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Mark wrote:我的意思不重要,民法...(恕刪) 看資料還是要看最新資料,市府是龜縮不敢合法執行到底,把球推給法院,要建商再和王家訴訟....唉。http://www.wsdo.taipei.gov.tw/ct.asp?xItem=32341108&ctNode=36376&mp=124121文林苑再爆衝突爭議建管處表示依法行政文林苑都更案工地近日又爆發衝突及爭議,建管處表示,文林苑的建照核發以及施工管理,均依法行政,並無違誤。建管處處長張剛維表示,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該建照並無需檢附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同意書,建照的核發並無違法。該土地雖已於98年10月23日申報開工,並在今年5月申請放樣勘驗,因現場與核定施工計畫不符,且相關書圖不全,已退請樂揚建設補正,尚未核准放樣勘驗。目前的工地管理者為樂揚建設,後續的施工程序及工地管理,均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依建築法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管控。張剛維進一步說明,按內政部見解,建築基地之施工管理,應由實施者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涉及土地所有權及管理權疑義,屬於民事糾紛,應由法院裁定。至於現場組合屋或貨櫃屋爭議,亦屬兩造之私權紛爭,應由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建管處在處理本案過程,一切均依法行政。* 資料更新: 2012-09-06 15:40* 資料維護: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Erichuangtw1980 wrote:看資料還是要看最新資...(恕刪) 不是說了嗎?因現場與核定施工計畫不符,且相關書圖不全,已退請樂揚建設補正涉及土地所有權及管理權疑義,屬於民事糾紛,應由法院裁定。有問題要用正常法律程序嘛
01Mark wrote:有問題要用正常法律程序嘛...(恕刪) ”因現場與核定施工計畫不符,且相關書圖不全,已退請樂揚建設補正“ 是因為多了組合屋違建,市府不敢依法拆除。你說到重點了,王家目前是有問題,不照法律程序,不照法律程序而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就訴訟,訴訟敗訴,就不遵守經由法律程序訴訟的結果,以謊言激起抗爭。走法律程序,結果合乎王家的意思,王家才遵守,不合意,王家就不遵守..........如果法院判管理權優先於所有權,你認為王家該停止抗爭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因現場與核定施工計...(恕刪) 要說幾次這不是重點?重點在違憲。王家基本上就是要錢,這點我同意,否則他們早提出釋憲了。但不論他們如何無恥,財產權就是應該受到保障。
Erichuangtw1980 wrote:”因現場與核定施工計...(恕刪) 民法不動產物權,可不像都更法一樣方便,可由他人決定你的財產,要看王家的意思了王家在自己的私有土地上搭帳棚,目前不就是王家合法的守住自己的主地?認為不合法當然是由法院裁定。一切均依法行政如果的事不好說,應由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
p620329 wrote:但不論他們如何無恥,財產權就是應該受到保障...(恕刪) 你要認為是那一點比較重要,依照畸零地的現況,1. 王家的資產價值?2. 還是王家對於自家土地的決定權?如果是 1. 保護畸零地主的權益,加入都更,畸零地解套變5房5車位。如果是 2. 保護畸零地主決定土地幾十年內失去改建的機會,資產嚴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