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501 wrote:不服?要不你想想你的增建說怎麼避過這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你假設的現在85號原為84號的建築為編定前就存在的,得為從來之使用,但是不得增建,你說說怎麼申請增建的建照? 0915不是有會勘?就是要先解決土地變更的問題,就是你提的問題不是嗎?我之前不是說順序,先土地變更,工務局會勘沒問題,再去補照與繳罰款,我哪一點有說錯?反正兩單位都互推,建議侯友宜趕快去拆一拆吧!可是一定不敢的,因為根據地政局的說法,那邊的建築幾乎要全拆了吧!看一下內容,礦務局是以實況認定,會出具公文同意變更,過去3年,申請變更編定的案件有將近30件,因此此案並非個案。但是地政局意思是說,就算不是礦業用地,也是山坡地保育區,無法變更為建築用地作住家使用.要礦務局研擬出通案處理機制.總的來說,礦務局認為他的權責就是認定是不是礦業用地而已,那能變更成哪種用地,那是地方的權責.那查了一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丙種建築用地是可以作為山坡地保育區的建築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來編定,怎麼會要礦務局來處理?地政局說山坡地保育區無法變更為建築用地作住家使用.這是故意要刁難?礦務局就說這非個案,可以出公文證明已非礦業用地,但怎麼現在遇到新北市就說不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明明有權力來編定,卻把責任推給礦務局?
tgdlyg wrote:0915不是有會勘?...(恕刪) 你最後的圖指的應該是一開始編定的使用分區跟使用地類別的管理辦法,賴副遇到的問題是變更使用地類別,要參考這張圖山坡地保育區是無法變更成建築用地的。一個問題是變更地目的部分,另一個問題是92-93年的修建問題(賴副親口用修建這個詞),在區域計畫前的建物,從來之使用的建物增建修建都是不允許的,不允許的事情要怎麼補建照。
過去3年,向礦務局查詢原來編定為礦業用地,希望申請變更編定的案件有將近30件,因此此案並非個案。經濟部官員說:煤礦採礦權已於民國77年1月16日撤銷,依照礦業法,當地並無煤礦礦業權,因此不是礦業用地。那為何還有人去申請變更編定?如果不需要去申請,有公告嗎?
dingyl2021 wrote:煤礦採礦權已於民國77年1月16日撤銷,依照礦業法,當地並無煤礦礦業權,因此不是礦業用地。那為何還有人去申請變更編定? 礦業局說不是礦業用地,但准不准你變更,他可沒說。這大概又是遇到大官會轉彎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