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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是政府的美意。為何一堆人在反對

timeriver235 wrote:
上上個禮拜公司一個設備壞了
同事當天做好做滿超過16個小時
目前還沒聽到被處罰的消息


為了你的同事健康,你要不要去檢舉?
看看是不是會被罰?
然後再回來01跟大家分享一下?

timeriver235 wrote:
如果你公司搶修server被處罰
再來說沒彈性還比較有立場
腦補一堆然後政策前後又沒改
再怪新政策沒彈性
請你指出新舊制那邊不同


請問你公司讓員工加班超過16小時,是不是就是你口中說的無良企業?慣老闆?

怎不排班去維修?你怎不去檢舉?

沒人檢舉當然政府不會罰,不是這樣嗎?

我們不想牴觸政令 "一天工作時數上限為12小時" ,才覺綁手綁腳.

如我公司跟你公司一樣不想遵守的話,當然可以說"一例一休是政府的美意"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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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一大堆,結果是來了一個不遵守法規的人來說現在法規多好?

小弟我認輸了,自己先放週末去了....
一直腦補超過12小時就違法 明明新舊都規定突發狀況除外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哪來的超過12小時一定要處罰 中文程度有這麼差嗎





你還是沒回答 到底勞基法32條

修改前後哪邊有不一樣 新法哪邊規定突發狀況不能加班的

法條修改前修改後都給你了

哪邊不一樣 哪邊違法阿 請指教一下

拿不出法條 也拿不出實例 拼命鬼打牆!!

眼睛不好? 哪再post一次給你看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
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
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
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
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
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
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
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
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 32 條(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timeriver235 wrote:
一直腦補超過12小時就違法 明明新舊都規定突發狀況除外


請問什麼叫 突發狀況 ?

餐廳/賣場當天客人太多 可不可以叫 突發狀況 ?

訂單太多,強迫員工加班 可不可以叫 突發狀況 ?

別忘了 "突發狀況" 是由主管單位認定,不是公司說了算.

重點 主管單位 從未說明什麼情況可認定為 突發狀況 ?

不然這位大哥去檢舉一下自己公司,看是不是屬 突發狀況 ?

還有 不知這位大哥公司上班超過16小時,有無行文補件?


Dwing wrote:
請問什麼叫 突發狀...(恕刪)


又再亂扯一通

餐廳規模就這麼大 是能突發多少人 營業時間外不接客人有啥好違法的 當天不接會倒閉嗎

公司訂單很多 要當天超過12小時更是好笑 你以為每間都是飲料店阿 訂單要馬上消化

只要公司在勞檢時候能說服勞檢員的藉口 都能叫突發狀況 這不是常識嗎

別再自己腦補一些有的沒的了 顯得很無知


你還是沒說新舊法規哪邊有不一樣啊 不彈性了

你還是沒說新舊法規哪邊有不一樣啊 不彈性了

你還是沒說新舊法規哪邊有不一樣啊 不彈性了




之前同事交通事故 當班的無人交接只好上班13個小時 呈報上去 還是沒違法阿
我也覺得一例一休沒有不好 說複雜其實也還好 多看幾次就能明白
那一堆反對的原因 想也知道是媒體為了收視率又在亂報
只是休假日加班 未加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 老闆不可能遵守的

反正老闆針對會增加人事成本的政府法令都不會遵守的
只有買法拉利的時候非常遵守人家的遊戲規則....
韓龍生 wrote:
一例一休本來就是政府...(恕刪)



不滿意就跳槽,不然自己創業試試看
反正從你的內文看來總認為老闆很好當、企業很好經營……

在這裡說的頭頭是道要會思考,真正有能力的都是做一做自己出去發展,根本不會在乎你提到的事情(什麼老闆過的怎樣怎樣),反正又不是要一輩子吃他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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