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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底京華城容積問題 非危樓為什麼可以用都市更新法條件獎勵容積?

鐵牛CEO wrote:
說的好以後照這標準辦...(恕刪)


你要把那段話當標準,你可以自己解釋你自己的疑問,不用問我呀
JasonQ

鐵牛CEO 那麼,你可以自問自答自己爽就好,何須在意其他人的想法?

2024-09-13 12:15
鐵牛CEO

喔 你是在說功德容積嗎?這司法認證過了 沒問題啊[安慰]

2024-09-13 12:49
JasonQ wrote:
郝龍斌沒有坑殺京華城

京華城當初的建案雖然捐出了30%容積率,卻拿到保證樓地板面積

京華城當初拿到的的都市計畫核定書就是
1. 560%×70% = 392%
2. 給予一次性的樓地板面積保障

所以,不是郝龍斌損害京華城權益,而是當年京華城拿的工轉商的但書就是容積率成為392%

郝龍斌只是守住當初的決策

後來監察委員的報告否決了其他監委的結論,才會改採依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商三560%容積率

京華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結果敗訴,沒有拿回當初的樓地板保證面積。

「有關京華城捐地30%部分,依80年公告都市計畫案規定,該址由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應捐地30%作為公園、廣場,並登記市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眾。至繳交2.2億元一事,依判決書所載,係京華城基於自身同意之行為,非市府課予京華城捐贈之義務。

至於容積率部分,依80年都市計畫載記:「…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但不應損及其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


所以監察院給560

這圖利怎沒人清算

雙標了?

chase5566 wrote:
某日傳來對岸將於明日...(恕刪)


你問我?

你要給我一個月20萬費用讓我去蒐集資料整理給你?
鐵牛CEO wrote:
所以監察院給560這...(恕刪)


你可以具名檢舉監委呀
鐵牛CEO

我相信民進黨的司法正義[^++^]

2024-09-13 12:49
JasonQ wrote:
怎麼不先確定一下你所...(恕刪)


目前台北市的確沒有找到都市計畫含有綠建築的獎勵容積
而新北市有此獎勵容積

而如同我之前所說的,都更的建案有,但是非都更的新大樓卻無法適用
讓我覺得匪夷所思,根本就是限制了都市發展,畢竟綠建築是趨勢,
當然每個新建案都會要求綠建築標章
但是若要能鼓勵建商蓋高的等級,何樂而不為
如同新北市政府就有此獎勵容積

如何幫助都市蓋得更好,並且讓市民都能得利
這件事是比台北市法規有此規範重要
畢竟如我之前所說,都市建設的速度是高於法規的
而建築物一旦蓋下去就是幾十年起跳的

因此這樣有利於建商和市民就直接讓公務員扣上圖利罪
這跟是否是柯文哲核定有關,而是邏輯思考下的產物
當然若能找出柯文哲有收賄一事,那就另當別論了

所以圖利罪真的是限制台灣發展的枷鎖
JasonQ

tjptw 你對

2024-09-13 13:03
SunnieKawaii

市府不應該自定,如果真的對大家市民都好應由議會或國會來做條例或法令的修改。才是真正對大家公平,往前進步。

2024-09-14 17:23
JasonQ wrote:
你問我? 你要給我一...(恕刪)


他應該是想說柯文哲沒有理由能反駁都審會的審議決議,即使市長有最終裁決權。
yaerse wrote:
目前台北市的確沒有找...(恕刪)


針對容積獎勵部分,我跟你想法其實差不多,我前面的文章有表達我的看法

容積率本來就是人為設定的數值,當然可以調整修正

建蔽率一樣


只是....我們目前討論的主題在這裡


所以,這邊提出的看法只是針對主題發表意見

一部分人認為,柯文哲可以準用都更容積獎勵

一部分人(我)則認為,柯文哲不能給予「準用都更容積獎勵」

既然要依照都計法權力,應該確實制定相關容積獎勵,而不是「準用」都更容積獎勵

我自始至終,沒有否定京華城申請的訴求,也沒有否定都委會的審議結論

關鍵一直在柯文哲的裁定書「準用」的合理性罷了
JasonQ

tjptw 是的,這才是關鍵

2024-09-13 13:03
BIGHANCE

傑森Q認定違法就是違法 各位別爭了

2024-09-13 13:14
圖利罪是當初立法時的累贅,
狗尾續貂,不倫不類。
怎不問問德國為啥沒有圖利罪,
東拼西湊出來的東西,現在終於嚐到惡果了。
公務員如果有收錢,就用受賄罪辦,
公務員有裁量權,就尊重公務員職權的行使。
如果公務員瀆職,就回歸刑法分則。
容積是公共財,
開發案中的容積率,為啥不是政府部門與開發業者協商的籌碼?
這也是美國都市計畫律師的工作的一部分。
如果政府部門給予建商容積獎勵,換得都市更新與鄰里空間改善,
連瀆職都不構成,哪來的圖利?
鐵牛CEO

也是耶 怎不是用瀆職送辦 貪汙圖利比較好聽嗎?

2024-09-13 13:09
tjptw

圖利罪實則在貪污治罪條例中,並無名稱為「圖利罪」之法條名稱

2024-09-13 19:25
lawtaipei wrote:
圖利罪是當初立法時的...(恕刪)


提醒一下

柯文哲當初也用圖利罪移送李述德、馬英九

怎麼,圖利罪在手上就是好工具,用在柯文哲身上就是牽制公務員的惡法?
鐵牛CEO

司法獨立 你是在懷疑蔡英文政府?怎又不相信民進黨了[挖鼻孔]

2024-09-13 13:11
JasonQ wrote:
認真解釋給你聽

1. 京華城不具備都更、危老的重建資格,所以不能領用相關條例給予的容積獎勵

2. 柯文哲第二任的都委會委員也沒有駁回這一點事實

所以自始至終都沒有同意京華城「適用」都更獎勵資格

所以出現了「準用」的名詞

因為都委會只有建議權,提出了準用是建議北市府「準用」都更容積獎勵規定

但是核定書決策權在市府,不在都委會


那到蔣市府時代 他的都委會也是沿用柯市府 準用的標準下去討論 沒有針對到底合法與否去討論嗎?
你准用的意思 是說 准許使用嗎 那准許使用這個權力到底是不是本來就賦予於市府的?
這就好像 為什我會提到扁市府 可以把工業區轉商業區這個也是 准用嗎? 還是有法規本來就可以轉換?
鐵牛CEO

別鬧了 還是保守一點 不然 下場就是柯P[安慰]

2024-09-13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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