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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是政府的美意。為何一堆人在反對


jackal19792001 wrote:
臺灣會爛不是沒原因...(恕刪)


我只知道以前怎麼罵馬英九都可以 現在....

矮矮的心 wrote:
我只知道以前怎麼罵...(恕刪)


所以現在罵會有白色恐怖嗎!!!!!!!!!!!

alazif wrote:
既然你都如此回我了...(恕刪)



既然你都如此回我了,你寫這樣的文章不會打自己臉嗎? 還是我誤會你了?

單純大大看不懂所要表達文意而已
何來打臉之有呢~


每個老闆都有不多給的理由,除非有辦法立法規定要拿多少稅後盈餘來分紅, 否則要老闆多給無異是緣木求魚,去苛責老闆更是一種錯誤的心理。 唯有想辦法不斷地提昇自己去爭取更高的薪資才是實事求是的方法。

反倒看大大的言論
似乎有著盲目偏袒資方之嫌
如果不夠客觀理性
很難討論出什麼結論出來

法規不該有過渡的干涉
這是前幾樓的大大們已有的共識

再來,今天不管老闆還是員工都有該盡的本份
沒做好本就應該給予責備
而不是單方面的苛責老闆或員工,不論是非對錯,一昧偏袒,才是錯誤的心理
最後,不管是老闆還是員工,都該不斷地精進自己
老闆該想辦法去提升自己在同業之間的競爭力,給予員工應有的薪資福利
員工則是不斷地提升自己,幫公司賺錢,並創造出更高的價值來讓自己不被取代
而不是老闆壓榨員工,員工打混擺爛,互相對立
這樣下去,未來只會更差,絕不會好

大綠豆薏仁 wrote:
現在是規定平常日不...(恕刪)


看不是很懂?
法律沒有規定幾點上班幾點下班,只規定單日12Hrs 單週40Hrs
也沒有規定哪天例假,哪天休假,只規定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客戶只給晚上處理,你可以增加服務費用做為夜班津貼
人員採類似三班制,部分人員固定值中班或夜班,這樣哪有工時超時問題?
你公司今天要接這種只有晚上能工作的客戶,卻不安排夜間固定出勤人力不是很怪?
全部看完還是繼續檢討老闆


怎麼鄉民們不跳出來做個榜樣,開間賺大錢,發大錢的好老闆,來打慣老闆的臉

有空在這邊罵老闆,不快點去創業

難怪大家都說,鄉民真的講是天下無敵,做是無能為力
EchosPan wrote:
.客戶只給晚上處理,你可以增加服務費用做為夜班津貼
人員採類似三班制,部分人員固定值中班或夜班,這樣哪有工時超時問題?
你公司今天要接這種只有晚上能工作的客戶,卻不安排夜間固定出勤人力不是很怪?.(恕刪)


該大大的工作情境再看一下會較好理解,他前面都有說明了。

對於技術服務的單位/公司,若不是經常性的需要服務,否則是不可能為不知何時會遇到的突發狀況做輪班,這些人平常白天也有工作,會在白天工作也是為了配合客戶,但是偶發性的遇到臨時要加班處理的情形,那就是用排值班的方式叫修,比如A君第一周,B君第二周,沒事就下班有需要在加班,但加班時間若超過12小時,這就被罰錢了,而且罰款還不少,更厲害的是有吹哨子條款,老闆被告時根本不知是被哪個員工檢舉,因為勞工局需保守檢舉人的身份,資方跟勞方是沒有互信基礎。

為何不能輪班?該大大有說一年不過幾天,只為幾天的加班要輪班,這會多出很多人力以及改變原本員工的工作時間,對於老闆、員工都不是好事。原本請的人力都是以日常的業務量所需,白天上班都有事情在做,去處理白天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但是現在輪中、晚班的人卻會變成平常上班沒事做,只有那一年遇到的幾天狀況要做事。
跟客戶要求增加費用?要多少才合理?單純的加班費沒問題,公司自己吸收也可以,但是超時被告的錢誰要出?為了只是多出一些加班時間而增加人力輪班,誰要付這不相等的費用?

新法失去的是彈性,不在一行不知一行的苦。
chihung1105 wrote:
該大大的工作情境再看一下會較好理解,他前面都有說明了。
對於技術服務的單位/公司,若不是經常性的需要服務,否則是不可能為不知何時會遇到的突發狀況做輪班,這些人平常白天也有工作,會在白天工作也是為了配合客戶,但是偶發性的遇到臨時要加班處理的情形,那就是用排值班的方式叫修,比如A君第一周,B君第二周,沒事就下班有需要在加班,但加班時間若超過12小時,這就被罰錢了,而且罰款還不少,更厲害的是有吹哨子條款,老闆被告時根本不知是被哪個員工檢舉,因為勞工局需保守檢舉人的身份,資方跟勞方是沒有互信基礎。
為何不能輪班?該大大有說一年不過幾天,只為幾天的加班要輪班,這會多出很多人力以及改變原本員工的工作時間,對於老闆、員工都不是好事。原本請的人力都是以日常的業務量所需,白天上班都有事情在做,去處理白天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但是現在輪中、晚班的人卻會變成平常上班沒事做,只有那一年遇到的幾天狀況要做事。
跟客戶要求增加費用?要多少才合理?單純的加班費沒問題,公司自己吸收也可以,但是超時被告的錢誰要出?為了只是多出一些加班時間而增加人力輪班,誰要付這不相等的費用?
新法失去的是彈性,不在一行不知一行的苦。


感謝說明!!

真的,有些人想法真的很簡單!!

EchosPan wrote:
客戶只給晚上處理,你可以增加服務費用做為夜班津貼
人員採類似三班制,部分人員固定值中班或夜班,這樣哪有工時超時問題?
你公司今天要接這種只有晚上能工作的客戶,卻不安排夜間固定出勤人力不是很怪?


當天會加班超過4小時這樣的狀況,可能一年不過10天,
且不一定啥時會發生,發生時可能只要1個人力(我們單位有15人),
就算平常加班,也只要一個人力(包括休假日)就夠.(加班時大部份時間也只在standby玩手遊)

EchosPan wrote:
人員採類似三班制,部分人員固定值中班或夜班,這樣哪有工時超時問題?:


麻煩閣下可幫忙排一下,如何 讓老闆,員工,客戶三方都滿意的排班方式.

在此先說聲"感謝"

PS 老闆給的加班費,早就優於勞基法,公司也已週休二日十幾年.
PS2 原本排值班,很單純,每人一週七天,15人去輪,要調班,自己找人換,找人代.
ps3 如有假日,晚上維修,或換機,就直接報加班.
Ps4 輪值班,除了加班費外,還有一筆值班費.
----------------------------------------------------------------------------------------------

簡單的事,卻搞一套複雜的做法?
Dwing wrote:
感謝說明!!真的,...(恕刪)


第三十二(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
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
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
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
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
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
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
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
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修改前後哪邊有突發狀況一定要罰錢的規定?

timeriver235 wrote:
修改前後哪邊有突發狀況一定要罰錢的規定?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天正常工時與加班合計不得逾12小時,每月加班也不能逾46小時, 違法可罰2萬到30萬元。

不過這"突發狀況"是公司,員工,客戶說的算,還是要主管單位認定?

勞工局今日強調,除非天災地變或突發狀況,資方才能要求勞工例假日加班,至於「突發狀況」非資方自行認定,需由勞工局認定、核准。

SERVER 資料下午掛了,這算不算突發狀況?

一般換機預定3小時完成,結果客戶結帳延遲,導致換機時間延長.這算不算突發狀況?  

別忘了 主管單位是把"突發事件"跟"天災","事變"擺在同一級.


原本公司只要付加班費

現在要跑公文,還要賭看看主管單位會不會退件?

之前有口頭問過公務人員,所謂"突發狀況"是如何認定?

有告知"應"是說 天災事變(等的)突發事件.

雖說沒有明確答案,但可想而知,(突發事件)的評斷等級不會太寬鬆.

還是這位可舉證一般 電腦/SERVER的維修/換機 是否可列在突發狀況?
Dwing wrote:
《勞基法》規定勞工...(恕刪)


所以說到底勞工局有任何的明確處罰案例嗎

上上個禮拜公司一個設備壞了

同事當天做好做滿超過16個小時

目前還沒聽到被處罰的消息

如果你公司搶修server被處罰

再來說沒彈性還比較有立場

腦補一堆然後政策前後又沒改

再怪新政策沒彈性

新舊制到底那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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