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張榮發遺囑曝光 二房張國煒升總裁 大房不滿片面宣布


EAPON wrote: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所以基本上來說,遺囑已經無效了...


條文規定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也就是說違反特留分之範圍,不得以遺囑自由處分,法律效果就是不得處分,怎麼會是遺囑無效?得處分正是民法71條不以之為無效的規定

孫浩彧 wrote:
請問全世界有那一國規定,結婚一年可以拿走老公所有財產跟一輩子賺的錢的一半?(恕刪)


美國的法律.
六藝君子 wrote:
美國的法律....(恕刪)

美國很多州,英文法律條文。。。

好吧,你貼出來我就看
政府聽到張榮發的聲音 尊重當事人遺願
"民法繼承編翻修 特留分調降"

qwer41 wrote:
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恕刪)

jishuen wrote:
政府聽到張榮發的聲...(恕刪)

除非溯及既往
不然現在修也不可能調降特留分
而調降特留分溯及既往違反比例原則
基本上找個大法官釋憲就廢了

應該說還不用到溯及既往
光是要修法通過都不可能
畢竟這種修法合理的話
當初就不會把收養子女的繼承應繼分只有婚生子女的1/2給修成一樣了
降低特留分的修法根本是走回頭路
EAPON wrote:
降低特留分的修法根本是走回頭路


但是尊重當事人對個人名下財產的處分權力,怎會是走回頭路?


EAPON wrote:
當初就不會把收養子女的繼承應繼分只有婚生子女的1/2給修成一樣了


兒子都是兒子,不管是自己生的,還是外面抱回來認養成兒子,法律上都是兒子,怎會擁有不同的應繼份?






Nuke worker wrote:
但是尊重當事人對個人名下財產的處分權力,怎會是走回頭路?

那就變成其他人的權益變薄弱了
而且在實務上更容易發生爭端
不過實際上到底公不公平學界有有不同的見解
印象中當初還有人主張取消掉特留分的....


Nuke worker wrote:
兒子都是兒子,不管是自己生的,還是外面抱回來認養成兒子,法律上都是兒子,怎會該有不同的應繼份?

就是因為這樣子不合理
所以才在民國74年的時候刪除掉這條
但是因為不溯及既往
所以現在辦理的話
涉及到民國74年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
還是要依據當初養子女應繼分只有婚生子女的一半去計算
若老董的遺囑改成這樣,就算大房有意見,送到法院裁決的速度會不會比較快?

除了法律規定的最低特留份以現金給予其他繼承人,其餘的遺產均歸二董。






Nuke worker wrote:
若老董的遺囑改成這...(恕刪)

老董要是腦袋有這麼清楚就沒這麼多事了.....

從入這行到現在
幫處理這麼多類似事情
其實遇過不少老闆,年輕的時候果斷、賢明
但是年紀越大就越糊塗....
然後就會出不少以前年輕時不可能會出的烏龍
EAPON wrote:
老董要是腦袋有這麼...(恕刪)


我的老老闆當年看到他老爸的遺囑內容將他排除在外,
只因他沒有小孩可以延續香火,他心死轉頭就離開了,兄弟再也沒來往。

人死了就死了還製造下一代的衝突,真得很不值得。
  • 2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