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
那個....我個人建...(恕刪)
感謝各位大大的討論,讓我從這個討論串得到許多收穫
不過車體廠是否完全無責任, 可能還有待進一步的追查
不能以19年前交車做為無責任的依據
否則台南大地震倒塌的維冠金龍大樓建商不就也可以逃脫責任?
因此車體廠是否有責任, 還是得看車子本身的結構是否符合交車當時的法規而定
p.s. 不過從上面的討論中,似乎當時有關車子結構的法並不健全!!
因此車體廠是否有責任, 還是得看車子本身的結構是否符合交車當時的法規而定
過客4112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的討論...不過車體廠是否完全無責任, 可能還有待進一步的追查
不能以19年前交車做為無責任的依據
否則台南大地震倒塌的維冠金龍大樓建商不就也可以逃脫責任?
因此車體廠是否有責任, 還是得看車子本身的結構是否符合交車當時的法規而定....(恕刪)
mspeed Wrote:
尚還有消費者保護法可以進行司法訴訟,企業生產的產品損害他人的生命財產,只是受害者必須負舉證責任,
舉證當時車體廠違反原廠底盤製造商的授權,擅自變更設計,
舉證當時支架焊接違反專業有瑕疵。
而現況並無第三方獨立調查機構,類似國外的飛安調查委員會。
目前都是由交通部擔任管理跟調查,典型球員兼裁判,不可能去挖自己過去的糊塗帳,更不可能依法協助受害者提出團體訴訟。
而原廠底盤製造商基於商業利益,在不願得罪車體廠的情況下,不可能主動提供受害者相關授權文件,供受害者比對。
由此可知,受害者在缺乏資源的情況下,根本毫無舉證的能力,於是就產生明明有法律可以使用,卻因為舉證困難,導致無法可用。...
JasonQ wrote:
ARTC可以視為地面上的交通運輸調查委員會的角色...還是有進行輔導廠商技術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