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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姦罪是否該除罪化???

litlin wrote:
有一個角度你沒考量到,
通常告刑事後,整個就是撕破臉的狀態了,
我相信你也知道要告刑事通姦罪現在法庭要求的是性器接合的證據,
這種証據之難找不用多說,通常讓你找到了也是完全翻臉狀態了,
在那種狀態被告的一方不要說沒錢啦,就算有錢也會想說反正你都玩這麼絕了,
我在賠償金上又何必讓步;

對比這種情況,若沒有通姦罪的話,
雙方不到完全撕破臉的地步,
要離婚到底要拿出多少誠意出來,雙方還有討論空間,
我要強調我著重的點在於受害一方能實質拿到多少賠償,
基於上述理由我認為沒有通姦罪受害一方才能拿到較高額的賠償金,
有通姦罪只是滿足受害方報復心態,對實質補償來講反而是不利的.
...(恕刪)


你寫這些憑空想像的東西.......你自己聽了大概也不會信吧

有罰則都會賴帳的你還幻想著沒罰則他會賠?

litlin wrote:
對比這種情況,若沒有通姦罪的話,
雙方不到完全撕破臉的地步,
要離婚到底要拿出多少誠意出來,雙方還有討論空間,
我要強調我著重的點在於受害一方能實質拿到多少賠償,
基於上述理由我認為沒有通姦罪受害一方才能拿到較高額的賠償金,
有通姦罪只是滿足受害方報復心態,對實質補償來講反而是不利的....(恕刪)


你的論述必須通姦者是良善的,
知道自己行為的錯誤,
且願意承擔、面對,
甚至願意 彌補.....
很不幸的,
有上述認知的人,
或許根本不會 通姦!


試想,
未出軌的一方是家中經濟支柱,
出軌方因為有閒而四處胡搞,
外面的小王呢?
也是沒錢、有閒......

被抓了,
要怎麼談?
協議離婚必須建立在雙方都願意 "協議",
並非每個實質通姦的一方,
都很乾脆願意離開原有的家庭,

對我而言,
為了盡速將家庭、小孩回歸正常,
勢必選擇快刀斬亂麻,
但是,還是花了二年的時間訴訟。

而且,
我根本不寄望任何的金錢賠償,
因為在前配偶通姦過程中,
小孩專戶中被偷偷移走的金錢,
早超過法官判定的賠償,
更遑論任何判決不代表實質可以拿到,
走過完整的法律過程一趟,
實在無法相信司法,
是可以維繫任何未犯錯者實質權利的。
再來講一個角度,台灣離婚率高居世界前三名,
而台灣是世界上少數有通姦罪的國家,
而離婚原因雖然不敢說全部,但大多數跟出軌脫離不了關係,
也就是即使有通姦罪,仍阻止不了想出軌的人付諸行動,
也就是說通姦罪其實無法嚇阻心懷不軌的人.

所以通姦罪有幾個特徵:
1.無法增加受害者得到的實質賠償(甚至某種程度上稀釋掉了).
2.對婚姻中已無感情之夫妻也沒有嚇阻出軌的效用(不然台灣離婚率不會那麼高)
3.只剩下滿足受害者報復心理:雖然得不到應有賠償,但看到對方得繳罰金給國庫我也爽.

這就是通姦罪的真實面貌.
其實我支持通姦除罪最主要原因是因為這個法條現行狀態實在太可笑,
首先判刑確定要有證據力十足的客觀證據:
所以造就了為了找證據元配會同警方破門去強拍祼照或在垃圾桶找衛生紙這種爆笑場面,
而這種灑狗血情結又剛好是媒體喜歡的焦點,所以常可以上電視,
然後搞這麼大場面上法院後判出來卻往往只有三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這種不痛不癢只圖利到政府的處罰,
所以不除罪也OK,但要改變它的判刑依據跟加重刑期,
不然這種罪只是浪費社會資源(警察要幫忙抓姦)罷了.

litlin wrote:
其實我支持通姦除罪最主要原因是因為這個法條現行狀態實在太可笑,
首先判刑確定要有證據力十足的客觀證據:
所以造就了為了找證據元配會同警方破門去強拍祼照或在垃圾桶找衛生紙這種爆笑場面,
而這種灑狗血情結又剛好是媒體喜歡的焦點,所以常可以上電視,
然後搞這麼大場面上法院後判出來卻往往只有三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這種不痛不癢只圖利到政府的處罰,
所以不除罪也OK,但要改變它的判刑依據跟加重刑期,
不然這種罪只是浪費社會資源(警察要幫忙抓姦)罷了....(恕刪)


這問題應該追究 "法律執行者" 嗎?
為什麼實際刑法還沒改,
法官已經自己選擇棄權了呢?

同樣的情況擴大來看,
死刑尚未廢除,
法官也選擇盡可能不判死刑,
甚至已經定讞的死刑,
還遲遲不敢執行......

--------------------------
我的年紀,
倒是有點懷念解嚴之前,
曾經有段時間,
台灣社會突然間發生多起搶劫案件,
似乎有樣學樣?
當時,政府很不講人權的,
宣布: "結夥搶劫、一率死刑"
還曾經將一對兄弟直接槍斃了....

在這之後好長一段時間,
社會上的搶劫事件,
還真的就消聲匿跡了......


提供思考吧!!
litlin wrote:

再來講一個角度,台灣離婚率高居世界前三名,
而台灣是世界上少數有通姦罪的國家,
而離婚原因雖然不敢說全部,但大多數跟出軌脫離不了關係,
也就是即使有通姦罪,仍阻止不了想出軌的人付諸行動,
也就是說通姦罪其實無法嚇阻心懷不軌的人.


所以通姦罪有幾個特徵:
1.無法增加受害者得到的實質賠償(甚至某種程度上稀釋掉了).
2.對婚姻中已無感情之夫妻也沒有嚇阻出軌的效用(不然台灣離婚率不會那麼高)
3.只剩下滿足受害者報復心理:雖然得不到應有賠償,但看到對方得繳罰金給國庫我也爽.

這就是通姦罪的真實面貌.
...(恕刪)




離婚再姦就不會觸犯通姦罪啦,你何必當眾表演自打嘴巴呢?
Chad Yih wrote:
這問題應該追究 '...(恕刪)






台灣沒有鞭刑 捷運一樣乾淨沒有塗鴉 沒有口香糖黏得到處是~~





提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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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記得有段時間 綁票就是死刑 只要一綁票就是撕票



paratrooper862 wrote:
台灣沒有鞭刑 捷運一樣乾淨沒有塗鴉 沒有口香糖黏得到處是~~

提供你參考~~
-------------------------------------------------------------
我也記得有段時間 綁票就是死刑 只要一綁票就是撕票...(恕刪)


很有趣的論點,
走出捷運以外的區域呢?
還跟新加坡一樣嗎?


所以,
綁票應該易科罰金就好?
因為,
怕發生撕票........

Chad Yih wrote:
而且,
我根本不寄望任何的金錢賠償,
因為在前配偶通姦過程中,
小孩專戶中被偷偷移走的金錢,
早超過法官判定的賠償,
更遑論任何判決不代表實質可以拿到,
走過完整的法律過程一趟,
實在無法相信司法,
是可以維繫任何未犯錯者實質權利的。(恕刪)


您該不會沒請律師?

離婚前五年內配偶脫產可以追回的
不過怎樣認定脫產就需要訴訟經驗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Chad Yih wrote:
很有趣的論點,走出...(恕刪)


我只要說管理得當 不用嚴刑峻法也可行




關於刑責輕重
其實那跟IPHONE 6 16GB 64GB 128GB的價格分佈是類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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