是否應該提出更多的數據才能服眾



p.s. 剛剛查了一下其他新聞, 所以未來三年, 北東會面臨高度缺電風險??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7283029

即便台電近年持續強化電網工程,將北西送北東的安全可靠容量上限,從300萬瓩提高到420萬瓩,台電坦言,協和燃油機組如期下線後,北東供電缺口分別為2025年的470萬瓩、2026年的480萬瓩、2027年的486萬瓩,都大於北東電網安全可靠的輸送能力上限420萬瓩。
過客4112 wrote:
台電給的資料錯誤, ...(恕刪)


420萬瓩是假設兩條345kV同時斷掉才剩下的量,實際線沒斷能送更多電,就算協和退役照樣好好的,而且安全頻寬從300擴到420萬瓩,再擴下去會有多難?

台電一直扯2025~2027年
永遠不可能有四接的情況來講供電風險

說明對台電來講最重要的應該是延役協和電廠,2030年才上線的新cc1根本就不是重點

現在連協和電廠已退役#1,#2都還沒拆除,2024年跑環評,2025年拆#1#2蓋浮動式接收站,2026年開始蓋新CC1,2029年底完工新CC1和浮動式接收站就很了不起


不管四接環評過不過,台電下一步都是延役協和電廠

如果現在四接環評過再延役協和,沒人拿台電有辦法

今年四接環評沒過,延役協和再跑四接環評,環評阻力就更大了,因為大家都知道過不過都會(已)延役協和


-------
台電定義的安全可靠容量上限情境為,若兩條345kV輸電線發生同時檢修或損壞,整體電網仍可正常運作的供電能力。
------
西布克F91 wrote:
如果現在四接環評過再延役協和,沒人拿台電有辦法


延役不需要 基隆市政府同意嗎?

現在基隆是國民黨執政, 要延役也沒那麼容易吧!!
過客4112 wrote:
延役不需要 基隆市政...(恕刪)


緊急機組可一年可運轉720小時以內

不需要縣市政府同意核發執照

超過才要

我猜現在大林5,興達12應該都是緊急機組,根本沒跟陳其邁申請延役得到許可執照

核電廠氣渦輪也是緊急機組
----
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230710001159-260405
西布克F91 wrote:
緊急機組可一年可運轉720小時以內
不需要縣市政府同意核發執照
超過才要


720小時 好像是空汙的要求

請問不需要縣市政府發執照的法規出處為何?

p.s. 剛剛嘗試google, 不過沒找到確實的法規來源
過客4112 wrote:
720小時 好像是空...(恕刪)

之前有找過資料,這帖218頁

最後一項
符合緊急機組定義,不用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6316292&p=218#86537764

https://oaout.epa.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39
一、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11款規定,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係指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720小時下,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但因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轉時數限制。

二、有關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之機組,如確有「預估備轉容量率6%以下」之情事,為避免影響供電系統正常運轉,得認定為情形特殊,如報經貴局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轉時數限制,惟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仍應符合前揭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附表6之規定。

https://oaout.epa.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113
二、本案貴轄○○公司所詢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一節,倘該公司所述之緊急備用電力設施符合前揭排放標準「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之定義,則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仍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規定。
西布克F91 wrote:
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引的這兩個連結都是出於環保署
管的應該都是空汙相關的執照

所以發電機組 除了 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之外
不需要再有其他的使用執照了嗎?
過客4112 wrote:
引的這兩個連結都是出...(恕刪)



如果是歸基隆市長管的
應該只有空污兩個執照吧

如果是發電業的電業執照

我看了一下電業法13,15,22條跟電業登記規則第4條

國營發電業(台電)報經事業所屬機關(經濟部)核轉電業管制機關(未成立,現在經濟部代行)

發電業(民營ipp)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協和電廠的電業執照基隆市政府就管不到了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11

https://www.moeaea.gov.tw/ECW/populace/news/News.aspx?kind=9&menu_id=4360&news_id=3035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12
西布克F91 wrote:
如果是歸基隆市長管的...(恕刪)


感謝, 另外查了電業法 17條

第 17 條
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也就是說, 如果年底 協和要轉緊急機組, 應該去年底之前就得送延展申請了
另外, 從這個法令看, 除非修法, 否則核三#1號機 鐵定來不及延役, 頂多只能停機一段時間後再重啟

發完文後突然想到, 這個電業執照應該是發電業者本身的執照吧!!
跟某特定發電機組的使用期限有關連嗎??
  • 33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3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