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業主買單, 是這樣嗎 ?
在街上被搶,因治安敗壞,當地警局要賠錢.
上市公司被掏空,因政府沒搞好監管,金管會與證交所要賠錢給投資人.
吃壞肚子,或是吃到含塑化劑的食品,也是因為衛生局監管不週,政府也該賠錢.
投資人向銀行買連動債,賠個精光, 也是因為金管會監督不週,金管會也應該要賠錢.
林克穎這個英國印度阿三拿著友人護照逃出台灣,移民署有疏失,也道歉認錯. 所以
法院判這印度阿三要賠的一千萬元,也該由移民署全數給付給被撞死的死者家屬,是這樣嗎?
奇怪的是,怎麼沒有人因以上事件去告各政府機關,要國賠呢?
如果說政府監管不週,就要全數給錢買單. 試問,全國有那一樣事情不是
政府管的?
如果這是多數民意的要求 ,我想政府官員也可以做得到,畢竟只要不是自己的錢,
怎樣花都無所謂. 過去16年的勞委會主委不就已經做到了這一點了嗎?
對此事毫不聞問 ,要不是審計部抓到這筆爛帳,現任的勞委會主委也不會想碰這個燙手山竽,
畢竟錢又不是自己的.
這些人該抗議的對象應該是審計部,只要審計部不追究,勞委會官員們會很樂意放棄債權的.
天下沒有比花納稅人的錢更容易的事.
Vincent Chen4028 wrote:
我想表達的意思單純只是 私人企業不論做了甚麼 不對錯
政府不須通通承擔
小弟認同這位大大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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