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al19792001 wrote:
臺灣會爛不是沒原因...(恕刪)
我只知道以前怎麼罵馬英九都可以 現在....
alazif wrote:
既然你都如此回我了...(恕刪)
大綠豆薏仁 wrote:
現在是規定平常日不...(恕刪)
EchosPan wrote:
.客戶只給晚上處理,你可以增加服務費用做為夜班津貼
人員採類似三班制,部分人員固定值中班或夜班,這樣哪有工時超時問題?
你公司今天要接這種只有晚上能工作的客戶,卻不安排夜間固定出勤人力不是很怪?.(恕刪)
chihung1105 wrote:
該大大的工作情境再看一下會較好理解,他前面都有說明了。
對於技術服務的單位/公司,若不是經常性的需要服務,否則是不可能為不知何時會遇到的突發狀況做輪班,這些人平常白天也有工作,會在白天工作也是為了配合客戶,但是偶發性的遇到臨時要加班處理的情形,那就是用排值班的方式叫修,比如A君第一周,B君第二周,沒事就下班有需要在加班,但加班時間若超過12小時,這就被罰錢了,而且罰款還不少,更厲害的是有吹哨子條款,老闆被告時根本不知是被哪個員工檢舉,因為勞工局需保守檢舉人的身份,資方跟勞方是沒有互信基礎。
為何不能輪班?該大大有說一年不過幾天,只為幾天的加班要輪班,這會多出很多人力以及改變原本員工的工作時間,對於老闆、員工都不是好事。原本請的人力都是以日常的業務量所需,白天上班都有事情在做,去處理白天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但是現在輪中、晚班的人卻會變成平常上班沒事做,只有那一年遇到的幾天狀況要做事。
跟客戶要求增加費用?要多少才合理?單純的加班費沒問題,公司自己吸收也可以,但是超時被告的錢誰要出?為了只是多出一些加班時間而增加人力輪班,誰要付這不相等的費用?
新法失去的是彈性,不在一行不知一行的苦。
EchosPan wrote:
客戶只給晚上處理,你可以增加服務費用做為夜班津貼
人員採類似三班制,部分人員固定值中班或夜班,這樣哪有工時超時問題?
你公司今天要接這種只有晚上能工作的客戶,卻不安排夜間固定出勤人力不是很怪?
EchosPan wrote:
人員採類似三班制,部分人員固定值中班或夜班,這樣哪有工時超時問題?:
Dwing wrote:
感謝說明!!真的,...(恕刪)
timeriver235 wrote:
修改前後哪邊有突發狀況一定要罰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