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ou21 wrote:
你確定??
104年的公告契約就寫2次優先定約了,104年公告前預知大日會得標?
感覺你愈描愈黑,再掰啊
只要掰不過,就嗆人去提告
促參法都規定優先定約限1次了,你契約可以違反法令規定?謝市府都給臺階下了,不給你第2次的優先定約,以免違法。
來喔!
準備好喔!
這次你臉真的要腫了喔!
你搞錯年限啦~
因為有別的案子也有續約2次的,
原因就是104年12月30日以前,
90年的版本續約次數是沒有規定的.



Ramsa wrote:
來看看喔
要不然下面這是啥
你眼睛到底是怎麼了?
這不就是基隆市政府的招標公告嗎?
google 的搜尋,會找到過去的網頁暫存
別太暴露你的無知啊
有啥問題.....有是有問題的只是你
tgdlyg wrote:
來喔!準備好喔!這次...(恕刪)
tgdlyg wrote:
來喔!
準備好喔!
這次你臉真的要腫了喔!
你搞錯年限啦~
因為有別的案子也有續約2次的,
原因就是104年12月30日以前,
90年的版本續約次數是沒有規定的.
alou21 wrote:
來啦,我來幫你澄清啦,看你氣噗噗的
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2841號令公布修訂促參法,增訂51-1條,規定優先定約限1次。
東岸停車場OT案在104年12月18日完成甄審(還沒定約),依規定甄審完有最優申請人後,還要經過雙方議約程序,真正簽約日是那天,我不知道,好像是105年1月1日?反正日期是很接近就是了。
好啦就算簽約日還沒公布修訂新法,法律不朔既往,但促參司解釋過,優先定約是新約,不是舊約之延續,第一次5年期滿後,新法已公布,當然適用新法,所以第1次優先定約沒問題,但第2次優先定約適法性?還請專業法律人來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