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delionJack wrote:有實務經驗說明,比較能讓大家清楚。 警察通知被告是被告有自清的權利,被告可以提出自己有利的證據或保持緘默,這個不一定要去。提告的人要先等到檢察官的傳票後去開偵查庭( 通常要等1至3個月左右),檢察官開完庭之後才會決定要不要傳被告。刑事訴訟法228條3項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如果告訴人沒有明顯具體的證據或檢察官認為根本不需起訴,則被告根本不會被傳訊出庭。就等半年一年後會收到一封不起訴處分書,也就這樣而已!!如果告訴根本不成立則行政簽結,原告會收到一封通知書,被告則什麼都不會收到。若告訴成立,不管是起訴書或不起訴書,雙方的個資都會被互相公開給對方知道。有時候告訴只是為了取得對方個資的一個手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