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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爭公義! 單親媽拒大眾銀退錢

重覆, 恕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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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開頭應該先說明一下, 如果是本案的大眾銀行, 由於目前並沒有看到有明確證據證明大眾銀行事先知道是兇宅, 加上又形同與當事人達成和解, 所以之後應該也沒有所謂詐欺的問題了!

小弟想討論的是就通案來說, 對於銀行如果蓄意隱瞞法拍中自己承擔物件的已知瑕疵, 有無任何的法律責任? 小弟再把侵權行為的部分補充整理:

"強制執行法第69條"免除的是"民法第349~366條的瑕疵擔保", 並沒有免除"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以及"民法第184~198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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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不過詐欺罪中的蓄意隱瞞(不作為)需要有告知義務(法律之規定, 交易之習慣或誠信原則)才能成立, 而強制執行法並沒有明訂相關的告知規定, 目前好像也沒有如此的交易習慣, 所以只能看是否符合誠信原則.
高院對引用誠信原則的見解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 101,上易,846
......
2.民法第148條第2項明定:「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此條所規定之「誠信原則」,向來被視為係實現公平正義的最高指導原則。雖然於我國學說實務上,為了使「保證人地位」限定刑罰的機能得以發揮,而認為「誠信原則」並不適宜廣泛地作為告知或說明義務之來源,但是一般均仍肯認於「例外」情況下,直接出於誠信原則,亦足以構成居於保證人地位而負防止義務之法理由,該防止義務,於尚未締結契約時,若是某項事實對於契約相對人(即潛在之被害人)具有特別重要性,更應予凸顯。
......

由於誠信原則如果引用在法拍可能是一個全新的見解, 需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或可能性才藉由起訴交給法院決定是否成為判決判例, 因此會有比較高的難度.
因此目前在法拍中蓄意隱瞞瑕疵成立詐欺罪的可能性會比類似情況的一般買賣低許多, 除非日後有相關的判例產生可能性才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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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適用場合其實相當廣泛, 不只一般的買賣or契約等, 只要有因果關係, 即使是間接受害或造成他人損害都還是可以民事求償.
最高法院99,台上,1704
......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項規定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前段保護之法益為權利,後段則為一般財產上利益。而債權為相對權,存在於當事人間,因不具公示性,原則上並非該項前段所
稱之權利,即不得作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客體,惟第三人若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債權人無法自債務人處獲得清償,該第三人即應就債權人不能受清償之利益,依後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最高法院100,台上,141
......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
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因果關係之認定,乃對於應
負賠償責任之原因,自法律上加以相當之評價,於各種原因中,
劃定其界限;非謂對於結果之發生具有原因力之事實,均屬原因
,而令造成該事實之行為人均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所謂相當因果
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
生此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
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
......

不過重點是侵權行為對於蓄意隱瞞一樣採用不作為犯的觀念, 需要有告知義務(法律之規定, 交易之習慣或誠信原則)才能成立, 因此跟詐欺罪一樣需誠信原則被採用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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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來說目前銀行如果將自己已知物件的瑕疵在法拍中蓄意隱瞞的話, 要追究銀行的法律責任有相當的難度, 需要讓檢察官or法官的心證強到將誠信原則放進法拍中才能成立.(起訴可能還不會太難, 要判決成立就很難了)

還有個疑問就是, 銀行行使職權, 有無尊守誠信原則的義務???

以上如有錯誤請再幫忙指正, 謝謝!
wuchehong wrote:
由於誠信原則如果引用在法拍可能是一個全新的見解, 需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或可能性才藉由起訴交給法院決定是否成為判決判例, 因此會有比較高的難度.
因此目前在法拍中蓄意隱瞞瑕疵成立詐欺罪的可能性會比類似情況的一般買賣低許多, 除非日後有相關的判例產生可能性才會提高....(恕刪)


如果此見解如能成立, 在法拍案中從小到壁癌大到其他種種可能原因將因此無一不能成立!

wuchehong wrote:
還有個疑問就是, 銀行行使職權, 有無尊守誠信原則的義務???...(恕刪)


銀行行使職權遵守誠信原則的義務是基於法規.
此外
有一點你可以思考一下,
在交易中, 賣方有告知買方其成本的義務嗎?
fisheriestw wrote:
如果此見解如能成立, 在法拍案中從小到壁癌大到其他種種可能原因將因此無一不能成立!

您好, 就銀行已知的部分揭露而已(銀行應該不會知道有壁癌吧), 也不需為瑕疵擔保, 未知的部分也完全不用負責, 請問這樣有很不合理嗎?(如果小弟是債權人的話小弟認為自己還可以接受, 雖然自己可能因此有損失)

fisheriestw wrote:
銀行行使職權遵守誠信原則的義務是基於法規.

請問是銀行法嗎? 方便點明一下小弟想看看.
如果有規定的話那對銀行跟一般債權人的標準可能不會一樣.

fisheriestw wrote:
此外
有一點你可以思考一下,
在交易中, 賣方有告知買方其成本的義務嗎?

一般交易的確不需告知成本, 但有瑕疵擔保等義務, 可以指明一下有何關係嗎? 謝謝!
她有償債能力不足嗎.銀行都不給貸款.她妹妹的房子都拿出來底押設定了.張明玉只要負責繳利息就好.之前銀行未標示兇宅.引人去標法拍.標到又說這是兇宅不給貸款.人家都不再乎兇宅了.也不給貸款.她妹妹的房子都拿出來底押設定也不行(她妹的房子也不是兇宅)那天張明玉如繳那不起.銀行怕捨呢至少有一間房子在抵押吧.銀行有故意之嫌.跟你說你標到法拍屋在來貸.又說那是兇宅不給貸款.害人棄標.損失慘重可惡的還是銀行.對小老百姓小錢斬盡殺絕.對債留台灣百億屈弓彎腰.求他們還錢
TROOPER3032 wrote:

她有償債能力不足嗎.銀行都不給貸款.她妹妹的房子都拿出來底押設定了.張明玉只要負責繳利息就好.之前銀行未標示兇宅.引人去標法拍.標到又說這是兇宅不給貸款.人家都不再乎兇宅了.也不給貸款.她妹妹的房子都拿出來底押設定也不行(她妹的房子也不是兇宅)那天張明玉如繳那不起.銀行怕捨呢至少有一間房子在抵押吧.銀行有故意之嫌.跟你說你標到法拍屋在來貸.又說那是兇宅不給貸款.害人棄標.損失慘重 可惡的還是銀行.對小老百姓小錢斬盡殺絕.對債留台灣百億屈弓彎腰.求他們還錢
....(恕刪)


無業怎何來還款能力? 根本不用提任何擔保品? 況她妹妹的房子何以得之未有他項權利, 具足額擔保力?
再之在得標後才申貸時程上根本來不及, 而在繳清得標款及法拍物過戶前, 法拍屋不是她的!
這些前面都講得很清楚了!! 若哪還不清楚歡迎提問!
wuchehong wrote:
您好, 就銀行已知的部分揭露而已(銀行應該不會知道有壁癌吧), 也不需為瑕疵擔保, 未知的部分也完全不用負責, 請問這樣有很不合理嗎?(如果小弟是債權人的話小弟認為自己還可以接受, 雖然自己可能因此有損失)
....(恕刪)

瑕疵擔保的部份不用提! 這前面已講很清楚了
以你認知債權人有何義務或必須知道啥或不知道啥?

wuchehong wrote:
請問是銀行法嗎? 方便點明一下小弟想看看.
....(恕刪)

當然不止銀行法.
法令有規範當然得照作.
沒有規範當然不用做!
我是不知道銀行相關的啥法令有提到啥"誠信原則"?

wuchehong wrote:
如果有規定的話那對銀行跟一般債權人的標準可能不會一樣....(恕刪)

看不懂!
fisheriestw wrote:
無業怎何來還款能力?...(恕刪)

他是被行員騙了
有些業務員為了業績
什鬼話都說得出來
以前我的理專為了推連動債
那時有的保證還本的有的要綁約10年
我就說10年太久了,公司倒了我錢不就拿不回來
我的理專還說雷曼是百年的公司不會倒的
結果後來還不是倒了,還好我沒聽理專的話
業務員真的為了績效什鬼話都能講

這各行員和他講標到就能拿來貸款
結果又變成時間來不及又是房子還不是他的 ,鬼話一堆
一堆人買預售書 ,房子也沒過戶還不是能貸到
fisheriestw wrote:
瑕疵擔保的部份不用提! 這前面已講很清楚了
以你認知債權人有何義務或必須知道啥或不知道啥?

沒有義務, 所以完全不知道的話當然沒有東西需要揭露.

fisheriestw wrote:
看不懂!

因為如果是行使職權, 有尊守誠信原則的義務, 可能會被當成法律有規定直接引用誠信原則, 至少對提高檢察官or法官的心證有很大的影響.
chako wrote:
他是被行員騙了
有些業務員為了業績
什鬼話都說得出來
以前我的理專為了推連動債
那時有的保證還本的有的要綁約10年
我就說10年太久了,公司倒了我錢不就拿不回來
我的理專還說雷曼是百年的公司不會倒的
結果後來還不是倒了,還好我沒聽理專的話
業務員真的為了績效什鬼話都能講

這各行員和他講標到就能拿來貸款
結果又變成時間來不及又是房子還不是他的 ,鬼話一堆
一堆人買預售書 ,房子也沒過戶還不是能貸到...(恕刪)


此案中根本沒有人說他具備申貸能力的! 且事實上他到各銀行申貸皆碰壁打回票!
根本不具備送案條件的狀況, 擺明送案只是做白功被打槍, 有誰有動機會去要他來申貸啊?
跟你的狀況完全不同!
投資是投資者要自行判斷風險並負擔風險, 貸放是銀行要自行判斷風險並負擔風險.
知道差別在哪了嗎?
此外, 申貸不代表銀行就一定非得過案不可!

至於預售書的狀況, 你確定這些人取得的貸款是基於房產擔保的擔保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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