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玩嗎? wrote:德國人類發展指數高,如此建議有他的道理。...(恕刪) 德國本身對同性婚姻也是立伴侶法全世界90%承認同婚國家用伴侶法外國人自己不動民法卻要我們動所以不顧民意要改民法?改民法把姓別拿掉有沒有影響非同性戀的大多數人?然後抗議的人都看作無知落後不曉得神聖的外國人對我們深深期許?提案的尤美女親口說外面那些人跟1967年一樣無知
同性可以結婚,就會有一堆異性戀不結婚嗎?這無關的兩者硬要扯在一起講,才是最荒謬的地方。用道德跟宗教去影響法律,請問現在台灣是基督教國家了嗎?還是我們接受用道德的高標來指導國民的生活?如果是的話,那先把那些搞外遇跟多妻的傢伙先關幾個來看看。再來,生育率降低是我們這些異性戀者的問題,幹嘛扯到同性婚姻上?完全糢糊焦點喔!
Gugugu wrote:那你們又爭個什麼?法...(恕刪) 但是會影響法律婚姻制度上的適法問題。也就是修法對異性婚姻只有名詞上的不同,但不修法影響的是同志婚姻的效力問題。還有我不是同志,所以修不修法不影響我個人及我的伴侶,但不修法影響的確是同志族群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