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40一隻嘴 wrote:
可憐,之前要你證明的(恕刪)
台灣的軍事佔領權依據:
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日本帝國大本營遵奉日本天皇之指示,下令「所有日本軍隊」向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投降。茲令所有日本國內外之司令官,使在其指揮之下之日本軍隊以及日本管制之軍隊,立刻停止戰鬥行為、放下武器、駐在其現時所在之地點,並向代表美國、中華民國、英國、蘇聯之司令官,如下列指定或如盟軍最高統帥所追加指定者,無條件投降。
a.位於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之前日本國指揮官,以及該地駐屯之所有陸、海、空和後備部隊,向蔣介石將軍投降。
f.此受降權僅限賦予唯一代表盟軍之前記各指揮官,日本國軍隊之受降均僅針對前記各指揮官及其代表者。
十、所有日本及日本控制下之軍事政府及民間政府,應協助及促進同盟國軍隊佔領日本及日本控制地域。
台灣的統治權依據:
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台灣的主權依據:
舊金山和約第 2 條【領土放棄】(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