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都有教不可欺負殘疾及弱小的同學,家長也都會教導,但是還是有孩子會欺負這些弱勢,連中低收入戶都會被言語傷害,那這些期待同性戀合法化的人,難道天真的以為從此就可以與大眾平等了嗎?就不會被歧視了嗎?領養的孩子就可以因著法律的保障而不受霸凌嗎?自卑是不會因為法律保障就消失的,要社會認同,先搞清楚甚麼是對的再去堅持。左撇子也是天生的,但還是可以改變,這是多數決的社會,總統也不是少數人選出來的,即使不認同還是要以多數人決定為主。既然多數人都是異性戀,就應該以保障異性戀為優先,而不是本末倒置。
TH2004 wrote:異性戀家庭領養小孩有的缺點 你覺得是什麼? 你可以列出來嗎? 個人對這個議題的看法如下1. 其他條件完全一樣的同志家庭與異性家庭領養小孩,同志家庭小孩多了一個風險,就是小孩會因為雙親性傾向可能面臨歧視這個不是可能發生,而是必然發生,連以2014年支持同性收養的澳洲研究報告中都指出, 社會的汙名化,造成兒童的表現不佳2. 以荷蘭的統計2005年當年結婚的同志,10年後,女女家庭的離婚率高達3成,男男為15%,平均大概23%左右,比異性戀的離婚比例18%高了接近1/3,也就是說同志家庭兒童面臨較高的離婚家庭機會3. Douglas Allen在2013使用了加拿大2006年人口普查的20%數據做統計分析,發現對比已婚異性雙親的孩子,同性家庭的孩子只有65%高中畢業;若再仔細區分男同性戀者及女同性戀者家庭對男孩及女孩的影響時,更發現那些在男同性戀者家庭的女孩的高中畢業率尤低,只有15%。4. 目前在立法院中的三個版本中,有兩個版本都要修改1079-1,增加反歧視條款, 法院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也就是說,法院不能考慮類似上述兒童可能面臨的風險,因這些風險是來自於同志家庭的性傾向,這嚴重限制了法院根據兒童最大利益的獨立裁量權目前我們的社會現況不像荷蘭,78%的荷蘭人支持同性戀婚姻,65%的人表示支持一對同性戀收養小孩因此,個人不建議在現階段開放同志家庭收養小孩即使要開放,也必須讓法官可以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單單以小孩的最大利益作評估,因此反對1079-1條有關收養權的修改
sogo5370 wrote:哎喲,這是什麼歪理...(恕刪) 他? 提不出實證只會隨口講講, 講不過就扣帽子通通打成同家宗教霸權要嘛白海豚會轉彎不過總覺得他是來反串的, 同性群體的臥底, 到底是想爭取支持還是想要樹敵
TH2004 wrote:對與錯要先分清楚, 所以是同志領養小孩是錯的, 還是歧視同志領養的小孩是錯的? 呵呵呵。 同志要領養小孩,小孩父母不同意,是小孩父母的錯嗎?不同意為同志另立領養霸王條款,同志能否領養小孩,由出養機構與小孩父母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