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客4112 wrote:
大法官釋憲文最後說兩年後如果立法未完成,同性伴侶可以逕行要求作婚姻登記
這個與尤立委的版本差距很大嗎??
我想是差很多的,不修改民法直接適用同婚的情況下,本來會波及到一般人的民法法律名詞問題就不會發生,而尤美女修法版本來預計會造成大量官司的情況則轉移到同婚者的身上。
考慮到同性戀者與正常人的巨大人數差異,民法直接適用比尤美女修法版耗用的法律資源要少得多。
nekoway wrote:
民法第969條的規定,屬「血親之配偶(從孩子的角度看生母配偶)」、「配偶之血親(從生母配偶的角度看孩子)」,因此生母配偶與孩子本身是直系姻親關係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