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reophotography wrote:
治安哪裡變壞了(恕刪)
說的好,黨的意志完全洗腦!
leonheat03 wrote:
你舉的例子就是傷害罪
事實上傷害罪是成立的
所以也不能再反過來告誣告
法官也只能就證據認定來判定罪刑輕重而已
案例
A與B發生口角,A拿美工刀刺向B的上半身,B快速閃躲所以沒有受傷,卻因此受到驚嚇,而至精神科看診,並於吃藥數日後才痊癒。則A有無觸犯輕傷罪?
A是否構成普通傷害罪
A拿刀故意刺向B,屬於傷害行為,只是因B躲開,才沒有對B之生理造成傷害。
B因此受到驚嚇,必須至精神科就診及吃藥,出現所謂創傷後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於司法實務上,肯定此等精神上的重大打擊,屬於傷害人之健康[5]。
所以A即便沒有造成生理受傷的結果,仍對健康造成無形傷害,成立輕傷罪。
就二伯的例子 也可以構成傷害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