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ombone8962 wrote:
這案子就好玩了
看要移送要塞堡壘法哪一條
再次提醒,回文不要選私訊
我猜屏東基地可能是用第7-1條
軍用飛機場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
得捕殺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
物體。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鴿
、鳥類及牲畜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7-1條也就是大家熱烈討論到底機場算不算要塞的法條了
當年國防部塞進去要限制養鴿子跟其他有礙飛航物體用的
這邊提供一個很中立的分析文,就法論法的話他寫得真的沒錯
[蘋果日報]軍用機場不等於要塞堡壘
不過在機場附近放空拍機,民航法就不會過了
題外話
依據我跟軍方打過幾次交道的經驗
我只能說國軍的法治教育失敗到極點
用恐嚇性的方式嚇阿兵嚇習慣了
長久以來就只會用那種恐嚇性的法律來嚇唬民眾
是不是適用該法-----再說
很有意思的一件事情...小弟前一篇文被刪了....
空拍機墜軍機場 男侵「要塞」送辦
不知道為何? 被刪
同為討論是否違反 要塞堡壘起訴問題...?????
應該不用欲蓋彌彰吧............
小弟補充一下 民用航空法 部分法條
該法條與 先前大大所PO文的要塞堡壘地帶法 有句話同為很有梗的點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第 4 條
空域之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危險區與禁航區之劃定,由
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 6 條
航空器如須在軍用飛行場降落,或利用軍用航空站設備時,應由航空器所
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民航局轉請軍事航空管理機構核准。但因故緊急降落者
,不在此限。
航空器在軍用飛行場起降,應遵照該場之規定,並聽從其指揮。
所以針對要塞堡壘法要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公告之
若沒有公告....就沒有禁航問題
以航空法第四條來看...由國防部與交通部定之
這場戲....很有看頭喔
但是針對軍港 & 軍用飛機場是否屬於 要塞堡壘....
小弟真心認為.....立委說的也有道理........
不過 檢察官不起訴 肯定是不認同 這位立委的說法
請參考今年4月份立委質詢20150410要塞堡壘、禁限航全放空 管碧玲揭總統府、核電廠均非要塞!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