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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相信官方說法, 服貿協定真的要慎重其事


Stereophotography wrote:
法匠面對這項質疑就會...(恕刪)


你面對質疑不也是轉移焦點
一雙玉臂千人枕、半點朱唇萬客嚐,還君明珠雙淚垂、恨不相逢未嫁時
aquaaqua wrote:
你大概是「天賦人權」...(恕刪)


沒有天賦人權這種東西
這個是用來騙人的
(濟公中的黃秋生表示:昨天王母娘娘托夢給我,說.....)

只有人賦人權
沒有人就沒有國家更別說政府
難倒政府公權力可以沒有人民嗎
還是說先有政府的存在,而後才有人民
(專制國家就是這樣搞的,沒有政府就沒有人民)

現在民主國家的順序是
有人民 公民及其權力
才有政府及其權力

我強調的是先有人民及其權力
而後才有有人民組成的國家及其權力
再有代表的政府及其權力

政府不可能獨立於人民或是凌駕於人民之上
人民一定有意見
因此政府必須是要能夠妥協人民的意見

法國也是搞了一堆共和到現在
法國不曾消失過
國家依然存在
但是政府就不一定了

此外能夠保護人民的只有人民自己
所以我的主張是人賦人權
如果自己都不主張自己的權力
誰要幫你伸張
難道是上天嗎

自由是人有自由的權力
就會出現因自由而產生的衝突
所以需要民主來解決自由的衝突
並且建立法治來做為解決的方法

不要倒過來了



甲類及乙類第二項並沒有很嚴格的限制
->甲類:負責人可以申請來台,20萬美元以上2人,每+50萬美元+1人最多7人
->乙類第二項:有辦事處就好,未設金額限制->經理人1人,主管或傳業技術人員等最多7人;辦事處可申請1人

這些搭上服貿的相關條文的確會造成永久居留的漏洞.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law/cp.jsp?displayLaw=true&lawId=8a8a99f139c407590139d224c5f40007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附表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

專業交流類型 三、投資經營管理

甲類: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後,該負責人得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
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
乙類: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投資之事業,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三百萬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一百萬美元以上。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
^^^^^^^^^^^^^^^^^^^^^^^^^^^^^^^^^^^^^^^^^^^^^^^^^^^^^^^^^^^^^^^^
三、符合前二項資格之公司或辦事處得申請:
(一)經理人限一人(適用投資設立之公司)。
(二)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大陸地區人民應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並具五年相關工作經驗者。其名額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1.已實行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一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再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得申請一人。
3.若經許可來臺投資之事業對經濟、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其名額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swpoker wrote:
如果自己都不主張自己的權力
誰要幫你伸張
難道是上天嗎


所以乾脆廢掉立法院.選那些立委根本沒用處 對吧...

為了主張自己的權利.就可以破壞公物.強占公務機關. 對吧...

calvin62 wrote:
所以乾脆廢掉立法院....(恕刪)


所以人民可以改選別的立委阿
沒看到我寫的嗎
(雖然我是補充的~所以應該是我太晚寫了 XD)
自由會帶來衝突
民主是要用來解決衝突的

我有自由去強佔你家嗎
或是
你有自由去強佔我家嗎
因自由帶來的衝突
正是民主所要協調的
所以法治就是自由與民主的展現

因為我的自由去強佔你家
造成了我的自由跟你的自由(你有你家不被我強佔的自由)的衝突
這也造成了我的自由是否有權力?
藉著民主的機制與規範
所以我跟你訂立遊戲規則
表示"在未經同意之下,不得強佔他人家裡"
並且制定當違反遊戲規則之下應有的相對作為
然後我跟你就遵守
這就是所謂法治就是自由與民主的展現
所以這代表法治是果
但是不能倒過來阿

因此並不是突然間跑出某個政府
然後這個政府訂了一堆的法令要人民遵守就稱之為法治
並且給了人民某些權力就是民主
那些給了人民的權力就是自由
這就是我說的不能倒過來

swpoker wrote:
因此並不是突然間跑出某個政府
然後這個政府訂了一堆的法令要人民遵守就稱之為法治
並且給了人民某些權力就是民主
那些給了人民的權力就是自由
這就是我說的不能倒過來



法令不遵守.何來的法治...

小弟資質愚昧..不懂.... 還請開示...

calvin62 wrote:
法令不遵守.何來的法...(恕刪)


那請問何來的法令
又不是十誡
難道中華民國憲法是從天而降的嗎

還是說
馬先生信步隨意
忽遇天有意象
其狂風不止
而英九不驚
上天為之動容
特降兩岸服務貿易協定
期盼馬能持之為民辛勞,造百姓之福
建立安治久安之台灣社會
其百姓安居樂業,是為馬之責
而馬之辛勞,則為百姓之小確幸

天下臣民自當馬為父母
其為人父母者,怎不為子女
其子女悖亂,為父為母怎不痛心
如今天下情勢萬變,百姓惶惶終日,不知所措
上天特降法令與萬民
期盼萬民能持之念之守之


swpoker wrote:
那請問何來的法令
又不是十誡
難道中華民國憲法是從天而降的嗎


原來 遵不遵守法令..跟來源有關... 懂了

謝謝大師開示...




calvin62 wrote:
原來 遵不遵守法令....(恕刪)


就好像我寫個法令出來
你就要遵守嗎

難道我說你不准怎麼樣!
所以你就真的遵守喔?
(如果你真的遵守~那我也就認了)

你當然會反對阿
因為這是不是你的法令

而我也支持你不遵守我法令
(因為我的自由妨礙到你的自由了)

也因此法令會有爭議
所以會有大法官會議來解釋

看看前一陣子的集會遊行法中針對臨時集會的規定改採事前許可
大法官會議裁示此法令為違憲->(那憲法從何而來?)
(這就是大法官會議的用意)
如果少了類似這種機制存在
那麼行政部門就可以亂定法令
當年的國民大會也可以萬年下去(連民意機構都可以亂搞)

學生有沒有違法
當然有違法
但不可以因為學生違法而就否定學生的自由的主張
尤其是社會體制無法反應自由時
這必然會發生因自由產生的衝突
(政府的自由與人民的自由的衝突)
這也考驗現今台灣民主是否有足夠的機制與規範可以解決衝突

結果卻是
因為不要衝突所以就放棄自由的權力嗎?
swpoker wrote:
就好像我寫個法令出來...(恕刪)


請別忘了制定這些法令的人.是經過我們人民所選出來的..


swpoker wrote:
你當然會反對阿
因為這是不是你的法令
而我也支持你不遵守我法令
(因為我的自由妨礙到你的自由了)


所以法令可以選擇性去遵守???


swpoker wrote:
(這就是大法官會議的用意)
如果少了類似這種機制存在
那麼行政部門就可以亂定法令


照你說的 那有爭議就請大法官解釋 何必搞這些事情出來??



swpoker wrote:
(政府的自由與人民的自由的衝突)


別忘了 你我手上都有一張選票...


swpoker wrote:
結果卻是
因為不要衝突所以就放棄自由的權力嗎?


憲法給的自由 是在不侵犯他人人身和財產的前提下 請你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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