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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案到底是單純貪汙案件, 還是政治案件 ?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

(三)被告陳鎮慧部分
   審酌被告陳鎮慧長久受僱於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得渠等信任,始能進入總統府服務,因而配合被告陳水扁、吳淑珍之指示而為前揭貪污、偽造文書等犯行,另斟酌被告陳鎮慧迭於偵查、審理時,盡其所知將製作之支出明細表及收支總表內容予以交代,有助釐清本案始末,使關於國務機要費之重大貪污行為得以呈現,復使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及林德訓等人所為之犯罪得以明朗,並受司法之訴追;又被告陳鎮慧參與本件犯行,係礙於長官即被告陳水扁之總統權力、總統夫人即被告吳淑珍及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即被告馬永成、林德訓之指示,而單純完成工作上之任務,其行止雖不足取,但本案遭侵占之國務機要費,均為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及其家人所私用,被告陳鎮慧並未因此而有任何實際獲利或不法所得,另審酌被告陳鎮慧之犯罪動機、情節、涉犯行為之危害程度,及其坦白承認之犯罪後態度,暨檢察官當庭關於量刑之意見,就其所犯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名部分,均依證人保護人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免除其刑。至於其所犯偽造文書罪部分,諭知緩刑。

(六)被告郭銓慶部分
   審酌被告郭銓慶為營造公司負責人,對於工程案件本應公開競標,卻不思正途,利用被告蔡銘哲與被告吳淑珍認識之機會,以行賄手段標獲工程,有損社會風氣,且明知為他人不法所得財物,仍共同參與洗錢,有礙真實發現,均有非是;惟念及被告郭銓慶於偵查中就行賄及洗錢等與案情重要相關之待證事項及攸關同案被告吳淑珍、余政憲、蔡銘哲,使檢察官能迅速掌握海外洗錢全貌,並查出南港展覽館、龍潭工業區土地等部分相關被告之收受、交付賄賂犯罪情節與事證,對追訴及審判各該部分被告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共犯余政憲等人之犯行,助益匪淺;被告郭銓慶復能認罪悔過,於原審審理中主動捐款新臺幣3000萬元予公益團體,有其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可憑,足見悛悔,本院審酌其犯罪動機、情節,及其犯行之危害程度,與其犯罪後之態度,暨檢察官於起訴書及上訴意旨書關於量刑部分均請求予以免刑等意見,就其所犯洗錢、貪污等罪名,均依證人保護人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免除其刑。

事實就是眾叛親離,共犯為了自保紛紛招供

然後少在那說什麼洗錢的證據在哪,政治獻金等於貪汙之類的鬼扯蛋

洗錢的證據去找特偵組要,不然就自已去問那些共犯!
政治獻金可以讓一家民間公司的老闆拿來圖利?


打扁證據當然有

特偵組越方如不是已經去找通緝犯來作偽證了

還堅信司法很公平正義嗎?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特偵組哮唆咬扁案簽結

紅火案沒在扁被判刑的項目中
提這個又有何用

兒子兒媳都認罪了,下屬認罪了,老闆也認罪了

所以他們全都是被哮唆作偽證了厚?

查扣的物證,全都是特偵組為了抓扁而作假厚?

海角七億是國民黨為了迫害扁而給的厚?

瑞士銀行保管的也是國民黨的錢了厚?

認為扁有罪的人,都是被矇蔽了雙眼了厚?
tryingdobe wrote:兒子兒媳都認罪了,下屬認罪了,老闆也認罪了
所以他們全都是被哮唆作偽證了厚?

都認罪了? 真的嗎?

都承認"貪汙"了,聽你鬼扯

是承認真的有錢在海外

那是把人押在手上,要脅迫把錢交出來,SB還看不懂嗎?

等等! 到現在你還認為司法是公平正義嗎? 怎不敢講了?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Alex66601 wrote:
最近阿扁說要和韓國...(恕刪)

你的題目已經知道你的程度
你乾脆開一個陳至中嫖尼可被法院認證
到底是司法迫害還是政治迫害

鞭刑提倡者 wrote:
陳至中嫖尼可被法院認證


法院真的已經認證 陳至中去嫖一個虛擬物件

虛擬物件 = 尼可

尼可沒有名沒有姓不知是哪國人,是一個被虛構出來的物件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ho520 wrote:
打扁證據當然有
特偵...(恕刪)


所以你認為艾格蒙錯怪阿扁是洗錢總統?



這題你永遠不知道怎麼回

跟那那有關係?

國外就用台灣司法結果
只要台灣司法無罪就都沒問題了對嗎?

kantinger wrote:
跟那那有關係?
國外...(恕刪)


問號哥
每天問一堆有的沒的問題,不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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