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93 wrote:
你說的情況又不是只有車禍事故會發生。
任何牽涉到損害賠償的事件都會有這樣的情況,
那要不要全部比照辦理?
損害賠償,中心思想就是每個成年人都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你因為其它外在因素,不堪負荷龐大的債務,
現行本來就已經有合法正常的管道去尋求協助跟協商,
從當事人雙方的協商,到最後不得已上法院讓法官判定,都是合法正規的管道,
這才是合理的作法,因為你不可能用一個死的規定去照顧到所有人的特殊情況,
你要用法律強制定一個上限,那請問這個上限怎麼定才合理?
定500萬?有的人連50萬都賠不起,怎麼辦?
定50萬?有的人連5萬都賠不起,怎麼辦?
定5000?那我以後開車上路不用守規則了,反正撞到了5000當面甩在對方臉上!
這種因人而異的情況,現行本來就已經事由雙方或是第三方根據現實雙方的條件去做合理的判斷。
根本沒有另外立法強制規定出一個上限或下限的必要。
好奇問一下...
你分析的很清楚耶
是法學相關出身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