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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芷嫣 - 長榮航空免職長榮航空

敢說出來,就勇敢承擔…大家都是成年人了…
tgdlyg wrote:
郭芷嫣已經被解雇,有...(恕刪)
郭小姐她是有能力加料者,也是有能力霸凌她人者,工會的學妹有多少是因為她的壓力而入會的?這次的罷工又有多少是受到了她的壓力才參加的,私人群組原有34人,認同她的到底有幾人?罷工期間的兇惡態度,試問一般旅客有多少人認為她只是開開玩笑,在飛機上看到她,你可以安心的坐完全程?因為這次罷工,7號早上飛香港的航班,少了提供咖啡和熱茶的服務了,嗯!我是否該慶幸至少飛機還有飛??

cheese0326 wrote:

我認為,除了相對高的職業風險之外,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被賦予較高的飛安責任。
那也是為甚麼對於相關工作者,這種玩笑公於私都開不得。
或許航空公司會慶幸解決掉一個麻煩人物也說不定,但那也是當事者自己做給對方的機會球。
志得意滿之下忘記了公眾對這個工作的信任與期待。


航空業跟其他職業最大的差別就是在於

飛安責任是關於一次上百人的生命安全

過往很多案例就是從小事情擴大到危害飛安

在做這行業的,這種玩笑話連想都不該想,更何況是還在同業的群組裡散布這種思想
瘋狂就是做著一模一樣的事情,一次又一次,卻期待著有所變化。 這就是瘋狂。
kingshe wrote:
敢說出來,就勇敢承...(恕刪)


一個女人就可以搞事了 何況是一群
沒什麼好爭論的,餐廳員工對老闆不滿,放話在廚師的餐或是給客人的菜中加料
電子廠員工對老闆不滿放話在產品中動手腳,或是在工程師飲水中加料
你覺得可以?
在幾十個人的群組中放話,被公司知道開除剛剛好,沒老闆能忍受這種員工的

Bentley20190121 wrote:
罷工時,很不欣賞此...(恕刪)

她不是勇於面對的人呢?
而是長榮的法務人員已經報警處理了.
她不得不面對自己說過的話.
看看之前工會的說法.

隨便講講 wrote: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參照);
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 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 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是恐嚇罪之判斷重點, 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
至於恐嚇罪之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 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 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這我前面有說,
我也以為是恐嚇罪,
但檢警是以民航法第101條未遂犯辦理的.

後來去看恐嚇罪成立條件,
必須是當著受害人面前說給受害人聽的,
這才算的.

像你在外面嗆聲說要給某人斷手斷腳,
這不是恐嚇罪,
要找上門當著對方的面講給他聽這才算.

不然長榮應該是請律師提告的,
律師如果知道有涉及恐嚇罪,
會這麼好心不提告嗎?

tgdlyg wrote:
後來去看恐嚇罪成立條件,
必須是當著受害人面前說給受害人聽的,
這才算的.

像你在外面嗆聲說要給某人斷手斷腳,
這不是恐嚇罪,
要找上門當著對方的面講給他聽這才算.



到底是誰跟你說恐嚇罪是要當面說才算的?當面是成立機率較高,不是非當面不能成立

偉柏 wrote:
到底是誰跟你說恐嚇罪是要當面說才算的?當面是成立機率較高,不是非當面不能成立


我這樣講是不妥,
應該說恐嚇人是很明確的將訊息傳給被害人,
直接或間接都可以,

但 郭芷嫣說要加料這難成立,
這只能說揚言要加料,
除非她有跟誰說:
你去跟那個機長XXX說,
我要在他的飛機餐內加料.
或是直接傳訊息或留言給那位機長,
這樣恐嚇罪才有可能成立.
..................................................................................................................
恐嚇內容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使被害人知道,不能只對不特定人揚言。如果恐嚇者確定那些朋友會把訊息告知被害人,則仍可能構成恐嚇。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joe_7115 wrote:
因為這次罷工,7號早上飛香港的航班,少了提供咖啡和熱茶的服務了,嗯!我是否該慶幸至少飛機還有飛??...(恕刪)

那時吃東西沒壓力,
現在出外若搭飛機,
請把空姐當公主看,
不要讓姐心情不爽,
經濟餐會變豪華餐,
加送絕命飛行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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