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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 Day 610 過一年了唷 - 期待中 鄉民號稱要經司法邀我見面!

馬栗歐 wrote:
如果是假的是不是可以(恕刪)

諒他們不敢偽造公文書,偽造文書跟偽造公文書是不一樣的罪行。

牠們頂多默默撤告而已吧?

這到時候可就令人失望了。
a0980000056 wrote:
諒他們不敢偽造公文書(恕刪)


公文書是加重其刑
DandelionJack wrote:
有實務經驗說明,比較能讓大家清楚。


警察通知被告是被告有自清的權利,被告可以提出自己有利的證據或保持緘默,這個不一定要去。

提告的人要先等到檢察官的傳票後去開偵查庭( 通常要等1至3個月左右),檢察官開完庭之後才會決定要不要傳被告。

刑事訴訟法228條3項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如果告訴人沒有明顯具體的證據或檢察官認為根本不需起訴,則被告根本不會被傳訊出庭。就等半年一年後會收到一封不起訴處分書,也就這樣而已!!

如果告訴根本不成立則行政簽結,原告會收到一封通知書,被告則什麼都不會收到。

若告訴成立,不管是起訴書或不起訴書,雙方的個資都會被互相公開給對方知道。
有時候告訴只是為了取得對方個資的一個手段而已~
weird@ wrote:
警察通知被告是被告有(恕刪)


大大巷子內喔
Enter Passcode wrote:
故事是這樣的 - 網(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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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 11

大家看好戲的友人

目前還是沒有任何消息

讓們記續等下去
Enter Passcode wrote:
==========(恕刪)


目前沒地方可以加分了, 只能在這裡留下在下每天觀看的痕跡.
zero_d8975369 wrote:
目前沒地方可以加分了, 只能在這裡留下在下每天觀看的痕跡.

對啊,有誰知道為什麼改成不能加分了?還真不習慣!
怪不得某人不敢再回應了
原來證明單是__的
hgta00467

他自己印的?複製別人竄改的[大笑]

2021-07-29 23:43
zero_d8975369 wrote:
目前沒地方可以加分了(恕刪)


可以這樣+
這樣也很讚
馬栗歐 wrote:
怪不得某人不敢再回應(恕刪)


走過必留下痕跡
到時候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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