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501 wrote:你最後的圖指的應該是一開始編定的使用分區跟使用地類別的管理辦法,賴副遇到的問題是變更使用地類別,要參考這張圖山坡地保育區是無法變更成建築用地的。 我的看法不同喔!我認為新北市地政局是在拖延而已,因為目前狀況新北市政府根本玩不起,若是可以補照,藍白營支持者罵,不能補照,只列管,藍白營支持者也罵,不能補照,直接拆除,這點侯友宜不敢玩,因為不是只有賴清德老家是這樣,加上有歷史因素,所以能拖就拖,一來給藍白有可以攻擊賴清德的話題,二來用輿論逼賴清德自己拆這是最好的.那先討論關於"使用地編定"與"使用地變更編定",首先"山坡地保育區"內可不可以有"丙種建築用地"?當然是可以的,而賴清德老家附近的建築的確是有在"丙種建築用地"內,那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_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_ 第 27 條_附表三的原則,"山坡地保育區"內原本不是"丙種建築用地"的土地就不能再變更為"丙種建築用地",所以賴清德老家要從"礦業用地"變更為"丙種建築用地",那是不行的,但我認為這邊的法令其實是有空間的,因為賴清德老家的"礦業用地"不能變更為"丙種建築用地"的說法,我認為前提應該是指賴清德老家這邊目前還在開礦才對.賴清德老家原本是"礦業用地",經濟部官員表示,該地的地號屬於「萬里六坑煤礦」,但煤礦採礦權已於民國77年1月16日撤銷,依照礦業法,當地並無煤礦礦業權,因此不是礦業用地。所以以經濟部的說法,賴清德老家目前應該是可視為土地使用未編定才對,因為當初有開採煤礦,區域計畫實施時才會編定為"礦業用地",那是不是代表若當時沒有開礦,區域計畫實施時,賴清德老家的位置是有機會被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或是"農牧用地"對吧?所以以經濟部的說法,沒開礦的話,可視為原"礦業用地"編定廢除,重新做使用地編定才對,而不是"變更",寫到這邊,一定有人說我在硬凹喔!但我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編定,"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這兩點才是人家立法的精神不是嗎?難道人家立法的精神是讓你用來做總統選舉的攻防,把沒有立即危害符合建築結構安全的房子打掉嗎?那根據"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的立法精神,新北市地政局將土地重新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有何不可?再來另一種方式,就是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這點地政局都沒有說喔!非常奇怪喔!可以蓋農舍不是嗎?就算不能用農舍方式補照,就算是違建打掉,人家未來還是可以蓋農舍不是嗎?因為旁邊就有案例了,門牌號89-1與89-2的土地,就是"農牧用地",與賴清德老家一樣分割自相同的63地號(礦業用地),另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_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_ 第 27 條_附表三,"山坡地保育區"內任何地要變更為"農牧用地"是可以的.
tgdlyg wrote:可視為原"礦業用地"編定廢除,重新做使用地編定才對, 你知道法律 到現在沒有一個地目是這樣做的?怎麼可能為了一個人 或者一塊地為其重新 編定地目?法律上面的做法就是 找適當地目 直接轉換地目然後 當年繳稅 就會以地目相當現值繳稅建物的容積率也會同時核定如果是之前的違建 可以申請合法化但是 得要依照之前違建存在開始補稅你若是使用此條打行政官司必然敗訴,因為 相關的地目 建物處理都已經存在很多案例且本案不存在 特殊案例的必要性所以這講法就是為了 副總統 一人立法將副總統(總統候選人) 置於列在法之上就為了這樣一件小事....這樣是想選總統 還是選皇帝阿~
純陽掌 wrote:這時後選市長比較用自...(恕刪) 你根本沒有看懂這件案子吧他就是依照 所有 地目變更 違建合法申請的做法做的就是 改地目 依照地目新增容積率 超過容積率要適度拆除最後 就是依照建物改建時間 補稅(罰款)~為啥 當時綠營沒打郝大兵不是不打而是這樣的案子 應該存在上百件 甚至可能上千件他只是依例辦理所以 賴副總統要這樣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