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無效 wrote:
我就是不知才請教你
啊!早說嘛,原來你也是什麼都不知?
錯了,我並不是什麼都不知喔。
另外,對於我不知道答案的部分,
你請教我後6分鐘後我就說了,也說的夠早了。

sahyl wrote:
剛剛上fb看到的分享給大家參考
有關美聯航拖客人下機的事情議論紛紛,扯上什麽因為是華裔;因為此人不理智沒有積極配合警察等等……如果我是律師的話,遇到航空公司和警察違規作業,可以故意這樣不配合,這樣就有錢拿了:
第一,錯在航空公司,關鍵在於Check-in登機前和 Check-in 登機後,法律不同:
按照法律,機票超售是被允許的,主要為避免有旅客訂了票卻不來,於是故意超售。那麽問題就來了:超售了,人卻都來了,怎麽辦?
在航空業其實是有個專有名詞的法律法規來針對OVERBOOKING 造成的飛機拒載事件做限定的,叫作"involuntarily denied boarding", 根據聯邦法律第250條款,由於航空公司引起的機票超售(overbook)後,對乘客“非自願下的拒載” 法規中明確指出了可采取的方式:
1,2,3………前面的不說了,只說最後:
如果自願放棄乘機者數量不夠(本次美聯航事件據稱當時是沒人願意自願放棄),那麽航空公司要通過“座位優先政策seating priority policy” 來選擇乘客:
比如根據他們“check in的時間先後、到達登機口前是否已經被分配了座位、票價、乘客會員等級、乘客身體狀況”等等多種因素來排列甄選。壹旦被選中,通常航空公司需要賠付被拒載的乘客200%-400%的票價。
關鍵問題來了: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法學院的教授Banzhaf提出了專業的看法:
所謂“Denied boarding” 就是如字面所說“拒絕登機”, 不讓登機的意思。可本案客人已經成功check in , 被分配了座位,成功登機了!那這個法規就不適用於他了……
教授說,乘客登記後,除非是以下原因,才能被驅逐出飛機。比如涉嫌恐怖主義, 有明顯醉酒痕跡,行為不檢, 突發疾病,機票有假等等。。。如果不是以上這類原因,則航空公司無權將乘客驅逐出飛機。所以該乘客是有權拒絕被趕下飛機的。
這就如同商店賣東西給妳,預先有申明:商店在貨物出門前,店家有取消妳預訂的權力,按照毀約補償給妳,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是顧客已經付錢並提領了貨物裝上車了,還沒有開出去,妳現在毀約,顧客完全有權拒絕,大家只能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商家只能只認倒黴……
此時航空公司絕對沒有暴力脅迫顧客放棄商品的權力。
第二,錯在機場警察暴力執法:
警察執法規則中,只有在出現暴力危險的場合中,警察才有使用暴力甚至槍械的權力……當商家和顧客因為商品出現矛盾時,經常有店家報警處理,如果沒有出現暴力危險的場景,警察只有調和的權力,而沒有替商家暴力驅趕客人甚至逮捕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