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qaf wrote:
江國慶當年剛好在命案...(恕刪)
這只是正常邏輯推論,沒證據當然無法辦,否則司法如何服人
都已串證完,要人證更加困難
就要看通聯紀錄、安官紀錄、電磁紀錄等有無認真查了
當然...
若我是被告團,一定賭正常操練意外死亡,大家刑責小
有無更多事證讓其中罪嫌最重的窩裡反,要看偵查手段與經驗了,能否整串拉出來
持續羈押戒護士道理在這
在普通法院,法官根本直接就打檢察官鎗,才不會委婉這樣寫法
最後還寫不要發生冤案,還真是真情流露
四、 審理中法院羈押被告,當為對被告日後獲判有罪有相當程度確信,本案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具有懲罰核定權之主官,對於所屬過犯之士官施予悔過,合於該法所定之懲罰種類,則本件究僅「懲罰過當」或「違法懲罰」?幹部行使懲罰權,是否為「非法方法」而構成妨害自由罪?又懲罰核定程序具有瑕疵,然並未逾越權責及法定程序要求(即召開評議會議、被告到場等),是否有「違法」懲罰或「非法」妨害自由?合議庭採取保留之見解。關此,因與軍事檢察官所持法律見解存有部分差異,亦連帶影響本件羈押審查;合議庭灼然明瞭本案之矚目程度及公民情緒,仍本於法律認知而為理性正確之判斷。當此軍中人權維護及部隊領導統御衝突之個案發生,對於相關懲罰法律之適用及「刑法不限」界限,攸關國軍領導統御乃至於戰力之維護,本庭至為嚴謹慎重,謹守中立客觀,但求毋枉毋縱,免另生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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