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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andididy1010 wrote:
我認為該做的還是要做
如果目前修這幾條會衍生的問題都一併提出來對大家都是好的
提出來然後一次性解決

應不應該做,要怎麼做,不是你們說了算,特別是要動到民法,提案修民法的尤美女有責任一次詳細提出來。

andididy1010 wrote:
尤立委所提的東西可能太過簡單
但不能因為這樣就要所有同性戀放棄自己的權益
也不能因為需要更多討論然後就要同性戀去設專法這種差別待遇

要同志放棄什麼權益?
同性戀跟異性戀本來就大不同,設專法沒有差別待遇的問題。

Gugugu wrote:
法務部長邱太三說除...(恕刪)


這不是跟之前說的一樣嗎
詞彙定義要改的都列出來改
因為修改民法後產生的詞彙衝突, 該改的還是要改
一定有甚麼字彙是可以用又不會模糊不清的
不能因為麻煩就拒絕


TfhC wrote:
我當然知道尤美女的...(恕刪)
+1 不是名字叫美女就是美女,稱謂只是稱謂

jimmywu97 wrote:
佩服你會跟自己"小...(恕刪)


小孩子不是像你想的那麼笨
這樣說沒甚麼不妥
世界很大, 千奇百怪的事情很多, 你不同意他還是存在
那就要好好教育孩子, 拓展視野
TfhC wrote:
應不應該做,要怎麼...(恕刪)




可能我表達的不夠清楚
我指的是修改民法後 該做的還是要做 該連同改的還是要改
但原則就是不影響大家的權益, 也不影響原法律的內容為主

至於第二點
我說的是不能要同志放棄結婚和其他連帶的權益
同性戀只是不想再被用有色眼光看待, 被霸凌, 被歧視
他們也是人, 有理想, 有思想, 有血有肉, 有目標跟自己愛的人
沒理由他們相愛的價值就低於異性戀
claude0630 wrote:
你去問看看其他人贊不贊同這種說法

現在的歧視新解又多一條了~~

太有趣了~~!!




請你不要斷章取義, 刻意抹黑
請就事論事

我指的是同婚這個議題中
訂定專法如果沒有辦法與民法中提到的婚姻責任或內容平等
那就是歧視

真不知道說那麼多幹麻!立專法,暫不准領養小孩,不就好了!挺同的只會在在那邊吵,公投不接受,專法不接受,什麼都不接受,那就繼續吵下去,繼續停擺就好了啊! 辯那麼多幹麻,講那麼多人權做啥,辯論性別問題又有何用,目前社會就是沒共識,說白一點,挺同很多年輕人,但很多有小孩的家庭(中壯年人)是反對居多,為什麼? 因為年輕人根本沒成家,沒小孩,不懂家庭意義,及父母對小孩的擔心,年輕世代眼裡只有自己!別再把人權掛嘴邊,聽了就厭惡,自己為自己聖人的人權派!

andididy1010 wrote:
小孩子不是像你想的...(恕刪)
那就要好好教育孩子, 拓展視野---->多看AV? 最好是更"多元"的?
別鬧了!
andididy1010 wrote:
也不能因為需要更多討論然後就要同性戀去設專法這種差別待遇
同性戀訴求的只是希望他們的感情能和異性戀一樣在同一個平面上被承認
設了專法就不在同一個平面上了

立專法不是差別待遇
立專法也不是不平等
單純就是一般婚姻有一男一女,民法中有規範男女各別的權利義務
但同志沒有男女,所以 "不適用" 於民法
所以要立個特別法去規範如果是男男或女女的婚姻
雙方的權利義務怎麼定而已
和民法中的婚姻是平等的,沒有誰優誰劣之分
單純就是性向身份的 "不適合" 而已
會覺得歧視或是不在同一平面,不就是自己心理那隻鬼在作祟嗎?

andididy1010 wrote:
這不是跟之前說的一...(恕刪)


個人覺得無限迴圈, 如果都要列那就不是現在草率處理強迫三讀

改的必要性跟急迫性在哪? 影響好壞是什麼(對二種群體都要列)?成本牽連有多廣? 其他替代方案-立專法減少動根本法問題

通通交付全體討論公投, 不是假國際民權專家聲稱社會議題不得公投這種牽強結論還要行政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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