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wang wrote:
ROT 案,也是20年,是賴清德喔!
這要問某些網友是不是圖利阿?

apline.yahoo wrote:
簡單的一個民事案就去讓法院判啊
現在搞得好像非法入侵被告了
alou21 wrote:
新案ROT已與微風簽約,依約甲方需於期限內將委公共建設標的物點交新民間機構,違約你要負責是不是?
況與大日OT案契約已結束,依促參法本就需返還給政府,乙方大日都沒意見了,協力商叫個屁啊,國道服務區不就是這樣新東陽、南仁湖、統一集團...更替營運的,難道舊廠商可以賴著等到法院判決出來才離開,判決沒下來前可以繼續營運?那契約是幹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