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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林奕含之死 南檢偵結陳國星不起訴處分

lakers3208 wrote:
你在說什麼啊大笑 這是你的邏輯還我的邏輯???
我的邏輯是什麼?逃跑阿!喊救命啊!反抗阿!
當然要反抗阿!遇到壞人要強姦你不反抗乖乖給他姦才有問題不是嗎?


男生力氣比較大怎麼反抗?

軍史館一兵姦殺景女學生
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27769
文中提到:
郭慶和終於坦承當時見張女瘦弱可欺,誘騙她到3樓的館長室企圖性侵,但張極力掙扎、將他抓傷,他憤而把張勒斃,姦屍後將屍體用垃圾袋包裝,丟棄於當時台北縣板橋市與土城市交界處的五權公園。

結論:你確定反抗就安全嗎?
seanight wrote:
男生力氣比較大怎麼反抗?
軍史館一兵姦殺景女學生
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27769
文中提到:
郭慶和終於坦承當時見張女瘦弱可欺,誘騙她到3樓的館長室企圖性侵,但張極力掙扎、將他抓傷,他憤而把張勒斃,姦屍後將屍體用垃圾袋包裝,丟棄於當時台北縣板橋市與土城市交界處的五權公園。
結論:你確定反抗就安全嗎?


就知道有人會回這種話,但這才是正常人應有的舉動吧,再者有生命安全疑慮時,也不可能一開始就乖乖給他姦
抵抗無效遂被得逞,身上的傷衣服也都當證物,
就算對方亮刀亮槍,被姦完不去報警還去當他女朋友?
還是你的邏輯也是認為要乖乖躺著給他姦,姦完再順便當他女朋友???
結論;反抗不一定安全,但不反抗一定不安全
lakers3208 wrote:
就知道有人會回這種話,但這才是正常人應有的舉動吧,再者有生命安全疑慮時,也不可能一開始就乖乖給他姦
抵抗無效遂被得逞,身上的傷衣服也都當證物,
就算對方亮刀亮槍,被姦完不去報警還去當他女朋友?
還是你的邏輯也是認為要乖乖躺著給他姦,姦完再順便當他女朋友???
結論;反抗不一定安全,但不反抗一定不安全

你真的真的想得好簡單...

可見熟人性侵大都可以稱合意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743076?from=udn-relatednews_ch2
seanight wrote:
男生力氣比較大怎麼反抗...(恕刪)

但有人說是女生主動喔

lakers3208 wrote:
就知道有人會回這種話,但這才是正常人應有的舉動吧,再者有生命安全疑慮時,也不可能一開始就乖乖給他姦
抵抗無效遂被得逞,身上的傷衣服也都當證物,
就算對方亮刀亮槍,被姦完不去報警還去當他女朋友?
還是你的邏輯也是認為要乖乖躺著給他姦,姦完再順便當他女朋友???


儀隊教練性侵義工
義工就是被姦完 順便當他的女友大約二個月啊

判決書指出,中華民國儀隊協會創會理事長雷曜任,於2007年起,
擔任中部多所高中學校的儀隊教練,並指導女高中生小芳(化名,地檢署偵查時已就讀大學)
,小芳在2013年6月高中畢業後,自願到協會擔任義工,
同年7月13日,被雷男撫摸下體猥褻翌日被雷男性侵害,同年8月間,
又在協會辦公室、雷男住處與汽車內,與雷男各發生兩次性關係
,以及撫摸下體等1次猥褻行為,小芳指她自認與雷男是情侶


好像所有被性侵的女生都要符合你的 標準被姦流程..不然你就不會相信
然後就出來 吵
吵到別人認輸為止是嗎?
newjohnpc wrote:
>>檢方職權內之事本來就是他做主
>>而他做主自然要合法不能違法
呵....你是說檢方永遠合法永遠正確?
1.檢方不會貪污收錢做出起訴或不起訴?
2.檢方不會因為各種理由吃案做出起訴?
3.檢方不會偵察方向錯誤 以致找不到證據?
4.檢方不會認知錯誤?檢方的認知跟法官一樣?
5.檢方公布的新聞稿 全都不是隱私? 全都是公益?
當有人在質疑檢方 行使的職權有沒有濫用時?
你背出一堆法條來支持檢方?


你理解力真的有問題...
之前已說過不要用"兩分"並"極端"化解釋並兜成一回事
但你還是依然故我
到底誰跟你說檢方"永遠"不會違法?
認為檢方沒違法為甚麼會等於檢方永遠不會違法?
這是什麼神邏輯產生下的正常道理?

依據機率與可能性問題這世界上每個檢方都有可能會違法
在現實歷史來說也有檢方違法過
你怎會用個人意識"扭曲"別人意思解釋扣帽成別人說的呢?
路人誰又會替其背書指稱他行為一定不違法?
自然是要在客觀條件下在沒有違法證據下
其行為在情理之中也在各客觀條件中有"法"可不公布支持
當然要推理出正常無犯法之結果

要提出質疑是你個人自由
但前面也說了你要有"相對應"之證據支持
這個檢方行為"哪裡"有違法問題請問你的證據在哪呢?
結果你拿別人違法事實當成他會違法證據這是對還不對啊?
前言也提過這是擴大解釋無的放失拿張飛打岳飛概念
假如這樣就叫做相對應"證據"
那誰不能任意"合理地"成立任何對人指控?
男人都帶把別人也可以因同是男人都指為全都是"強姦犯"
因為多數正常男人都有凶器這"證據"在身
就能靠此"可能"性成立了合理指控
也之所以同樣邏輯下我也可以任意指控你是外星人
因為只要有"可能"
到底是誰跟你說只要"有可能"就可以"指控"等於"合理"呢?
而這麼簡單的"認知錯誤"卻還要人去解釋
請問在此前提誰要花時間跟你解釋並理你這種沒程度假問題?

個人提出法條佐證自是因為法律中就規定除法允許外不可提供
目前資料顯示他本來就沒提供這就是"合法之舉"
有提供的部份表面上也吻合其職權內與法允許前提
但你是在懷疑檢方質疑他只公佈部份就可能有問題
下了"不提供特定人士之詳細筆錄檢方就有問題"結論
這不就是在無知之下之欲加之罪找碴手法?
無知就算了給了你法源就顯示公佈與不公佈都有法之依據
結果你還在隨便拿個不是依據的證據就得出什麼鬼結論
你這是無條件懷疑論不是正常的社會運作方式
正常世界只會相對地規範並不會絕對地規範
因為這世界並沒有無窮資源可以被浪費在可能性較低事務上
前面都提出你是在"無限上綱"但你很顯然"有看卻不會懂"
繼續問些離題之假問題與假證據在拖戲
這讓人得出另一結論...
靠提出各種假問題要人回覆故意裝傻規避自身認知問題
這叫做"耍賴"不叫辯論更不是討論
想要"贏"的就是你自己
因為你用的不是"道理"支持自己的論點看法說法
反而是靠製造別人的立場問題質疑別人用意用些假問題迴避混淆
就是不肯正面解釋回答自身觀念行為所導致的他人論點與邏輯問題
假如要討論就請你作答為什麼與依據
而不是用各種假問代替
也就是你要質疑檢方作法不當就請你指出他目前作為到底哪裡不當
不是拿他本身職權內分內之事就來指控這些質疑其實只是廢話
他不決定難道是你來決定?
而他要決定不是他認為難道要你認可才行?

newjohnpc wrote:
當有人在質疑檢方 有沒有正確的行使的職權時?
你出來支持檢方 行使職權百分之百合法而且正確無比
你是不是不允許任何人質疑檢察官啊??
法律是賦予檢方職權,但不代表檢方百分之百能正確的執行 <-(這就是你最大的問題)
(你認為檢方是聖人 一定能百分之百的 執行法律賦予檢方職權)
你把檢方當聖人了啊...搞不清楚狀況啊你...
像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 法律有沒有賦予他檢方職權?? 有吧!!
那他有完美的執行 "法律賦予他的職權" 嗎?
你是憑什麼說 "他做主自然要合法不能違法"?? 你憑什麼啊?
那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 他做主的時候 有沒有違法呢??


以上就是個人對你所為評論最切合實例
因為預設立場與目的用兩分法與極端化扭曲他人原意
相對不等於絕對
並沒人將檢方當聖人相反地卻是"你"在要求的
因為不能吻合你找碴邏輯的完美因此提出各種可能性問題
認為其行為若不能完美符合你的各種質疑就會有錯誤之可能
因此個人提出你要有相對應證據才能指控
可是你還是一樣拿"別人"的犯法證據無限上綱來等於
你從頭至尾到沒發現你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檢方在無直接利益相關其作為也受律法制約
在未知事實下本來其公信力較個案來說較正常路人為高
而在職權中所獲得資訊也較旁人為多
可正常路人在言論自由保障下"相對"地公信力本來就為低
因代價廣度深度皆不同
就算是當事人也常會因切身相關選擇性利己有片面與武斷陳述
所以在制度上就限定某些專業人士認定在經由不同體系專業決定
並輔以上訴制度避免由個人盲點錯判有異議需由他人再次決斷複查
在沒有可合理懷疑點下自然個人較相信其結論在是在正常不過了
這有什麼可以懷疑的?
又有什麼可以讓你進而得出"我認為他"永遠合法永遠正確之解釋?
你只是在腦補一些"立場問題"好讓你能繼續攻擊吧了

newjohnpc wrote:
>>這從來就沒有"標準答案"可言
>>該解釋權並不在你我他手上
>>以上不表示誰"對"並一方就是"錯"
不是吧!! 你不是檢方永遠合法 永遠正確嗎?


就寫明了你還要說不是...你也真是莫明奇妙
說了半天你就是要用自己解釋套上別人頭上當成別人立場
這表示前言不虛
你是來找碴的若找不到討不到毛病就替別人戴上製造一個
別人不認為說不是還不行你就是要硬栽贓是別人意思
就這點來說"你又贏了"
因為修養與習慣我很難辦到

newjohnpc wrote:
你要誤解 "釋字第 509 號" 我沒有意見啦!!
那白紙黑字寫出來的東西可以麻煩你解釋一下嗎?
------------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
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按照你們的說法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這句應該改成
惟行為人必須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才對
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嘛!!不是嗎?
-------------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應依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判斷是否應該受到處罰。
只要是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就賦予絕對保障(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40號刑事判決)。
至於發言內容是否屬於合理評論,有法院提出下列標準來判斷:
(1)發言內容必須是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
(2)所評論的事情必須要和公眾利益有關;
(3)評論的根據,或所評論的事實必須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已經是眾所皆知;
(4)發言者發表該評論時,其動機不是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
上面紅字部份可以解釋一下嗎? 如果解釋不出來 就不要說我說我斷章取義 


你"斷章取義"地是該釋憲文部分內容
該釋憲文有特定問題與特定目的其"效力"也僅只所解釋的範圍
而它的範圍之大前提就是原題中也就是前言說的"該條刑法違不違憲?"
假如你拿來當成"你的題目"支持之證據
那就不是該文所主要解釋中的原本意思
因為它本來就沒有替你這不同題目背書用意
它的原意很明顯就只是"支持刑法可限制自由"意味
因為刑法中已經避免如何限制侵犯自由並非無限上綱無節制範圍
故可以在憲法個體言論自由原則下設置限制
該法也等於保障他人之自由予以程度上做某行為管制
所以你這叫馮京當馬涼張冠李戴擷取釋憲文等於支持你的論點
這犯了基本邏輯錯誤
拿一個本來就不等於你的意思去等於你的什麼
原本就不會得出你所認為觀點支撐你的結論
這是你個人的認知與解釋錯誤
它並不等於你卻認為等於

而對於刑法部分個人不想解釋也無興趣
你應該找對人討論
簡單說你拿"判例"等這才較為相關與相當
因司法院將現實刑法某案當成通例參考這才可以當成己說之依據
但是要提醒你的是...
司法是獨立審判沒規定一定要依判例得出相同之判決才行
隨大環境與社會風氣不同以及法官獨立性質之個人見解
在現實中並沒有什麼正確無誤的標準答案可言
常人會推定為"原則"在限之為"要件"等等
但不會武斷自以為是認為只要怎樣就不會云云等"絕對"答案
這是制度設計上給予法官職權內的心證"空間"
這點個人認為若望文生義得出什麼結論與絕對
那是過於"武斷"這不是你有能力與可以下定義的範圍
這問題當中他人之見解與你此說有者"程度"上之差異
也就是我會說你一定輸之由來
因為只要是原則要件一定會被打破
但有很高之機率不是被違法無視枉法判決
而是合法地被其他解釋所取代替換
因為個案就有者先天不同之條件或多或少
當本體本身就是個"變數"
就不可能依據你所謂的絕對不變之法律"定數"之見解
得出相同完全絕對一樣之結果
更何況你這"法律定數"還不是絕對
依據不同法官也會有程度差距與不同法律見解
會影響個案中個行為成不成立原則適用要件與否等問題
因此這是"只要怎樣就會如何"在現實中是不可能辦到之事
簡言之就是檢方或法官要相信是在這些除外條件下才會發生
假如他不認同個案中某行為心態動機是吻合這些法定保障範圍
那他就可能獲罪
這可不是當事人或你可以"自以為"的範疇
所以以上你的解釋說法就顯得"武斷"
這程度的結論就是常人常酸之:鍵盤神算網路先知

另外建議你先理解正確他人文意
不然沒人想跟你進行無意義"抬槓"尤其是眾多假問題
你要先自己努力過濾將問題程度提高
不然你會困在自己的假問題中狂打轉浪費時間卻甚麼也得不到
感性訴苦抱怨閒聊瞎扯除外
因為這些本來要的就不是實質而是個人"感覺"問題
人生在世有限時間一個人卻浪費時間
一直處理個人感覺所製造出的個人問題這是吃飽太閒
你可以如此旁人卻無義務幫你解決

miamivice wrote:
你"斷章取義"地是該釋憲文部分內容
該釋憲文有特定問題與特定目的其"效力"也僅只所解釋的範圍
而它的範圍之大前提就是原題中也就是前言說的"該條刑法違不違憲?"
假如你拿來當成"你的題目"支持之證據
那就不是該文所主要解釋中的原本意思
因為它本來就沒有替你這不同題目背書用意
它的原意很明顯就只是"支持刑法可限制自由"意味
因為刑法中已經避免如何限制侵犯自由並非無限上綱無節制範圍
故可以在憲法個體言論自由原則下設置限制
該法也等於保障他人之自由予以程度上做某行為管制
所以你這叫馮京當馬涼張冠李戴擷取釋憲文等於支持你的論點
這犯了基本邏輯錯誤
拿一個本來就不等於你的意思去等於你的什麼
原本就不會得出你所認為觀點支撐你的結論
這是你個人的認知與解釋錯誤
它並不等於你卻認為等於

而對於刑法部分個人不想解釋也無興趣
你應該找對人討論

哇!! 你怎麼能講那麼多廢話啊...
自己腦補一堆東西 然後天馬行空的說了一堆廢話
最後也只是一堆廢話啊
你是閒的沒事幹來這裡說廢話嗎?

我國釋字509號解釋的事實背景
釋字509號解釋的申請背景乃是在民國85年所發生的一起誹謗官司。
該案自訴人蔡兆陽時任交通部長,而該案被告黃鴻仁、林瑩秋則為商業周刊的總編輯及記者,
在商業周刊上撰寫刊載了一篇標題為「信義大樓內大官們的『房』事揭秘」一文,內載「蔡兆陽裝修不當」
「新上任的交通部長蔡兆陽,大手筆花了二百七十八萬元的公帑,
重新裝潢,整修官舍,成為該棟大樓住戶廣為流傳的『頭條新聞』……
」等言論,復遭當事人蔡兆陽認定該言論足以損毀其個人名譽,
所以蔡兆陽即控告商業周刊總編輯黃鴻仁及記者林瑩秋兩人誹謗,
一、二審法官均認定兩人有具體犯罪之事實而判決兩人敗訴,
承辦律師隨後即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申請解釋憲法,

兩位被告的律師認為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違反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
而刑法第310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侵害也違反憲法第23條所稱的比例原則。


大法官會議在接到申請後決定受理並解釋憲法,
所以在民國89年7月7日作出了第509號解釋。
大法官並未採納被告律師的說法而認定刑法310條違憲,
但是大法官重新闡明了刑法310條誹謗罪的立法意義,
並用心的釐清誹謗罪的認定標準,

進而提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的觀念,
也就是說誹謗被告若是有足夠證據證明本身有理由相信自己所言為真,
法官則不得以誹謗罪定之
,而且誹謗告訴人必須證明被被告所言為虛
而不是被告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所言為真

509號解釋就是為了刑法310條而來啊,
刑法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509號解釋也實際解釋了刑法310條的第三項的"真實" 的意思


維基百科:
其中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
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無法證明己言為真,
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
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題庫: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傳述誹謗事項之大眾傳播媒體的免責條件為何?
(A)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且有實據,始得免責
(B)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得免責
(C)行為人提出所傳述事實之資料來源,即得免責
(D)必須有其他證人出面作證,方得免責
答案:B


那我引用 刑法310條的第三項的"真實" 來用並沒有任何錯誤啊
還是大家都錯,只有你是對的,大家都是斷章取義 只有你最正確 你最棒!!??

>>而對於刑法部分個人不想解釋也無興趣
這棟樓不是談刑法 難道是談民法嗎?
不談刑法你就別回這層樓 ..
何必來這裡浪費大家的時間,看你打的一堆廢話呢?
你幾乎都在說廢話耶..



>>那就不是該文所主要解釋中的原本意思
>>因為它本來就沒有替你這不同題目背書用意
>>它的原意很明顯就只是"支持刑法可限制自由"意味
>>因為刑法中已經避免如何限制侵犯自由並非無限上綱無節制範圍
>>故可以在憲法個體言論自由原則下設置限制
>>該法也等於保障他人之自由予以程度上做某行為管制
>>所以你這叫馮京當馬涼張冠李戴擷取釋憲文等於支持你的論點

你怎麼可以理直氣壯的腦補呢?
你這種人真是奇葩
509號解釋文裡 白紙黑字寫著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拿來引用你居然說這是斷章取義,除了你外還有人這麼認為嗎?








newjohnpc wrote:
除了你外還有人這麼認為嗎?

當然有啊

我就認為你在天馬行空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怒濤爆裂 wrote:
當然有啊XDXD

我就認為你在天馬行空


是嗎? 我指的是大法官509號 解釋 刑法310條第三項 真實的部份

維基也天馬行空?
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也天馬行空?

你發言好像小朋友一樣!!!
你幾歲啊...

既然覺得 下面這段話是天馬行空,那就麻煩你發表一下意見.
但是大法官重新闡明了刑法310條誹謗罪的立法意義,
並用心的釐清誹謗罪的認定標準,
進而提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的觀念,
也就是說誹謗被告若是有足夠證據證明本身有理由相信自己所言為真,
法官則不得以誹謗罪定之,而且誹謗告訴人必須證明被被告所言為虛,
而不是被告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所言為真。



怒濤爆裂 wrote:
當然有啊我就認為你...(恕刪)


怒濤爆裂

扯淡王.....XDXDXD


怒濤爆裂
2017-10-05 12:08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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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王.....XDXDXD

查看一下你之前的發言,你總是發一些沒有意義的廢話

你發這些廢話能證明什麼嗎? 能證明你是個言之有物的人

還是只是在秀下限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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