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PON wrote: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所以基本上來說,遺囑已經無效了... 條文規定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也就是說違反特留分之範圍,不得以遺囑自由處分,法律效果就是不得處分,怎麼會是遺囑無效?得處分正是民法71條不以之為無效的規定
jishuen wrote:政府聽到張榮發的聲...(恕刪) 除非溯及既往不然現在修也不可能調降特留分而調降特留分溯及既往違反比例原則基本上找個大法官釋憲就廢了應該說還不用到溯及既往光是要修法通過都不可能畢竟這種修法合理的話當初就不會把收養子女的繼承應繼分只有婚生子女的1/2給修成一樣了降低特留分的修法根本是走回頭路
EAPON wrote:降低特留分的修法根本是走回頭路 但是尊重當事人對個人名下財產的處分權力,怎會是走回頭路?EAPON wrote:當初就不會把收養子女的繼承應繼分只有婚生子女的1/2給修成一樣了 兒子都是兒子,不管是自己生的,還是外面抱回來認養成兒子,法律上都是兒子,怎會擁有不同的應繼份?
Nuke worker wrote:但是尊重當事人對個人名下財產的處分權力,怎會是走回頭路? 那就變成其他人的權益變薄弱了而且在實務上更容易發生爭端不過實際上到底公不公平學界有有不同的見解印象中當初還有人主張取消掉特留分的....Nuke worker wrote:兒子都是兒子,不管是自己生的,還是外面抱回來認養成兒子,法律上都是兒子,怎會該有不同的應繼份? 就是因為這樣子不合理所以才在民國74年的時候刪除掉這條但是因為不溯及既往所以現在辦理的話涉及到民國74年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還是要依據當初養子女應繼分只有婚生子女的一半去計算
Nuke worker wrote:若老董的遺囑改成這...(恕刪) 老董要是腦袋有這麼清楚就沒這麼多事了.....從入這行到現在幫處理這麼多類似事情其實遇過不少老闆,年輕的時候果斷、賢明但是年紀越大就越糊塗....然後就會出不少以前年輕時不可能會出的烏龍
EAPON wrote:老董要是腦袋有這麼...(恕刪) 我的老老闆當年看到他老爸的遺囑內容將他排除在外,只因他沒有小孩可以延續香火,他心死轉頭就離開了,兄弟再也沒來往。人死了就死了還製造下一代的衝突,真得很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