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鐵加糖 wrote:
市政府沒有商場二到四...(恕刪)
“商場二到四樓是由主富來出資建造是事實。”
你為何確認這是事實?
大日委任律師在法庭上說大日也有出資呢!
凡之夢田 wrote:
net有產權嗎?沒有...(恕刪)
拿鐵加糖 wrote:
即便雙方有產權爭議,但我就當市政府就算擁有產權好了,原本商場二到四樓的使用控制就不是市政府,市政府哪能就這樣叫人切開他人的財產,烙警察去排除佔用人。警察和市政府沒有經過法院程序就這樣強制執行就是不對。還有,所有權跟使用權是不一樣的,不是你有所有權,使用權就一定是你的,在很多種情況下,所有權會被使用權所限制。
如果不想遇到這些麻煩,你市政府當初就自己蓋商場,自己做商品去販售,你選擇要請別人來經營收租金,你就要接受可能會有遇到這樣麻煩的問題,也只能依循司法途徑去處理。市政府跟承租人之間的關係怎麼樣,我們外人無從得知,只有司法機關才有權去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