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8

作家林奕含之死 南檢偵結陳國星不起訴處分

newjohnpc wrote:
是嗎? 我指的是大...(恕刪)

newjohnpc wrote:


因為你繞了一大圈
都是在扯淡 懂的人就明白我在說什麼

我不想跟m兄一樣逐條"諄諄教誨"
所以直接說我的結論 你就是在"扯淡"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newjohnpc wrote:
哇!! 你怎麼能講那麼多廢話啊...
自己腦補一堆東西 然後天馬行空的說了一堆廢話
最後也只是一堆廢話啊
你是閒的沒事幹來這裡說廢話嗎?



是因為有人說廢話我才來說廢話的
請搞清楚因果關係不要一直倒果為因

newjohnpc wrote:
那我引用 刑法310條的第三項的"真實" 來用並沒有任何錯誤啊
還是大家都錯,只有你是對的,大家都是斷章取義 只有你最正確 你最棒!!??


我說的是你在廢話以及斷章取義該釋憲文
之前的你對該刑法見解個人沒有興趣與評論
但是你記性很差或是有意為之裝傻又問
只能說你先搞懂理解後再發問
不要自以為是欲加之罪加些別人沒說過的意思在別人身上
從你的簡短話語中即知

釋憲文是篇完整性文章有前因與後果及主題針對性
不可以擷取部份作擴大與獨立解釋
如此你是將它的原本主題替換成你的題目進而變成不同解釋
事實上並不是如此
因它原本該段內容就本有其針對目標不是因你的題目才說的
這行為就叫做"斷章取義"
至於個人也從沒有說"大家"都錯"大家"都是斷章取義
我說的就是"你"
看法就如前所言你所引用釋憲文部份內容做不當類比
也因此我要避免誤會只引言你言論中某個部份做特定回覆
好表示我是針對某些內容做某些回覆

newjohnpc wrote:
這棟樓不是談刑法 難道是談民法嗎?
不談刑法你就別回這層樓 ..
何必來這裡浪費大家的時間,看你打的一堆廢話呢?
你幾乎都在說廢話耶..


你先看看標題跟前面文章吧
你要討論的言論自由問題並不在原本問題上
你別本位主義過頭反客為主當成主人了

再說你若沒有廢話又何處會引來更多人更多廢話?
沒有"你之前"的無限上綱懷疑檢方事實真相論
用找碴方式錯誤解讀檢方職權中正常依法行為
提出眾多不是問題的假問題
又哪裡會出現針對你假問題的他人解釋與看法?
源頭不就是你認知錯誤所產生的這些無謂問題而來
求人不如求己要少聽廢話自己就先試者不說廢話

newjohnpc wrote:
你怎麼可以理直氣壯的腦補呢?
你這種人真是奇葩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看文要看整段尤其是這種官方正式文書
你原引用之一段是在表示刑法原本就有規定
其中的當事人之要有"證據資料"與"相當理由"確信真實
後續也有提到並沒免除檢方或自訴者"應負舉證"之責
以上是說有這些但書與前提在所以該法無牴觸憲法
它哪裡有在解釋某個案行為有無相符或等於?
有證據確信事實為合法脫罪之一可那並不是唯一因素
它只是在說被告證明"真實"這種程度性問題
若檢方或自訴人也有舉證被告是"故意毀損"他人名譽
你的無罪之前提與理由就會被消滅被起訴甚至入罪

個人確信事實那又不是尚方寶劍你是在獨尊甚麼?
其中相當理由之有無不是當事人能自行解釋的部份
要讓檢方或法官相信也是如此才行
也就是當事人你可以說你的無罪理由提你的理由證據
但檢方或自訴人若不相信也有證據指出是假借故意為之
被告還是會被起訴後再經由法院認定
認定其相當理由是否真有所言"相當"若不相當就還是會被定罪
也因此該釋憲文最後一段就明說...

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因此個人會說你之前其實都是在說廢話
拿者法條望文生義在說法條空話
在現實中被告有沒有"相當理由"的證據資料
不是你或當事人可以逕行認定有無就可以自行推定無罪
只要檢方或自訴者有舉證那些相當理由為不實只是藉口
或是證據資料不可信並無法得出推論為確信真實此論點
被告當事人還是有可能被獲罪
打比方說檢方若查出並提出另一證據顯示某人是同業或固有仇人
亦或是被委託網路行銷打手有特定詆毀他人之確實證據
之前當事答辯經由新聞確信為真評論之證據就會被減損甚至消滅
不成立只是"善意評論"無罪等要件
這些都是法院在決定並不是你或其他不相干人等

newjohnpc wrote:
拿來引用你居然說這是斷章取義,除了你外還有人這麼認為嗎?


對的資料也要用在對的地方才是對
不會因為是對的資料放在哪裡都是對
這是兩回事但你不分不清

另外不要腦補扯大家或誰誰誰了
你哪裡斷章哪裡取錯意有針對性個人都會用"引言"表示
不要一直衍生扯到別的議題或別人來等於
也就是我本來就對你刑法說沒意見對釋憲文本身也沒異議
針對的是你個人武斷結論與過度等於解釋說才有意見
提地是個人認為有問題或疑慮部份
你只要針對問題直接回答既可
但你很顯然全都避開不是搞實問虛答就是答非所問
不然就是老調重彈說些似是而非用假問題掩飾
你只要承認在理解與解釋時沒有考慮到這些因素
下次注意就可以了
若本來發問時就有理解有考慮
那就將排除及不予考慮理由說出這樣當然也可以
沒有要你接受個人所言正確且為單一答案
這樣花時間打字上網對話才會有真的意義
重要的是思考是過程不是目前結論跟面子

因此你只要回答我
檢方在其職權及法律限制下
不公開公佈你想知道的某人詳細筆錄
是否如你所言檢方之不為就有問題?

newjohnpc wrote:
怒濤爆裂扯淡王.....(恕刪)
你發這些廢話能證明什麼嗎? 能證明你是個言之有物的人


一個長篇大論, 要看很浪費時間,
一個直接罵人, 低級


你不必理他們啦!

不要臉, 法律上原本就無罪,
說不要臉的人, 反而有罪

他們以為永遠在法律上不吃虧, 報應到了才知道,
林炳煌說站在我的鞋子裡面才會明白

miamivice wrote:
個人確信事實那又不是尚方寶劍你是在獨尊甚麼?
其中相當理由之有無不是當事人能自行解釋的部份
要讓檢方或法官相信也是如此才行
也就是當事人你可以說你的無罪理由提你的理由證據
但檢方或自訴人若不相信也有證據指出是假借故意為之
被告還是會被起訴後再經由法院認定
認定其相當理由是否真有所言"相當"若不相當就還是會被定罪
也因此該釋憲文最後一段就明說...


>>認定其相當理由是否真有所言"相當"若不相當就還是會被定罪
是啊..沒有錯啊..
那今天是媒體鋪天蓋地的報導,我們相信媒體的報導 算不算有相當理由呢?

還是媒體報導後,我們還得去驗證媒體報導真實性才能去宣傳媒體的報導呢?




照你的廢話說法 ,下列法學知識題庫 這樣出題就不對囉!!

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題庫: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傳述誹謗事項之大眾傳播媒體的免責條件為何?
(A)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且有實據,始得免責
(B)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得免責
(C)行為人提出所傳述事實之資料來源,即得免責
(D)必須有其他證人出面作證,方得免責
答案:B

miamivice wrote:
因此你只要回答我
檢方在其職權及法律限制下
不公開公佈你想知道的某人詳細筆錄
是否如你所言檢方之不為就有問題?


並不是我想知道,是案件相關為何都有檢察官說了算

你如何去確定 檢方有正確的實行他的職權及法律的限制?

newjohnpc wrote:
>>認定其相當理由...(恕刪)



這是tvbs的報導 不知道是不是又是斷章取義了

http://news.tvbs.com.tw/other/495142

釋字509 強調保障言論自由
2004/04/27 08:28
釋字509號解釋文是幾年前商業週刊被告誹謗,
才在判刑確定後聲請釋憲。當時他們質疑刑法誹謗罪違憲應該廢止,
後來大法官雖然認定誹謗不能完全除罪化,但是特別聲明只要媒體是經過查證,
確信自己的報導真實
就不能判有罪,進一步保障了國內的言論自由。


前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以後行為人不用自己證明自己,說他的言論為真實,不用證明到這個程度,法院還是要依職權調查。」

前商業週刊總編黃鴻仁:「其實我認為在言論自由中,對我們新聞工作者有一個更合理的保障空間,除罪化的過程上面還有待我們進一步來努力。」

newjohnpc wrote:
並不是我想知道,是...(恕刪)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15/592866/
作者:胡天賜(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柯文哲曾說「以後不准跟我說聽說」,但對於自己在節目暗指某企業家捐給連勝文3億元一事,
柯P的答覆是「聽說是聽聽聽,我是直接聽他(柯建銘)說,這不太一樣。」其實,
在法律上聽誰說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3億男」不是事實,柯P傳述郭董是「3億男」
一事是否具有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人人傳播各種消息的自由,
但國家得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的必要範圍內,以法律限制人民的傳播消息自由。
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言論自由保障以及第23條所規定限制言論自由的界線,
基本上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的規定內容相當。
因此即使是道聽途說,原則上也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不過為避免損害他人權利或名譽,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屬於毀謗罪並加以處罰。

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的意旨,毀謗的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若被告可以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他所說的是真實,
而原告又無法證明被告是惡意傳述不實的事實,法院就必須判被告無罪。

因此如果傳述不實的事項,消息的來源不論是聽說還是聽柯建銘說,其實都是一樣。重要的是行為人在傳述時候,是否有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民事裁判參照)。如果傳述不實的事實,不論消息來源是柯建銘還是其他人,在法律上要盡的查證義務基本上是一樣的。

其實「三億男」一事因為涉及政黨利益,而柯建銘本身又是民進黨的黨員,因此若要傳述直接聽柯建銘說的「三億男」一事,柯P似乎要比「不是聽柯建銘說」盡到更高的查證義務。如果柯文哲以為柯建銘應該每個人都認識,所以沒有查證聽來的話是否屬實,應該是沒有盡到查證的義務。正如同周玉蔻只是因為聽柯P說就傳述「三億男」一事,在法律上應該也沒有盡到查證的義務。

不過話又說回來,由依照司法實務的見解,毀謗罪的行為人如果能證明消息來源,他是否屬於惡意傳播不實則必須由原告來舉證,而通常這種內心事項的舉證相當困難。因此,未來應該不會有人因為傳述「三億男」而構成毀謗罪。





newjohnpc wrote:
http://www...(恕刪)



來源:https://news.tvbs.com.tw/entertainment/784890
林奕含事件搬上大銀幕 獲國際短片大獎
2017/10/08 18:36
記者 楊慈茵  / 攝影 王國霖 報導
文中提到:如今有電影以這個事件當作題材,拍成短片後在國際上拿下許多獎項,目前籌拍長篇電影,希望讓更多人重視女權主義。...
短片在國外拿下了柏林國際電影節的最佳導演,還有LA電影短片節的最佳短片金獎,故事靈感來源,就是今年4月份的林奕含輕生事件。

看來還是有人繼續關注林奕含事件...

桃子0324 wrote:
講過n次了呀

被尊敬喜愛的長輩性侵
這種事不見得會告訴朋友
所以再找100個人來也沒用
更何況是精神已經相當壓抑的小女生..

就像假設你人生中幾次不舉,
也不會放送給朋友知道
但朋友就能堅稱你好棒棒?...(恕刪)


有不少站友回你大致相同的文提醒:

你的論述無視處分書揭露的事實,大多根據不實的林女網文(小說創作)及個人喜惡猜想拼湊

除非你能證明林女網文為真,不然你的回文已經淪為小說情節或電視編劇的空想,而不是在討論發生在現實生活裡的事件

至於不舉,從沒遇過,除了身體保持很重要,交往對象也很重要,如固執的大嬸要避開

桃子0324 wrote:
當然
林不是決定要愛上補師嗎?

不然會崩潰.....(恕刪)


遭強姦卻決定要愛上強姦犯不然會崩潰的小說情節或電視編劇,別說站友不買單,真的出版或播放也是撲街和領便當
  • 22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