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

阿扁案到底是單純貪汙案件, 還是政治案件 ?

LEO0729 wrote:
你的意思是要把阿中...(恕刪)

全台灣只有一個人不知道 ,陳致中嫖過妓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9%B3%E8%87%B4%E4%B8%AD

2010年,9月13日,控告《壹週刊》案在高雄地方法院二度開庭,審判長證實,陳致中的「0958」門號的SIM卡,與召妓男「0953」門號的SIM卡,曾使用同一支手機,其手機序號一致。檢察官問嫖妓電話為何與陳致中本人使用電話是同一手機序號陳致中說「無法回答,也覺得很詭異」
所以陳致中不知道他自己嫖過妓

LEO0729 wrote:
阿中自己承認~~證據也證明了他兩有洗錢啊~~

阿中只承認洗錢
嫖妓裝死不認

LEO0729 wrote:
阿中自己承認~~證據也證明了他兩有洗錢啊


承認有錢放國外=貪汙

這是貪汙證據???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暗 黑 wrote:全台灣只有一個人不知道 ,陳致中嫖過妓100分
2010年,9月13日,控告《壹週刊》案在高雄地方法院二度開庭,審判長證實,陳致中的「0958」門號的SIM卡,與召妓男「0953」門號的SIM卡,曾使用同一支手機,其手機序號一致。檢察官問嫖妓電話為何與陳致中本人使用電話是同一手機序號,陳致中說「無法回答,也覺得很詭異」挖鼻孔
所以陳致中不知道他自己嫖過妓


性交易是兩方的

性交易如果成立,哪你說賣淫的判甚麼罪?

男方 姓名:陳致中 台南人

女方 姓名:沒有 不知哪裡人 可能不存在

這樣如何證明性交易,你不是很搞笑嗎?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ho520 wrote:
承認有錢放國外=貪...(恕刪)


可以啊~~錢從哪裡來~~政治獻金有沒有報上監察院~~
錢怎樣轉到國外~~這筆錢來源是哪裡~~

LEO0729 wrote:
可以啊~~錢從哪裡...(恕刪)

如果代收需要報嗎?

ho520 wrote:
性交易是兩方的性交...(恕刪)

1.原來台灣有2個人 ,不知道陳致中嫖妓
(陳致中 及 ho520 )
2.《壹周刊》以封面故事踢爆陳致中召妓,陳致中事後反駁報導不實,還以名譽受損提告並請求賠償200萬元,但高雄地院比對手機通聯,認為陳致中既不配合保全證據、又不願出庭而判他敗訴,陳致中因此成了法院認證的召妓男
高雄地院民事庭法官洪能超比對應召男與陳致中所持有的2支手機門號,從撥打電話到接電話,不僅所在地基地台位置極為吻合,且從2門號的sim卡頻繁與2手機交互使用,依現代人對手機的使用習慣,認定是同一人持有。

LEO0729 wrote:
可以啊~~錢從哪裡來~~政治獻金有沒有報上監察院~~
錢怎樣轉到國外~~這筆錢來源是哪裡~~(恕刪)

2012年11月15日,美國司法部宣布,陳致中利用扁家涉貪贓款購屋,查扣陳致中名下在美房地產。其後此兩處房地產遭拍賣,陳致中的豪宅佔地400坪,還有私人馬場,媲美度假中心規格,陳致中分得拍賣所得的15%,即22.5萬美元(約670萬台幣),美方則可得85%(其中80%繳回台灣的特偵組),即127.5萬美元,陳致中並未交代如何有能力購買5545萬的房地產

暗 黑 wrote:
2012年11月15...(恕刪)


跟阿扁有啥關係?

kantinger wrote:
如果代收需要報嗎?...(恕刪)


法院判決


事實就在判決裡,怕你沒看到,用紅字幫你標註

97矚上訴字第9號葉盛茂案 內容摘要.doc

97矚上訴字第9號葉盛茂案(內容摘要):
壹、本院判決被告葉盛茂有罪之部分有二:
一、洩露並交付陳水扁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提供之黃睿靚海
外資金情資乙份之中英文譯本共十一頁、向屬下謊稱要將上
述資料交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陳聰明而製作公文而隱
匿部分:
1、我國、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及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均係艾
格盟聯盟會員國,艾格盟聯盟會員國彼此間均進行國際洗錢
情資交換,吳淑珍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已因與陳水扁共同
詐取國務機要費等案,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且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通報
調查局吳景茂涉嫌洗錢(此部分犯罪所得係龍潭工業區土地
、南港展覽館之犯罪所得洗錢部分),葉盛茂遂先於九十五
年十二月六日持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洗錢防制中心陳報之案
情中文譯本節略資料,至總統府當面交予陳水扁,及告知上
述資訊
(此部分被告葉盛茂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洩露澤西
島金融情報中心情資部分尚未由檢察官偵查並提起公訴),
陳水扁得悉後,轉知吳淑珍,吳淑珍隨即指示陳致中、黃睿
靚(二人因非法洗錢罪,已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併科罰金三千萬元、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二千萬元,現
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審中)另行設立海外帳戶以利將前揭
犯罪所得轉入,陳致中與黃睿靚旋依指示在開曼群島設立紙
上信託公司,並於以該公司名義,在瑞士日內瓦美林銀行開
立投資及儲蓄帳戶,嗣因上開公司帳戶內之鉅額資金在短期
內頻繁流動,復遭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注意,開曼群島金
融情報中心先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以電子郵件函請我國
洗錢防制中心提供黃睿靚、陳致中、陳水扁、黃睿靚之父黃
百祿在臺相關個人基本資料
,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承辦之調
查員鄒求強於接獲前揭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之要求後,於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簽報被告葉盛茂核示,同意將黃睿靚
、陳致中、陳水扁及黃百祿在臺相關個人基本資料提供予開
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並於回函予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時
要求如上述四人確有洗錢情事,請提供予我國調查局洗錢防
制中心調查,迨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
以正式公文來函,內容敘述並檢附黃睿靚在瑞士日內瓦美林
銀行之開戶及資金進出情形,鄒求強於接獲公函後立即轉知
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主任周有義,周有義旋即向被告葉盛茂
報告,被告葉盛茂明知前揭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提供之
黃睿靚海外資金情資可能係關於陳水扁家人涉及海外洗錢之
犯罪資訊,為取得前揭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提供之黃睿
靚海外資金情資以交付予陳水扁,向屬下鄒求強、周有義謊
稱上開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提供之黃睿靚海外資金情資
因涉及陳水扁之親屬犯罪,所以非常機密、敏感,須將整個
資料翻譯整理後,由被告葉盛茂親自將上述開曼群島金融情
報中心所提供之黃睿靚海外資金情資交付予檢察總長,而指
示鄒求強、周有義依公文辦理程序函報最高法院檢察署,因
而辦理受文者為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七年一
月二十九日調錢貳字第0九七000四二三七0號函,被告
葉盛茂取得前揭前開極機密公文併附件資料後,將前述公文
隱匿,並於九十七年二月間某日,在前往總統府之際,於陳
  水扁之辦公室內親自將前揭資料交付予陳水扁,而故意交付
 前揭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予陳水扁

2、此部分之證據主要有:
(1)被告葉盛茂於本院自承沒有將上述公文及附件交付檢察總
  長,而係稱交付予陳水扁,並稱有隱匿公文、且事後也覺
  得是洩密行為

(2)被告葉盛茂於原審自承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提供之黃
睿靚海外資金情資係屬於有關偵查犯罪之事,並稱將上開
情資交付予根本沒有權利可以收受上開公函之陳水扁

(3)證人鄒求強、周有義均證述本案係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先以電子郵件要求提供黃睿靚、陳
致中、陳水扁及黃百祿在臺相關基本資料,經被告葉盛茂
同意,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始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以
正式公文來函,內容提及黃睿靚在瑞士日內瓦美林銀行開
戶及資金往來情形,被告葉盛茂向證人鄒求強、周有義謊
稱要交付予檢察總長陳聰明,故辦理發函予最高法院檢察
署之公文。
(4)證人陳水扁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前述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
心所提供之黃睿靚海外資金情資之中文翻譯,曾經在總統
府其辦公室內見過,係由被告葉盛茂所交付,證人陳水扁
即予收受

(5)證人陳聰明於結證皆未由被告葉盛茂報告有關黃睿靚在瑞
  士日內瓦美林銀行開戶涉嫌洗錢之情資,亦未收受上開公
 文及附件。
(6)證人即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科長馮素華於原審結證稱艾格
盟聯盟會員國所提供之洗錢資料不可以提供予洗錢有關之
當事人之配偶、眷屬,只要犯罪潛在之嫌疑人均不能提供
,被告葉盛茂將上述公文及資料交付予陳水扁係違法亦違
背程序

3、此部分被告葉盛茂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同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犯隱匿公務員職務
上掌管之文書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交付
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並參酌被告葉盛茂
之犯意、原審判決之認定、本案蒞庭檢察官當庭表示上開二
罪係基於同一犯意下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公
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
書罪處斷。又因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加重後,本案法
定本刑為七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乃量處被告葉盛茂此
部分有期徒刑三年九月。
  • 6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