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iraptor wrote:
我覺得你根本沒看懂人家引用那些案例的用意
喝水找人聊天尿尿拉屎而離開現場如果是老師自發行為
他為這個行為負責當然無話可說
事實上也不應該
但是被告的原因和法官的判決都是:你離開學生是因為跑去當導護
請問他去當導護是他自發的行為嗎?
自發性行為,我查了一下自發行為(spontaneous behavior)指在沒有外界刺激時所產生的行為,但某種行為是不是真正的自發行為,這是很難知道的。
那我舉的例子也不單只喝水上廁所,那老師開會、借器材、批改作業算不算非自發行為。
以瞎眼學生例子而言,今天若不是導護而是在批作業甚至老師待在旁邊看都會被告,都會有連帶責任。
況且時間點是放學、且處罰留校是老師下的命令,所以這件案我覺得導護根本不是主因。
我是認為這兩例子不洽當,不該放在這邊,當然其他人另有見解個人也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