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oxyribose wrote:
誰告訴你"性自主權是...(恕刪)
性自主權的定義是我自己發明的嗎?
當然不是啊,
你可以自己參考下146樓, 提供的新聞「 法律人認為大法官將性自主權過度延伸!」
拜託你跟我辯論的時候, 用功一點好不好, 不要連對方辯士的資料都不看一下, 就在胡扯

( 裁判在這一輪判定:D方
)再來:「 既然你認為『合意性交』, 因為是你情我願, 即便是進入婚姻之後, 考量到性自主權就是人權, 所以應該無罪, 通姦罪違憲, 所以通姦除罪化是對的。」
若是「合意性交」就可以無罪, 那麼刑法227 , 大人跟小孩子在「合意性交」的情況也應要除罪化了!
我前面早就跟你說過了, 正因為這一次的通姦除罪化釋憲文有極大的爭議, 所以才跟你辯論的啊!
不然我再跟你辯什麼, 難道釋憲文怎麼寫, 就怎麼做?
拜託你認真一點, 前面講過的話, 不要無窮迴圈好嗎?
打字都打出來了你還記不住, 你這樣讓我太高估你的程度了, 兩歲小孩?


再來第二段的部分,
我整理的資料這麼完整, 你果然只能說好棒棒啊, 你還是可憐憐吶! 哈哈哈



然後第三段的部分,
既然你也認同, 「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通姦除罪化沒有必然的關係」
所以,至少通姦除罪化的理由又少一個了, 這是到目前辯論的為止, 雙方很明確的共識!
這是我們兩個人共同的進步, 不是靠單方的努力! 肯定彼此一下吧。

第四段的部分,
既然你也認為「易科罰金不能作為除罪化的理由 」
所以,至少通姦除罪化的理由又再少一個了, 對雙方很明確的第二個共識!

不過再幫你補充一點, 易科罰金並不是用「錢取代刑罰」, 這是一般人普遍的想法, 但這是錯的。
因為易科罰金也是一種刑罰, 這種刑罰稱為「自由刑」, 是一種不需要入監的刑罰, 因此易科罰金, 還是會留下前科的!
不好意思,我又忍不住跟兩歲小孩子上課了


( 老師上課, 小朋友要專心學習啊!
)正因為蒐證還有起訴, 都是檢警單位的職責, 檢察官門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比例很高, 做當然合乎情理啊!
誰不想要讓自己工作量少一點, 特別是公務員不是嗎?

而我是說依法而量刑, 通姦罪本身存在是合理的, 法官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審判, 若有通姦事實的存在 , 但法官卻無法判決有罪 , 那是檢警單位搜證不足的問題 ,所以不是通姦除罪化的理由。
第五段的部分,
我在跟你談17年半以前的釋憲文, 跟17年半以後最新現在的釋憲文, 到底為什麼可以讓同樣一個行為, 17年前有罪, 但是現在無罪?
婚姻價值的提升, 有提升到可以通姦無罪的程度嗎?
對於憲法自由權的論述 , 你我雙方都有做了一番論述 , 這個部分少了一些交集很可惜,
這真的是雞同鴨講了。
至於你提到兩性版你跟網友(私訊?)的例子 , 你不覺得例子太薄弱了嗎? 這樣太個案了, 毫無通姦除罪化的說服力。

你沒事去兩性版聊天, 是不是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目的啊?

還是你預計打算要寫「 D某與女網友的通姦開箱文」嗎?

任務重大, 請你在兩性版多加努力啊!

刑法法益,有維護善良風俗的社會法益, 有維護婚姻人格權的社會法益, 有維護配偶權的個人法益, 當然是可以放在刑法的通姦罪啊!
但是通姦罪也符合比例原則, 與謙抑原則, 這些都已經符合刑法需要具備的要件,
像是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而且刑度不重, 大都被判有罪, 都可以易科罰金, 當然還有少數需要入監服刑, 作為最終的刑法。
請問為什麼不能讓通姦罪被備不輕易使用, 非得已定要除罪化不可能?
婚姻是規定在民法之中, 不代表刑法就不能對於婚姻有約束力。
既然國家法律可以介入婚姻, 刑法當然就也可以, 只是民法刑法之間, 有不同程度比例上的分工。
刑法維護社會法益以及個人法益, 所以當然通姦不能除罪化。
我看是你根本不懂 民法跟刑法之間的差異, 所以莫名其妙的大官釋憲通姦除罪化, 你就覺得要除罪化了吧!
無腦袋的人跟風走, 你才是在秀你自己下限啦!



第六段的部分,
既然尚非無疑, 就是尚非無疑。
就請你不要過度解讀了, 大法官以「尚非無疑」做結尾, 就請你不要幻想式的胡亂解讀了。
喔對了, 兩歲小孩愛幻想是正常的, 抱歉忘記了!


既然通姦有罪, 通姦罪又符合刑法的比例原則與謙抑原則, 但卻又說通姦罪不是刑法的任務, 很明顯在自相矛盾, 這麼明顯的矛盾你看不出來嗎?
可以請你進一步說明嗎?
再來的七段,
你提到關於國情不同的部分, 以國外通姦除罪化的例子來看, 是日本、印度、法國… 之所以會通姦除罪化, 都有男女性別在相同行為,但受罰程度不同的狀況, 甚至還有只有特定性別才受罰, 明顯違反男女平等, 所以才決定通姦除罪化的。
但我國真對通姦罪的部分, 是不分性別,同樣都受罰的, 其他國家違反平等原則, 台灣的通姦罪有違反平等原則嗎?
根本沒有! 現在通姦除罪化根本是蔡政府想拿香跟著拜, 以為是世界潮流? 笑死人了。
就連主張民主人權自由的美國, 連美國都存在通姦罪, 當然通姦罪不可以除罪化啊!
而刑法的通姦罪,仍存在有內在約束的效果, 即便在刑事訴訟偵查、審理期間, 就已經有教化法治教育以及預防再犯的功能, 那麼為什麼17年後的現在,通姦一定要除罪化呢?
17年半前的釋憲文到點現在的釋憲文, 兩歲小孩說我中文不好?我也是笑笑的啦! 大人是不會跟小朋友計較的!


再來第八段,
憲法並沒有明定性自主權, 你就不要再自創憲法了, 活在自己幻想的國度裡, 偶爾走出來, 世界是很美好的。

大法官釋憲將通姦除罪化, 將性自主權無限上綱, 拉高到釋憲文的法制位階, 這才是根源的所在!
根本忽略了刑法所追求的各項法益。
因此, 我就在這裡再問你一遍:
「 『合意性交』,因為是你情我願,即便是進入婚姻以後, 考量到性自主權就是人權,所以應該無罪。
若是 婚姻中與非配偶『合意性交』可以無罪, 那麼刑法227, 在大人跟小孩合意性交的前提之下, 也應除罪化嗎?」
第九段,
你有點搞笑耶, 是不是民進黨的側翼組織都你在講?
想幫你跟那些親民進黨的婦女團體廣播一下, 你又不敢!

我們談的議題跟罷韓有什麼關係?
請問你是腦波弱、邏輯太差, 已經沒有能力再跟我辯論下去, 說出現這些反常的症狀嗎?
佛心來, 強腦劑( 專治腦波弱) 無毒請安心服用!


第九段,
人家說你是1450綠毛, 難道你你就是了嘛?
另外,你說說看誰是我的同伴啊?
一方面你說我一個人搖旗吶喊, 一方面有說我有同伴, 請問你是在練習自己打臉自己嗎?
這個畫面有點好笑!

況且你自己817你驕傲, 我討厭蔡政府, 所以我是552, 但是韓已經選輸了, 至於你說我是韓粉? 我真的沒有什麼感覺,
你若是想攻擊我, 請你拿其他的點來攻擊, 我對罷韓根本沒有感覺, 那是高雄人的事情。
選總統才是全國的事情。

在這段我想問你, 無論是817或552不能一起監督政府嗎?
「 監督政府是全民之責」
若是你並沒有很喜歡幫民進黨所有的政策辯護, 我可以在這裡跟你表達小小的歉意, 其實目的一直想要跟你好好有辯論的機會, 我引戰的目的很明顯吧! X魚有餌就會想吃。

在這一段我再追加一個問題, 請問你不喜歡為民進黨哪些政策辯護?
甚至願意為民進黨的政策提出一些反駁與建設性的批判?
最後一段, 也就是第十段,
也許我跟你有些共同之處, 例如可能肥胖稅也好、通姦罪也好, 都跟我們無關, 但是正因為跟我無關, 也不存在有很強烈的既得利益關係, 所以我認為可以公正比較持平客觀的談議題, 希望個人理念, 能夠透過理性的對話讓更多人知道, 除此之外, 偶爾來01小小嘴砲一下也是蠻有趣的。

跟閣下對話的過程, 目的並非要說服閣下什麼觀念, 而是透過跟閣下的對話, 讓更多人看得見通姦不應該除罪的理由。
我相信許多電視新聞媒體討論, 都往通姦應該除罪化的方向討論, 這是媒體風向, 對許多人不了解法律, 很容易就跟風走, 我是小小的利用了閣下了,嘻嘻

別介意 ,兩歲小孩


小心也許我善用自己的性自主權, 打算跟你兩歲小孩「合意性交」也不一定?
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