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原則」在說的是「法律優位原則」跟「法律保留原則」。這案子要討論的應該是「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在「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下,即法規沒有規範「不得」分批次送件的情形下,連署時間內,當然中選會沒理由拒絕收件。「信賴保護原則」保障的是人民對政府的「信賴」。當然,跟「這個」政府談「行政法」....
bian0728 wrote:各位的問題這裡都有答案https://www.ey.gov.tw/Page/F727E84105F1E83A/62157e00-1b67-4022-91c9-5047814dd958 這我就不懂了,既然中選會清點後份數不足時,申請人依然可以補件,現在到底在吵什麼?
aber0621 wrote:中選會最新說法,有效連署書舊法有規定有任何註解都算無效,可是新版沒有規定啊!大哥!你這不是在打自己的臉嗎你乾脆說看你今天心情好壞決定算了 越來越覺得中選會是故意把自己搞爛搞臭
yuffany wrote:既然中選會清點後份數不足時,申請人依然可以補件(恕刪) 因為中選會如果讓申請人補件怎可能錯失大選綁公投的時間點變成了單一投票的公投但是 公投成立 除了贊成 大於總票數的50%更還有 人數要是所有選舉人的25%要是不綁大選 則出來投票人過少也會影響成立與否當然 是否有其他選舉考量則是另一個問題-----另外 以核養綠 這公投就算成立了要是核能燃料棒都被這個政府賣光光(拆光光)也是會面臨根本性問題所以 要能夠越快進入公投把握有限時間 也是重點之一
yuffany wrote:這我就不懂了,既然...(恕刪) 你的確不懂?這個假民主的綠黨, 目的就是不讓你投啊. 沒錯, 他會合法請你補件, 然後他會合法告知你, 因為要補件且人力有限, 今年的11月來不及讓你公投, 但他會依法幫你延到明年讓你投.也就是說,以下賤的手法將你的案子拖死, 讓你長期的抗爭耗盡, 這就是這個偉大的黨心中的民主政治. 公投只是他們操作奪權的工具, 對他們無益的公投, 他們會用盡賤招不讓你表達.
另外 以核養綠 這公投就算成立了要是核能燃料棒都被這個政府賣光光(拆光光)---------------法是訂在2025非核,在這之前賣燃料棒有無違法疑慮????很簡單阿換人執政在立一個法,誰執政賣出的找誰要這些燃料棒的錢燃料棒就算拆解賣出,如要運轉再買不就好了,不就是80億
david9766 wrote:然後他會合法告知你, 因為要補件且人力有限, 今年的11月來不及讓你公投, 但他會依法幫你延到明年讓你投. 這我就有疑問,法令有規定若作業不及可以擅自將人民的公投案延後辦理?既然辦法中有規定三十日內補件,政府就要有辦法在30日內補件後完成審理。如果不行,那就是當初訂定日期時有缺失,那就是公務員的疏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