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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事件就是法條解讀的問題



這個案子好玩的是

應該快從教育部廁所生出來的正式函文
教育部說不是行政處分

是行政程序

我想了一下行政程序法

教育部大概是想用行政指導

這場神醫拔管的鬧劇還有得完



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
之處置。
第 167 條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
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
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台大遴委會曾討論遴選辦法優先適用 教部次長也簽名

今天有媒體報導,教育部認為台大校長遴選案最大的行政違失,是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而遴選委員蔡明興為台灣大董事,已涉及《行政程序法》的「迴避」事項,擬以此為由,不聘任管中閔。法務部解釋函和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紀錄都曾提及,校長遴選辦法優先適用於行政程序法。對此,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教授項程華表示,依據法務部的函釋,台大遴選辦法規定是優先適用。因此,迴避(遴選委員喪失資格)的規定,要照著台大遴選辦法執行。換言之,其他顯然偏頗的問題,要由校長候選人提出才可以。

法務部曾給教育部解釋函,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時,應回歸到遴選運作辦法,校長遴選應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

另外,台大1月31日第五次校長遴選委員會也提及,行政程序法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惟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的迴避規定,而這份會議紀錄,每個遴選委員都有簽名同意,包括教育部次長姚立德。換言之,教育部若要以行政程序法拔管,恐怕站不住腳。


以上節錄 聯合新聞

這些資料到時都會公布
如果屬實 教育部次長應該先拔掉
台大學生代表 應該要自掐脖子 昏倒



麻煩樓主也關心一下教育部長,用同樣標準檢視一下教育部長的問題,不然大家會認為你是個不折不扣的綠色網軍呦!
民進黨政府用兩套標準對待台大校長及教育部長,利用政治力拔管,你們這些綠色網軍還要昧著良心繼續護行嗎?小心以後報應可能會降到自己身上。

wiessen.tw wrote:
那如果教育部辦了陽明的,是不是挺管基礎就崩解了?反正人家再怎麼重選也還是會當選啊,充其量只是補正程序而已。)...(恕刪)


問題是教育部很明顯地不想辦陽明的啊?~



wiessen.tw wrote:
其一
大學法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恕刪)


聘任 VS. 核准聘任~

這兩個沒有差別嗎?~

wiessen.tw wrote:
其二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
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恕刪)


卡管事件能用的不過就是具體事實,請問具體事實在哪裡?~

董事 VS. 獨立董事~

這兩個沒有差別嗎?~

wiessen.tw wrote:
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恕刪)


別光看到監督就高潮了好唄~
lovejerry999 wrote:
這個判決其實主要是...(恕刪)

其實該判決剛好打樓主臉。

成大校長遴選引起爭議,有部分師生質疑遴選有瑕疵
教育部的做法是.........依法大學法第九條:聘任之

學生代表以成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在遴選過程,有明顯重大瑕疵,
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請蘇慧貞獲選校長無效。

台南庭法官認為,議事程序有重大瑕疵是指一看就知到程序不合乎正當性,但此事件並非一望即知的重大瑕疵,還須實質調查;縱使有「違法」也應循訴願管道,聲請撤銷處分,而不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處分無效,因此駁回請求。

人家是按照法律程序,但咱們偉大的民進黨是直接先幹掉新任校長
對於自己人卻是百般包容,即便事證明確,府院黨仍力保吳茂昆這傢伙
很好...反正就物以類聚,繼續狼狽為奸,我看他們要把台灣玩成甚麼樣子











lovejerry999 wrote:
這個判決其實主要是針對遴選委員會的
公告在性質上是否為行政處分,答案是
(否),遴選委員會的公告只是教育部
聘任之依據,尚非行政處分,要等到教
育部完成聘任作業並提出結果,才是行
政處分,所以判決書上才會有該段理由。

該案是教育部同意遴選委員會的決定,
所以對於教育部是否可以片面否決遴選
委員會的遴選結果,並未深入說明,但
如果從立法目的的角度去探討,
其結果.........

看看這一段,很有趣:

(三)原告等主張系爭公告校長遴選程序確有違法,致生損害原
告之權利或利益云云,亦無理由:
1、成大校長遴選辦法係依大學法第9條及成大組織規程第25
條規定訂定,大學法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
作辦法均未規定校長遴選前階段投票結果,應依票數多寡
排序推薦候選人參與第3階段遴選。成大校長遴選辦法既
屬下位規範,該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專任講師以上教師行
使同意權結果,應依票數多寡排序,推薦候選人參與第3
階段遴選部分,顯已牴觸其上位規範。各校自訂之校長遴
選規章,遴選委員會固得尊重參採,惟仍不得牴觸大學法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教育部相關
補充規定,有教育部89年9月18日台(89)人一字第00000
000號函釋及96年5月2日台人一字第0960055145號函釋可
稽。且有關成大校長遴選辦法第7條第2款之規定是否有違
反大學法第9條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
法乙節,經教育部於106年l月16日以台教人(二)字0000
000000號函知被告表示並無違反前開法規情事。又教育部
對於各校自行訂定之有關校長遴選的作業規定,僅係提供
遴選委員會參考;及認校長遴選委員會若有需教職員行使
同意權以為參考之必要者,其開票結果達設定門檻後,即
不得再予統計票數,以免影響遴選委員會遴選職能,亦有
教育部106年1月23日台教人(二)字0000000000號函可稽
。故系爭被告校長遴選程序已符合法律規定,具備公正客
觀性,蘇慧貞經教育部同意聘任,其餘未當選的候選人亦
未提出異議。

法官講了,學生有辦法證明蘇慧貞當選校長會給成大的學生帶來什麼損害嗎?要提告也是其他候選人提告.....
lovejerry999 wrote:
若今日允准教育部可任意否決遴選委員
會的遴選結果,顯然是違背了當初修訂
大學法第9條之立法目的。再者,94年
修法前,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人選的聘
任,是否不需要受遴選委員會(教育部之
遴選委員會)的拘束?若教育部是必須受
遴選結果的拘束,那為何修法後可不受拘束?若教育部是不需受遴選委員會遴選
結果的拘束,那設置遴選委員會的目的
為何?

這就要講古了,記憶若有錯請指正......

2005年的台大校長是由教育部所組成的遴選委員會,推薦分數為第一順位的楊永斌和第二順位的李嗣涔給杜正勝圈選,再由行政院核定。

而杜正勝圈選了第二名的李嗣涔,只因為遴選委員會交給教育部名單時,把依成績排名順序改成依姓氏筆畫排名順序。

後來就延伸了管碧玲和杜正勝的那一段修法,把遴選權利交由大學自主,教育部只發聘書,各大學經營成敗自負,但各大學遴選委員會成員必須要有教育部代表,若遴選過程中有舞弊或爭議時,教育部代表可從中協調及監督。

所以在拔管事件中,教育部不再提「有沒有揭露獨董」這一塊,以適法性和監督性教育部已經沒有立場置喙,而是從依照往例的「先上車後補票」的產學合作下手。

拔管的好戲還沒開始,待教育部發出那份遲遲未定稿的公文書到台大手上時,真正的法律戰才會展開。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我剛剛把判決書原文看完了,我是沒看到判決書裡有寫教育部有權限駁回遴選會的決定啦!如果你有找到麻煩你貼上來大家討論。
成大的例子和拔管的例子本質上是不同的,這點我希望你先弄清楚:
成大是學生代表覺得遴選過程有瑕疪,先上教育部訴願遭駁回,再上行政法院請求遴選無效,又被駁回;而且告訴標的很明顯,就是成功大學校長蘇慧貞。
台大是教育部發了好幾道金牌要遴選會說明,遴選會一直說沒問題,而教育部遲遲不肯發聘書。
判決書請自己去找,從454行開始看
(三)原告等主張系爭公告校長遴選程序確有違法,致生損害原
告之權利或利益云云,亦無理由:
1、成大校長遴選辦法係依大學法第9條及成大組織規程第25
條規定訂定,大學法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


絕代蝴蝶 wrote:
看看這一段,很有趣:
(三)原告等主張系爭公告校長遴選程序確有違法,致生損害原
告之權利或利益云云,亦無理由:
1、成大校長遴選辦法係依大學法第9條及成大組織規程第25
條規定訂定,大學法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
作辦法均未規定校長遴選前階段投票結果,應依票數多寡
排序推薦候選人參與第3階段遴選。成大校長遴選辦法既
屬下位規範,該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專任講師以上教師行
使同意權結果,應依票數多寡排序,推薦候選人參與第3
階段遴選部分,顯已牴觸其上位規範。各校自訂之校長遴
選規章,遴選委員會固得尊重參採,惟仍不得牴觸大學法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教育部相關
補充規定,有教育部89年9月18日台(89)人一字第00000
000號函釋及96年5月2日台人一字第0960055145號函釋可
稽。且有關成大校長遴選辦法第7條第2款之規定是否有違
反大學法第9條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
法乙節,經教育部於106年l月16日以台教人(二)字0000
000000號函知被告表示並無違反前開法規情事。又教育部
對於各校自行訂定之有關校長遴選的作業規定,僅係提供
遴選委員會參考;及認校長遴選委員會若有需教職員行使
同意權以為參考之必要者,其開票結果達設定門檻後,即
不得再予統計票數,以免影響遴選委員會遴選職能,亦有
教育部106年1月23日台教人(二)字0000000000號函可稽
。故系爭被告校長遴選程序已符合法律規定,具備公正客
觀性,蘇慧貞經教育部同意聘任,其餘未當選的候選人亦
未提出異議。
法官講了,學生有辦法證明蘇慧貞當選校長會給成大的學生帶來什麼損害嗎?要提告也是其他候選人提告.....
這就要講古了,記憶若有錯請指正......
2005年的台大校長是由教育部所組成的遴選委員會,推薦分數為第一順位的楊永斌和第二順位的李嗣涔給杜正勝圈選,再由行政院核定。
而杜正勝圈選了第二名的李嗣涔,只因為遴選委員會交給教育部名單時,把依成績排名順序改成依姓氏筆畫排名順序。
後來就延伸了管碧玲和杜正勝的那一段修法,把遴選權利交由大學自主,教育部只發聘書,各大學經營成敗自負,但各大學遴選委員會成員必須要有教育部代表,若遴選過程中有舞弊或爭議時,教育部代表可從中協調及監督。
所以在拔管事件中,教育部不再提「有沒有揭露獨董」這一塊,以適法性和監督性教育部已經沒有立場置喙,而是從依照往例的「先上車後補票」的產學合作下手。
拔管的好戲還沒開始,待教育部發出那份遲遲未定稿的公文書到台大手上時,真正的法律戰才會展開。



引用錯誤了吧?

那不是法官的意見部分,

這是被告蘇慧貞主張的部分,

判決書開頭會把原告主張,被告主張都詳述,

引用的部分屬於被告主張或答辯的內容的第(三)點,

這不是法官的意見部分,

法官的意見部分在更後面,

說是法官講的是錯誤的.


tgdlyg wrote:
引用錯誤了吧?看不...(恕刪)
法官認同她的說法所以判她勝訴啊.....

對啦!不是法官直接講的,我道歉,謝謝您!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法官認同她的說法所以判她勝訴啊.....
對啦!不是法官直接講的,我道歉,謝謝您!


大致看一下,
應該不是法官全都認同她的說法所以勝訴,
主因是
原告(應該是成大學生)提起行政訴訟,對象是成大遴選委員會,
但是法官說遴選委員會的公告不是行政處分,
決定權在教育部,
遴選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

結論:告錯對象了,

至於有沒有違法部分,
法官說沒有贅述必要了.

至於為何
遴選委員會103年10月21日公告性質非屬行政處分
的部分,
法官有解釋,
擷取部分重點,
原文太長,
要看的自己去查.

........................................................................

94年12月28日修正後,將二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
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自
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
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
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
國立大學遴選委
員會,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並非獨立
機關,其作成之決定,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
另公立大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
卸監督之責任。
藉由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教育部代表,三方組成合議委員會共同推薦人選,無再設
置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亦無再推薦多人之必要,且既
明定由教育部聘任,則教育部就遴選結果是否採認,自仍
有決定權,不因修法後改遴選1人,即認教育部非決定機
關。申言之,遴選委員會之處置係供教育部作成聘任處分
之依據,判斷是否聘任之權限仍在教育部,是遴選委員會
參與之表示,並不具終局、完全之規制效力,自難認係行
政處分,尚非得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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