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講講 wrote: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參照);
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 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 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是恐嚇罪之判斷重點, 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
至於恐嚇罪之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 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 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這我前面有說,
我也以為是恐嚇罪,
但檢警是以民航法第101條未遂犯辦理的.
後來去看恐嚇罪成立條件,
必須是當著受害人面前說給受害人聽的,
這才算的.
像你在外面嗆聲說要給某人斷手斷腳,
這不是恐嚇罪,
要找上門當著對方的面講給他聽這才算.
不然長榮應該是請律師提告的,
律師如果知道有涉及恐嚇罪,
會這麼好心不提告嗎?
偉柏 wrote:
到底是誰跟你說恐嚇罪是要當面說才算的?當面是成立機率較高,不是非當面不能成立
我這樣講是不妥,
應該說恐嚇人是很明確的將訊息傳給被害人,
直接或間接都可以,
但 郭芷嫣說要加料這難成立,
這只能說揚言要加料,
除非她有跟誰說:
你去跟那個機長XXX說,
我要在他的飛機餐內加料.
或是直接傳訊息或留言給那位機長,
這樣恐嚇罪才有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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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內容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使被害人知道,不能只對不特定人揚言。如果恐嚇者確定那些朋友會把訊息告知被害人,則仍可能構成恐嚇。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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