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的缺口 wrote:本來想引言回復...(恕刪) 還要感動的是大誠派出所 願意成案我曾告過某位塔綠班 但 當時的派出所只差沒直白的說 告屁啊 你他媽太閒是不是最後我只好請白勢力來說 那警察才願成案什麼時候起訴 我不在乎 但就是要這些人知道1450沒那麼好做
現值國際動盪且我國與中共與烏克蘭與俄羅斯情況類似所以才會有民間爭吵不斷而介於此情況下又有阿翰大哥說如果開戰領到槍,就要對於之前社群論壇上立場不同的人員進行清算(由樓主截圖判斷:原話為從軍領槍後紅派統派一個都跑不掉,網路都有痕跡)故檢察官受理並以此為依據求處刑法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PS 注意此條文不須有實際行動,只需有足夠讓公眾(非特定多數人)心生畏懼即可能成立只要能夠查出此番言論能夠造成公眾畏懼,就可能成立,不會管他是不是有這個心去實施如果平時開玩笑說出拿刀去捷運不一定有事但是如果在鄭捷事件後幾天說出類似言論就可能被約談甚至成案相關新聞跟法律說明如下法律解釋新聞1新聞2------------------------------------------------以上只是希望大家在特殊情況下更要保持冷靜....不要無故背負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