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號角0859 wrote:
你執著表面文字,我理解實際史實,那麼就會是
1.二戰時,你執著二戰時間,我意表二戰時代,那麼大腦就會是陷入二戰期間與二戰時代的無窮盡的爭辯
2.中日戰爭,國府稱為八年抗戰,中共稱為十四年抗戰。隨立場不同,史觀就不同
3.藍營人從頭到尾被中共欺騙了,至今仍天真執著相信紀錄片及報刊雜誌的報導的共軍改編成國民革命軍第十八集團軍及新四軍的史料,那麼就會是不清醒認知中共七二一方針,七分發展、二分應付、一分抗日的消極抗戰,事實上就是 "中國就是有2個軍政府(國府及中共)"
4.若你無法理解我表述"二戰時"的討論重點,那麼使用"國共內戰時", "中國有2個軍政府(國府及中共)",你才會接受嗎?
5.軍政府,是由軍人組成委員會來控制政府、行使治權,是一種以委員會制進行寡頭統治的政治制度。
中華民國的蔣中正在1925年至1946年間,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進行統治,也是一種軍事委員會制。
中國共產黨西北紅軍成立陝甘邊蘇維埃政府。後改稱陝北省蘇維埃政府。這個紅軍政府,就是軍政府。
6.蔣介石(委員長)代表國民政府參與開羅會議,故而(委員長)這文義清楚可知, “蔣介石委員長”即指代中華民國(中國)的蔣介石軍政府
7.二戰時(抗戰+2戰+內戰),因為日軍侵華軍事占領中國,那時的中國和中國人民尚未取得2戰的中國權益,日本投降後福爾摩沙(臺灣)歸還、移交中華民國,那麼這個中華民國指的是代表中華民國(中國)的蔣介石(委員長)軍政府。並不是移交給(中共軍政府)的中國。
8.要 ”去函糾錯”的是你,援引報載的是你,要先問過別人的也是你,至於我提出老蔣、麥帥、葉公超、麥克德莫特等人,重點是要告訴你真相,誰知卻與你一起落入文詞字意的爭辯輪迴,唉!
9.依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只有老共適用 "聲索"台灣主權,依一般命令第一號,只有美國授予蔣介石取得台灣的軍事佔領權,依舊金山和約,只有聯盟國簽約規定台灣的主權,不管是逾50年,中國無台灣主權,至今有效,其他的口水可以省下來了。
10.事實上台灣不是屬於聯合國託管的,而是依一般命令第一號授予蔣介石取得台灣的軍事佔領權,所以,蔣介石說:台灣是託管地性質。
11.中華民國早就滅亡了,這是事實。所謂的” 有全文、背景及真意的 “蔣介石感慨",只是你的意淫而已。
12.是軍事佔領,並不是光復,依台灣關係法是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而不是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依中日和約第十條規定將臺灣及澎湖的住民都「視為」中華民國國籍,那時台灣人是中華民國籍國民,依台灣關係法是美國承認為繼位的臺灣治理當局,此時台灣人是台灣籍人民,台灣的身分證明是美國承認為繼位的臺灣治理當局發行的,代表的是台灣籍人民
13.聯合國是主權國家參與的, “聯合國憲章的中國代表名稱,仍然是叫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一詞是中國代表名稱,至今在聯合國憲章中仍是事實,在當時中華民國也是中國"政府"的代表名稱
14.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上開文字"常任理事國"表示是當時參與的主權國家的中國,所以PRC只是繼承中華民國取得2戰的中國權益為聯合國承認的”中國的代表"政府”而已
前文多次聲明:
其餘的,借DandelionJack大在#131貼的「臺灣的國際法地位」這篇
期待閣下逐一論駁的大作貼出來供聞香一下
是要重申多少次閣下才不會一直
Do
開羅宣言…
波茨坦公告….
一般命令第一號...
某人說…
……..
Lo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