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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勿忘今日

神號角0859 wrote:
你執著表面文字,我理解實際史實,那麼就會是
1.二戰時,你執著二戰時間,我意表二戰時代,那麼大腦就會是陷入二戰期間與二戰時代的無窮盡的爭辯
2.中日戰爭,國府稱為八年抗戰,中共稱為十四年抗戰。隨立場不同,史觀就不同
3.藍營人從頭到尾被中共欺騙了,至今仍天真執著相信紀錄片及報刊雜誌的報導的共軍改編成國民革命軍第十八集團軍及新四軍的史料,那麼就會是不清醒認知中共七二一方針,七分發展、二分應付、一分抗日的消極抗戰,事實上就是 "中國就是有2個軍政府(國府及中共)"
4.若你無法理解我表述"二戰時"的討論重點,那麼使用"國共內戰時", "中國有2個軍政府(國府及中共)",你才會接受嗎?
5.軍政府,是由軍人組成委員會來控制政府、行使治權,是一種以委員會制進行寡頭統治的政治制度。
中華民國的蔣中正在1925年至1946年間,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進行統治,也是一種軍事委員會制。
中國共產黨西北紅軍成立陝甘邊蘇維埃政府。後改稱陝北省蘇維埃政府。這個紅軍政府,就是軍政府。
6.蔣介石(委員長)代表國民政府參與開羅會議,故而(委員長)這文義清楚可知, “蔣介石委員長”即指代中華民國(中國)的蔣介石軍政府
7.二戰時(抗戰+2戰+內戰),因為日軍侵華軍事占領中國,那時的中國和中國人民尚未取得2戰的中國權益,日本投降後福爾摩沙(臺灣)歸還、移交中華民國,那麼這個中華民國指的是代表中華民國(中國)的蔣介石(委員長)軍政府。並不是移交給(中共軍政府)的中國。
8.要 ”去函糾錯”的是你,援引報載的是你,要先問過別人的也是你,至於我提出老蔣、麥帥、葉公超、麥克德莫特等人,重點是要告訴你真相,誰知卻與你一起落入文詞字意的爭辯輪迴,唉!
9.依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只有老共適用 "聲索"台灣主權,依一般命令第一號,只有美國授予蔣介石取得台灣的軍事佔領權,依舊金山和約,只有聯盟國簽約規定台灣的主權,不管是逾50年,中國無台灣主權,至今有效,其他的口水可以省下來了。
10.事實上台灣不是屬於聯合國託管的,而是依一般命令第一號授予蔣介石取得台灣的軍事佔領權,所以,蔣介石說:台灣是託管地性質。
11.中華民國早就滅亡了,這是事實。所謂的” 有全文、背景及真意的 “蔣介石感慨",只是你的意淫而已。
12.是軍事佔領,並不是光復,依台灣關係法是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而不是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依中日和約第十條規定將臺灣及澎湖的住民都「視為」中華民國國籍,那時台灣人是中華民國籍國民,依台灣關係法是美國承認為繼位的臺灣治理當局,此時台灣人是台灣籍人民,台灣的身分證明是美國承認為繼位的臺灣治理當局發行的,代表的是台灣籍人民
13.聯合國是主權國家參與的, “聯合國憲章的中國代表名稱,仍然是叫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一詞是中國代表名稱,至今在聯合國憲章中仍是事實,在當時中華民國也是中國"政府"的代表名稱
14.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上開文字"常任理事國"表示是當時參與的主權國家的中國,所以PRC只是繼承中華民國取得2戰的中國權益為聯合國承認的”中國的代表"政府”而已

前文多次聲明:
其餘的,借DandelionJack大在#131貼的「臺灣的國際法地位」這篇
期待閣下逐一論駁的大作貼出來供聞香一下

是要重申多少次閣下才不會一直
Do
 開羅宣言…
 波茨坦公告….
 一般命令第一號...
 某人說…
 ……..
Loop
神號角0859 wrote:
軍事佔領根據美國出版(恕刪)


很好,很好。

你看起來跟毛澤東主席學習過的樣子?

你的內容呢?

看起來很像?

你講你的,我講我的。

這個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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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Yang wrote:
前文多次聲明:其餘的(恕刪)


你不感覺一件事情嗎?
那些題材都是預先準備好的,就 copy and paste。
你問他別的事情,他當然沒辦法馬上反應。
他還要再蒐集別的資料,才能回答,馬上回答可能沒辦法。
這個是很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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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elionJack wrote:
你不感覺一件事情嗎?
那些題材都是預先準備好的,就 copy and paste。
你問他別的事情,他當然沒辦法馬上反應。
他還要再蒐集別的資料,才能回答,馬上回答可能沒辦法。
這個是很自然的。

兄台貼的那篇
想當然乃國際法等各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所得共識之論述
自然不是非相關領域的人所能信手拈來全盤論駁

( 以下內容謹供兄台參考,毋需抽空回應 )
可還記得2018年被司法機關認證的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首腦林志昇
林志昇靠販賣 “美屬台灣”、”日屬美佔台灣” 斂財
2009年受託以前總統陳水扁為 "請願人"的名義,向美國軍事上訴法庭提出請願書
而美國軍事上訴法院則以「缺乏管轄權」為由,拒絕審理陳水扁案
很多唬爛的說法,跟陳水扁的請願書內容,87分像

在請願書中,陳前總統將自己定位為對台灣仍具管轄權的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在他秘密得知美國軍政府仍存在台灣,「也本於職責接受美國軍政府官員的命令,以維持在舊金山和約下的現狀,並捍衛台灣,抗拒敵人。」他是軍政府委託在台灣治理的「實質民政首長」,在台期間皆奉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行事,美國軍政府的確在台灣存在,他依美國軍法尋求救濟,美國軍方也應出面,保護他這位曾擔任過美國軍政府在台民政首長的權利,並干預台灣法院對他的無期徒刑判決。<節錄自2009/10/11聯合報>
祈求美國政府頒發訓令,指示涉台之美國軍政府、其繼任單位、其代理人等,依照舊金山合約所指定的在台灣之「主要占領者」權限,尋求立即釋放陳水扁,並恢復其在「在台之美國軍政府」轄下的公民權及人權。台灣地位未定。請願人不尋求台灣主權之決定,只尋求其個人身份之決定-美國軍政府的前代理人。<節錄自2009/10/11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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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扁:我是「美軍政府在台代理人」
2009/10/11聯合報
【聯合報╱華盛頓特派員張宗智/十日電】
根據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提供給媒體的一分訴狀,顯示前總統陳水扁日前並非如其委託人所說,要「控告」美國總統歐巴馬,而是「請求」美國承認他是「美國軍政府代理人」,並飭令「現任台灣民政首長」撤銷他的無期徒刑。
美國軍事上訴法院,上周已用「缺乏管轄權」為由,拒絕審理陳水扁案。但根據法院十日提供給台灣媒體的陳水扁訴狀內容,陳水扁是以「請願人(petitioner)的身分,向美國軍事上訴法庭提請願書,請求美國政府用「強制令」(writ of mandamus),提供他「特別救濟」(extraordinary relief)。
也就是說,陳水扁並非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控告」任何人,而是「請願」,請求美國法院提供協助。這分請願書中,看不到美國總統歐巴馬,也看不到國防部長蓋茲的名號。
陳水扁這位「請願人」,在請願書中將自己定位為對台灣仍具管轄權的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雖曾擔任「前中華民國總統」,但他秘密得知了美國軍政府仍存在台灣,「也本於職責接受美國軍政府官員的命令,以維持在舊金山和約下的現狀,並捍衛台灣,抗拒敵人。」
因此,陳水扁在請願書中說,他是軍政府委託在台灣治理的「實質民政首長」(de facto civil administrator),在台期間皆奉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行事,「即使這些指示不符總統的決策」,他被台灣法院控訴的行為,則是發生在他擔任民政首長期間。
陳水扁在請願書中也宣布,他向法院及全世界公布,美國軍政府的確在台灣存在,他依美國軍法尋求救濟,美國軍方也應出面,保護他這位曾擔任過美國軍政府在台民政首長的權利,並干預台灣法院對他的無期徒刑判決。
陳水扁這位請願人,因此以一位被判無期徒刑的前台灣實質民政首長身分,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請願」,要求法院下令:
一、飭令美國對台軍政府,承認陳水扁是其代理人。
二、承認陳水扁會遭判刑坐監,都是在他擔任美國軍政府實質行政長官期間的行為。
三、飭令美國軍政府,指示「現任台灣實質民政首長」,中止對陳水扁及與他有關的政治起訴,撤銷他的無期徒刑,並恢復他的人權及公民權利。
四、如有必要,法院應指派一位特別專員,並採取其他法院認為必要的救濟,以解決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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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向美國軍事法院請願 全文摘要 (中時, 2009/10/11)

請願人:陳水扁
答辯人:美國
請願事項:特殊救濟之強制執行令
請願人祈求美國政府頒發訓令,指示涉台之美國軍政府、其繼任單位、其代理人等,依照舊金山合約所指定的在台灣之「主要占領者」權限,尋求立即釋放陳水扁,並恢復其在「在台之美國軍政府」轄下的公民權及人權。請願人並要求指派專人,以免請願人或答辯人在過程中不經意的洩漏機密或敏感事項。
請願人係中華民國前總統,正面臨嚴重狀況,牽涉到涉台之美國軍事政府,肇因於在台灣的貪瀆的中國法庭於九月十一日非法判處請願人無期徒刑。請願人之所以被判刑,是因為他在擔任實際的行政長官期間之各項作為。
請願人尋求法院下令:
一,命令涉台之美國軍政府承認陳水扁為其代理人。
二,陳水扁因而遭到判刑之各項作為,都是在他擔任美國軍政府之實際民政長官期間所為。軍政府應承認此點。
三,下令美國軍政府指示現任的台灣實際民政長官,中止具有政治意圖之對陳水扁的訴究等,撤銷無期徒刑之判決,並恢復他的人權及公民權利。
四,如有必要,指派專人並採行其他任何必要之救濟,以解決此案。
請願人擔任過中華民國總統、三軍統帥、及代表美國軍政府擔任實際的台灣民政長官。依據舊金山和約,美國是台灣的主要占領國。答辯人:涉台之美國軍政府-維吉尼亞州阿靈頓(按,此為美國在台協會總部所在地)。本案無先例可循。請願人身為中華民國前總統及三軍統帥,尋求法院對台灣尚未完全成形的美國軍政府實施特別管轄權,依主從理論之原則,干預現行的中華民國總統兼三軍統帥。
請願人曾是美國軍政府的代理人,這個軍政府表面上看來是建立於美國在台協會的辦公房舍,其實不相關。
請願人在台灣擔任中華民國三軍統帥及涉台之美國軍政府的實際民政長官,始終都根據舊金山和約作為附屬占領者,並服從主要占領者之意旨。依據1950年「強森控告艾森卓格」一案之判決,實際民政長官不受當地法院管轄。故陳水扁擔任實際民政長官所代表之美國特殊利益,不能被中華民國-次要占領國-的法院侵犯。
陳水扁受到舊金山和約下之美國軍政府保護,唯有適切組成之軍事委員員才有權審訊他。
陳水扁聲明自己無罪,並稱判刑是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報復他,係政治仇殺。
馬英九是國民黨員,國民黨是宋教仁及孫中山在辛亥革命後不久創立。馬英九在去年五月廿日就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總統。(接下來是陳水扁自述,例如他在大學三年級考上律師等)依據一九五二年的舊金山和約,美國是台灣的主要占領國,迄今未改變。
基於此,請願人擔任總統八年期間,在許多方面接受美國在台協會主席的指示,甚至這些指示與總統的決策相牴觸。直到今天,管轄台灣之美國軍政府依然活躍,以致台灣人民在美國憲法下應有的權利也遭剝奪。
( 陳水扁敘述其總統任內的「去中國化」作為 )
身為總統,請願人秘密知悉了有關涉台之美國軍政府存在等訊息,也本於職責接受美國軍政府官員的命令,以維持在舊金山和約下的現狀,並捍衛台灣,抗拒敵人。
請願人是軍政府的實際民政長官,而被訴究的行為則發生在他擔任民政長官期間。
現在請願人向法院及全世界公布涉台之美國軍政府存在的事實,並尋求按照美國的軍法予以補救。
台灣地位未定。請願人不尋求台灣主權之決定,只尋求其個人身份之決定-美國軍政府的前代理人。
更確切的說,因為實際民政長官之角色,美國軍方應出面干預以保護請願人的權利。
( 中華民國總統的法定權限 )
請願人承認,有關台灣的事,他始終服從美國軍政府的意旨。中華民國總統有許多職責,但有關台灣之事,美國軍政府是至高無上的。根據一九五二年「麥德森控金瑟拉」一案的判決,軍政府掌握所有行政部門。
準此,陳水扁是涉台之美國軍政府的代理人。陳水扁握有各種軍政府機密,唯有危急時刻他才會證實軍政府之存在,現在他遭到國民黨及其政治法庭攻擊,在這個處境下,他要求美國軍政府出面干預,為軍政府的代理人負起責任。請願人僅要求此一法院確認、並下令涉台之美國軍政府協助其前任實際民政長官,即請願人。此事無關台灣之現行或最終地位,而是台灣現任總統及實際民政長官造成了特殊狀況,涉台之美國軍政府有義務干預之。
請願人聲明他曾是美國軍政府在台灣的實際民政長官,也聲稱台灣施行的中國法制對他的保護不夠。他要求於這個法院的,只是確認涉台之美國軍政府,並要求此一軍政府本於職責出面干預。請願人因為他擔任實際民政長官期間的作為而被處無期徒刑,他尋求法院下達下列命令:
一、下令涉台之美國軍政府承認其代理人-陳水扁。
二、陳水扁因而遭判刑之各項作為,都是在他擔任美國軍政府之實際民政長官期間所為。軍政府應承認此點。
三、下令美國軍政府指示現任的台灣實際民政長官,中止具有政治意圖之對陳水扁的訴究等,撤銷無期徒刑之判決,並恢復他的人權及公民權利。
四,如有必要,指派專人並採行其他任何必要之救濟,以解決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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