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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依法行政的精神,本來就不能補件

「依法行政原則」在說的是「法律優位原則」跟「法律保留原則」。

這案子要討論的應該是「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在「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下,即法規沒有規範「不得」分批次送件的情形下,連署時間內,當然中選會沒理由拒絕收件。

「信賴保護原則」保障的是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當然,跟「這個」政府談「行政法」....

bian0728 wrote:
各位的問題

這裡都有答案
https://www.ey.gov.tw/Page/F727E84105F1E83A/62157e00-1b67-4022-91c9-5047814dd958

這我就不懂了,
既然中選會清點後份數不足時,申請人依然可以補件,
現在到底在吵什麼?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bian0728 wrote:
有個人闖紅燈被警察攔...(恕刪)

公投這件是難道您是當事人嗎?
公投的事您這麼積極,其他的事您就變身為路人?

好個浮動式標準。
aber0621 wrote:
中選會最新說法,
有效連署書舊法有規定有任何註解都算無效,可是新版沒有規定啊!大哥!
你這不是在打自己的臉嗎
你乾脆說看你今天心情好壞決定算了

越來越覺得中選會是故意把自己搞爛搞臭

yuffany wrote:
既然中選會清點後份數不足時,申請人依然可以補件(恕刪)


因為中選會如果讓申請人補件
怎可能錯失大選綁公投的時間點
變成了單一投票的公投
但是 公投成立 除了贊成 大於總票數的50%
更還有 人數要是所有選舉人的25%
要是不綁大選 則出來投票人過少
也會影響成立與否

當然 是否有其他選舉考量則是另一個問題
-----
另外 以核養綠 這公投就算成立了
要是核能燃料棒都被這個政府賣光光(拆光光)
也是會面臨根本性問題
所以 要能夠越快進入公投
把握有限時間 也是重點之一
不就是走了鳥籠公投,來了狗籠公投,還一堆御用打手,這就是民主進步黨的民主價值???

yuffany wrote:
這我就不懂了,既然...(恕刪)


你的確不懂?
這個假民主的綠黨, 目的就是不讓你投啊. 沒錯, 他會合法請你補件, 然後他會合法告知你, 因為要補件且人力有限, 今年的11月來不及讓你公投, 但他會依法幫你延到明年讓你投.
也就是說,以下賤的手法將你的案子拖死, 讓你長期的抗爭耗盡, 這就是這個偉大的黨心中的民主政治. 公投只是他們操作奪權的工具, 對他們無益的公投, 他們會用盡賤招不讓你表達.
另外 以核養綠 這公投就算成立了
要是核能燃料棒都被這個政府賣光光(拆光光)

---------------
法是訂在2025非核,在這之前賣燃料棒有無違法疑慮????

很簡單阿換人執政在立一個法,誰執政賣出的找誰要這些燃料棒的錢

燃料棒就算拆解賣出,如要運轉再買不就好了,不就是80億

david9766 wrote:
然後他會合法告知你, 因為要補件且人力有限, 今年的11月來不及讓你公投, 但他會依法幫你延到明年讓你投.

這我就有疑問,
法令有規定若作業不及可以擅自將人民的公投案延後辦理?
既然辦法中有規定三十日內補件,政府就要有辦法在30日內補件後完成審理。
如果不行,那就是當初訂定日期時有缺失,那就是公務員的疏失了。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yuffany wrote:
法令有規定若作業不及可以擅自將人民的公投案延後辦理?...(恕刪)

只要重驗的截止時間 無法完成該申請人的複驗
當然只能延後公投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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