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

台灣政府做法是正確。管制【港女命案兇嫌入境台灣,不可能讓港府為所欲為】

tennebrae wrote:
嗯,司法互助都沒簽,台灣政府就想去香港幫殺人犯接機了。...(恕刪)


啊不是要讓他來台灣給台灣司法來審?
人家要自首啊
當然要在他出獄時接他啊
這等待遇台灣人都不一定有
應觀眾要求
不然還要怎樣?
看戲吧~
原來香港人在台灣殺人,跟台灣法律怎樣沒關係!只跟政治有關?口哨

難怪台灣司法獨立排名還在大陸之後....大笑
ebola01 wrote:
===人來了不給證據...(恕刪)


你臉都腫了,還可以繼續發文挺民進黨。

真不愧是專業的、政府委託的、網路寫手。
哇靠變成國民黨拒收欸
你把偉大的蔡皇說的放在那了


RR5 wrote:
藍營反對政府拒收陳同...(恕刪)


看到這篇快要笑死

1450s看到風向大改變的新聞一定幹到極點

MD又來一次

這樣還護航的下去
現在殺人犯就要自由了
Deoxyribose wrote:
啊不是要讓他來台灣給台灣司法來審?
人家要自首啊
當然要在他出獄時接他啊

自己來自首就拒收,硬要派人到香港接人才收?
蔡政府忽視司法主權,忽視伸張正義的基本原則,硬是要政治操作,還有人看不懂護航
Ipadsir wrote:
自己來自首就拒收,硬要派人到香港接人才收?
蔡政府忽視司法主權,忽視伸張正義的基本原則,硬是要政治操作,還有人看不懂護航笑笑..(恕刪)


正是要維護司法主權
因為我方堅持以司法互助模式來辦此事, 以維護我方司法主權
司法互助就是由雙方檢警押人交人
對香港來說他是自由人
對台灣來說他是殺人嫌犯
我方法律不可能給殺人嫌犯簽證, 讓他自己搭飛機, 地勤不會讓他上飛機
所以他不可以自己說來就來, 明白否?
別串有人說港陸交人是在港陸邊界
那我折衷建議一下
我方可以要求在海峽中線交人, 請海巡署至海峽中線等陳
至於陳怎麼到海峽中線來
他自己想辦法
法律明訂,香港可以跟所有國家司法互助,就是不能跟中國、澳門、台灣

我建議先改憲法,刪除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這樣就不會暴動了,因為根本就不用修逃犯條例,也可以將陳同佳繩之以法

“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 (arrangements fo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指 ——
(a)適用於 ——
(i)香港政府與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的安排;或
(ii)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的安排;及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移交逃犯安排 (arrange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指符合以下規定的安排 ——
(a)適用於 ——
(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或
(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並且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Deoxyribose wrote:
正是要維護司法主權
因為我方堅持以司法互助模式來辦此事, 以維護我方司法主權
司法互助就是由雙方檢警押人交人
對香港來說他是自由人
對台灣來說他是殺人嫌犯
我方法律不可能給殺人嫌犯簽證, 讓他自己搭飛機, 地勤不會讓他上飛機
所以他不可以自己說來就來, 明白否?
別串有人說港陸交人是在港陸邊界
(恕刪)


又來鬼扯了..

我們跟那些國家有司法互助?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日本美國歐洲?那些國家有?所以沒有司法互助的都無罪?

那照你這樣說菜桶鼓吹南向政策..我們跟哪個國家有簽投資保障協議或備忘錄?啥都沒有?所以又打你臉了?

殺人嫌犯..表示未定罪..嫌疑而已?你憑啥不給簽證?犯罪所有人事時地物都在台灣所以才需要人來調查是否犯罪..沒有定罪之前他也是無罪的自由人.

法務部變成廢物部了嗎?發出通緝然後菜桶不管司法獨立硬是要和中國連結?棄自己主權於不顧?

那我們為何要引渡那個撞死送報生的英國人林克穎?和英國有司法互助?不是撞死人嫌疑犯?

全篇都在鬼扯..這就是菜桶的策略嗎?派一堆沒用的人出來胡說八道鬼扯..這樣能提高支持度?

菜桶治國無能只能靠戳老共這招了..內政外交烏煙瘴氣..111換人了..這種人還覺得連任有望.她瘋了吧...

修憲法?呵呵菜統連公投都不敢了還說啥其他的?只會出一張嘴騙人而已..
  • 2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