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客4112 wrote:數字跟您提的有點出入...(恕刪) 我聽法務部跟立委間的口頭討論可能有出入不過本件中邱太三的立場很曖昧說法務部研擬同性伴侶法很多年了問到那麼法務部的立場是推伴侶法?他又回說尊重立法院的結論全力配合賴士葆就直接罵你都沒意見不想負責
過客4112 wrote:同性婚姻相關民意調...(恕刪) 連結打不開,我就直接請教,這民意調查有無讓被調查者充分瞭解會動到哪些民法再做民調?譬如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男女」改為「雙方」,「父母」改為「雙親」。我認為應該應該召開數十場公聽會,讓民眾充分瞭解後,再來做民調,會更準。剛剛晚飯時,我問我老婆,贊不贊成同志婚,我老婆說贊成,他們高興就好。我再問,那你曉不曉得要修改很多民法,譬如「男女」改為「雙方」,「父母」改為「雙親」,我老婆說不知道,但如果是這樣,她反對同志婚。
TXLC wrote:連結打不開 換個法務部的連結,你應該就可以開了,那個新聞有民調詳細結果可下載最新民調顯示,民眾對同性伴侶權益意見分歧不過我剛剛看詳細結果,只有第二項的解釋比較詳細"同性伴侶可以登記取得類似配偶的身分,但享有的權利與配偶不同,例如不能結婚、不能共同收養子女;不過對於同性伴侶權益保障不足之相關領域,譬如醫療、報稅、保險等權益,將同性伴侶納入保障"其他只有一些受訪者背景調查背景的交叉分析結果,跟之前的印象差不多年紀越大的越反對教育程度越高的越贊成未婚的很贊成,選1的高達56%無明顯的地區與城市鄉村差別
steventsao.tw wrote:我們可不是像國外 只有 uncle, aunt, 你要小孩怎麼叫? 族譜怎麼寫? 請細想,後面牽動多大,有配套嗎? 這也沒那麼困難。原則上可以依個人「血親」不依家長「姻親」,必要時才辦理「過繼」改變關係。父或母再婚的繼親就當朋友吧。以前的社會民風保守,家庭成員為了隱瞞再婚事實才需要過繼改宗。現代人離婚像開趴一樣簡單,親戚跟著父或母再婚改來改去也太搞剛,跟著血緣才省事。人工生殖(捐精捐卵代孕)和收養的匿名性最早也是民風保守使然。如今社會開放,生父母孕母匿名的必要性已經消失。為了不讓生育「商業化」引發「親權交易」的各種問題,最好的作法是「充分揭露」:捐精人捐卵人代理孕母視同「離異夫妻」般擁有探視權和親權主張,子女若要求探訪也必須考慮。三歲以前代理孕母也同一般離婚生母般得以主張親權,不得以商業契約拒絕。臺灣還沒完全開放人工生殖,但同性婚姻或伴侶法一旦通過,龐大的需求會產生立法壓力。遲早會面對這些議題。血親原則下的同性伴侶之子女,最簡形式的監護關係為一生父(或生母)加一繼親(父妻或母夫)。傳統觀念的認養家庭為原生家庭的模仿,依此類推,同性伴侶若需要認養子女,也應該是以一方為主,單親爸爸或媽媽加上配偶的監護模式(單親認養加強版)。這點來說,伴侶制才是最適合同性關係的作法。
oeo_one wrote:蒙上眼睛,就以為看不見捂上耳朵,就以為聽不到為什麼這些人以為同性戀是生病,是可以矯正的?沒有同性婚姻法案,就不會有同志嗎? 這個跟一夫多妻..道理是一樣的..沒有妨礙到他人..為何一夫多妻要被禁止呢??
過客4112 wrote:換個法務部的連結,...(恕刪) 謝謝,雖然第二項的解釋比較詳細,但比較重要的是第一項,贊成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的35.3%的人,應該不知道同志可以合法結婚的情況下,必須修很多民法法條,譬如「男女」改為「雙方」,「父母」改為「雙親」。
TXLC wrote:連結打不開,我就直...(恕刪) 民法改的是法律文書用語,根本就不是一般稱謂.難道法律裏用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或一等親二等親就代表你會叫你祖父母直系血親,然後叫兄弟是二等親?這本是某些宗教團體張冠李戴的恐嚇手法,怎會有人真得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