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ame wrote:
除了倫大在相關文件中有寫明他有給
卻沒有任何附件 或紀錄可以證明這點
「沒有任附件或紀錄可以證明」?
Evidence 34-36 項就是有關檔案證據的記錄
特別說明了不提供公開檢視的理由
你把自己想像的標準,套在英國法院判決中對證據的列岀格式與描述方式
然後說承審法官沒有為它的存在背書,難以令人信服
這就是瞎扯了
(P.S 在前面我把您與本站的韓粉 Dwing 老兄弄混了,特此致歉!)
fkang2 wrote:
能指導博士研究生但是沒博士學位 (phd/dphil) 的指導教授一定不多, 可以麻煩舉幾個例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