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PON wrote:
要像歐美那樣子廢掉可以,那麼在這之前相關的民事規範比照歐美一樣先完善了再廢
不才是進步的作法嗎?
另外有人認為國家不該介入人與人間的感情
基本上沒錯
但是婚姻關係是國家透過法律所給予的身分證明
透過這個身分證明,兩者間享有國家的稅賦優惠、互相間的財產保障等等
這時候這項關係的維持,就不僅僅只是感情的問題
而是政府同樣也要能夠公平的保護著雙方在這個契約上的利益
歐美、中國,雖然通姦不入刑
但是卻是用民事賠償的方式來替代
往往判決離婚的婚姻,過失一方不夠有錢會賠到淨身出戶
沒賠?就是強制執行
同樣也是國家公權力介入
胡扯八道。歐美對於“通姦”有什麼民事賠償的法條,說來聽聽?
離婚是另一個故事。你可以告訴我通姦跟離婚有什麼直接與必然的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