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LC wrote:
小孩父母可不可以拒絕...(恕刪)
應由社工人員和小孩決定,當然是和領養者相處一段時間才能, 比如一年持續觀察,( 自己的親生的小孩 怎麼會願意給別人養大呢,如果父母不願意養自己的小孩, 不願負責, 那有權做決定的立場就會比較薄弱)
TH2004 wrote:
如果是無雙親的小孩呢?還是不讓同志領養嗎? 寧願小孩無雙親也要反對同志領養, 是否恰當呢?
TH2004 wrote:
不用另立法 就用原來的法律, 異性戀怎麼領養, 同性就怎麼領養。 經過相同審核條件。
TH2004 wrote:
其利益 異性或同性不應為單一決定條件, 且小孩意願應優於此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