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鐵加糖 wrote:一個民事的產權糾紛...(恕刪) 啊你確定只是純民事糾紛嗎? 那為何不是公法上的糾紛呢?你認為目前檯面上出現的主體, 包括基隆市政府, 大日, NET等, 是因為甚麼原因或是甚麼孽緣而在一起呢?基隆市政府和大日是因為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OT案而產生法律關係, 那大日和NET又是以協力廠商的約定而成為OT案內的成員之一.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OT案是基於公益目的所成立的公法關係, 其目的不就為了使基隆市民享受公營造物營運服務的公共利益, 從眾多合格申請人之中來選擇最優申請人出來, 並以公私協力的方式, 以民間機構的運作效率完成建設及營運, 並以政府來擔保完成後的功能確認, 來達成OT案所欲發生的行政目的嗎? 這難道會是像私法契約一般, 雙方履約完成後, 只為使基隆市政府的人員或是組織的行政運作為目的的私益才有的法律關係嗎? 難道你買的私用商品, 會願意無償送給不相干的人嗎? 難道你和賣家彼此無異議的買賣一個房子, 和你爭買卻沒買到的買家可以主張你和賣家所訂的契約無效嗎?所以整個OT案在檯面上還有你沒看到的參與投標的次優申請人, 以及可能會使用該停車場及場所的人民. 如果大日是以不法行為取得了最優申請人的資格, 進而與基隆市政府簽訂該OT案的行政契約. 你認為其他沒得標的次優申請人會服氣嗎? 是否有權利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提異議, 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來撤銷該OT案的大日資格嗎? 第一名固然只有一個, 但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第一名, 第二名會認同嗎? 如果大日被撤銷最優申請人的資格後, 基隆市政府如依法律規定有符合可以接管的要件卻不進行接管的話, 哪基隆市市民在該場所所生的任何生命, 身體及財產上的損害時, 誰要負責呢? 這些相關的權利義務甚至救濟方式的決定, 會是只為了私益目的的民事事件, 還是會有為了公益目的的公法事件呢?因此, 你不可能只因大日獲得OT案, 你NET成為協力廠商就認為是公法關係, 一但有不利之處, 就要回到私法關係去處理糾紛吧 (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同樣的, 你NET可以不成為OT案中大日的協力廠商而自行去增蓋2-4F的樓層嗎? 如果真的這樣做的話, 我想應該不是基隆市政府和你的民事糾紛, 而是大日直接對你的民事糾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