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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發起超跑賠償上限公投


2好3壞 wrote:
一堆人認為有超跑賠償上限
增加富人超跑成本
對富人不公平就是天理不容
法律就是要有絕對完全的公平
沒有貧富的差別對待
對弱勢有一點寬大包容
就是民粹
只有絕對的公平才是法治
說真的
很可笑
我國的法律完全壓根不是你的自以為是
而且你必須遵守


你要先搞清楚一點,
法律上的弱勢是一個相對性的形容,
在犯罪案件中,
弱勢指的是被害人那一方。
在車禍案件中,
弱勢指的是肇責較少的那一方。
法律是要保障這些人的權利,並督促相對人的義務。

jeel54321 wrote:
醫療險知道吧?
類似醫療險的全額支付,就是保足額了!


所以立法保足額?
你知道這樣做的結果會是甚麼嗎?
健保為什麼只是強制你保一個最低限度的保障而已?
為什麼健保不強制保足額?
想通這點,你就知道立法保足額是多可笑且不切實際的想法了。

jeel54321 wrote:
就是不想讓富人受損,才要求他們保全險,這樣像上述的案例,就能獲得理賠了!


那你猜猜看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的下一個動作是甚麼呢?

jeel54321 wrote:
不是!
是銀行提巨額現金,警察幫保護的概念,只是富人要付費而已!


我是富人,請問我可不可以拒絕警察保護?

阿愈 wrote:
沒有任何人是故意要違反交通規則的啊


交通規則在你上路前就該知道的事情,
你違反了,不是故意是甚麼?
超速不是故意的?難道是別人去踩你的油門?
酒駕不是故意的?難道是別人硬灌你酒然後把你抬上駕駛座發動車輛?
闖紅燈不是故意的?難道是別人拿槍指著你的頭要你闖過去?


阿愈 wrote:
醫生在知道求償會給對方巨大壓力的情形下 不但這樣說了 更是這樣做了 他不想無端承受損失 (幾個月就能賺回的損失) 所以讓一個經濟弱勢家庭承受更大經濟壓力...對方撐不下去就只能逃亡不做人或自殺


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不分貧賤富貴都該有的觀念跟作法。
自己的責任造成別人的損失,對方不追究,那是你祖上積德,不是應該。
Don't do the crime, if you can't do the time.
這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原則。
要考慮加害人的經濟情況而修正賠償金額,
這叫特例,本來就不應該以法律強制性的讓特例變成通則。
更好笑的是,貴鬆鬆的東西,稍碰到就西巴爛
chiashin wrote:
不一樣! 我認為不值...(恕刪)
有人提過
依據所得設定某價位或奢侈稅以上車輛
要上路需某額度以上免追償型保險
車損額度以內保險公司向對方追償
以上就由保險公司吸收
當然超過價位之險種保費自然會漲價

而經由上限限制
肇責較小一方不至於因分母倒賠太多
若有保險也可進一步減輕甚至免除
肇責較大者則本應承擔多數責任
雖有保險可以轉嫁但勢必無法完全免除
但最少降低一時失誤就賠掉一生未來情況

這問題遲早是要面對的
隨者貧富差距更高價車輛上路
一定會引起負面觀感與反彈
以前百萬就是名車到現在滿街是
而如今破千萬名車也會愈來越多
這也才過多少幾年而已
vivian93 wrote:
交通規則在你上路前...(恕刪)


一開始就要用加害被害來延伸歐 這裡又沒有加害人 只有肇事者...

遵守規則不代表能貫徹規則 國家在彎道上設路標也是種莫名其妙危害駕駛人的狀況 (真的這樣設歐 應該還有更誇張的) 還有各種身不由己等等 類似言論樓上有啊

刻意加害 刻意不去遵守 這明明就有相關認定 競速 酒駕都在此列 刻意將非故意肇事從裡面分出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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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在知道求償會給對方巨大壓力的情形下 不但這樣說了 更是這樣做了 他不想無端承受損失 (幾個月就能賺回的損失) 所以讓一個經濟弱勢家庭承受更大經濟壓力...對方撐不下去就只能逃亡不做人或自殺

我相信你能找到這些人能這樣幹的理由的 但我是永遠找不到啦...無法想像真的...4台車少一台的財損 要對方付出如此代價來補償他...
乾脆公投凡是工作年滿5年,尚未達到繳稅最低標準的一率處死好了,反正對這社會也沒啥貢獻?
這交給立法院就可以搞定的事情,還要公投?
那立法委員全部辭一辭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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