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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結婚這回事---非引戰文

同志運動好像宗教洗腦,也不讓別人辯證,
因為王先生的不實新聞,這幾天看了很多。
只要把"只要修5條"、"專法是歧視"、"人人平等"及"我們要結婚"
這幾條掛在前面,很多同運人士就只會重複這些字眼。

可是這樣對嗎?難道持不同意見的人就要全盤否定嗎?

TfhC wrote:
婚姻是制度不是人權...(恕刪)

其實要說比較精確的說法的話
婚姻是制度,而人有沒有辦法進入這個制度或是適用這個制度才是人權
當既定制度不能夠適用特定人的時候
政府要兼顧人權的作法是額外設置能夠適用這些特定人的等同制度
而不是破壞現有制度的安定性來將人囊括進去

而且.....
同性戀要娶老婆、嫁老公也一樣適用這套制度
今天是他們要額外的功能,和同性別的人結婚
那應該針對這額外的功能設計適合的制度,而不是用橫柴入灶的方式來套用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恕刪)


風向已變,請左轉「時X力量」慢走不送

12/26 想搞 XX花革命,再佔領立法院

只會讓你們更難堪而已,快收兵回家吧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歹勢啦4112大大
資料來源不一樣


不是資料來源不一樣,而是資料的內涵不一樣
算了,我還是簡單講一下

兒福那個資料來源是內政部戶政司歷年人口身分變更統計資料
收養人數包含下列三種收養方式,
1. 繼親收養: 通常是由前一個婚姻帶來的孩子,配偶可收養,這部分是主要的收養人數來源
2. 近親收養: 如你哥哥的小孩過繼給你
3. 無血緣關係收養: 這類的收養必須透過媒合機構收養

基本上第一類與第二類的問題較小,因有血緣關係為基礎
而第三類是大家比較關心的部分,以數量來看
101年, 1+2+3 總共有 2479人, 而第三類卻只有 273人,只佔總收養人數的11%左右

而終止收養人數逐年遞增,反映的是離婚率節節升高,造成收養人數最多的第一類繼親收養因離婚而終止收養原配偶的小孩

當初趙天麟拿您說的那個數據去質詢的新聞如下
衛福部:未成年終止收養件數少

從民國88年到100年2月法院裁定終止收養案件,2229件只有28件是未成年案例
而這28件還是上面三類的總數,如果只算第三類的話,人數會更少

因此您(意思是他們被收養之後,又遭拋棄,被送回兒福盟)我相信兒福盟的體制,一定會確定收養家庭經濟、心理以及各種因素才會把小孩送去,但是,終止收養的比率卻比一半還多!!!
根本是錯誤得離譜
這種誤解對於那些收養家庭真的是很大的傷害
小客5509 wrote:
至於專法, 德國就是一例...(恕刪)


這部影片已經有解釋德國的專法

另外這篇也有詳細解釋,我引用內文中的一段

  “德國聯邦憲法法官Susanne Baer也鄭重提醒法務部,建議我國不要迂迴繞道《同性伴侶法》,而應採取直接承認婚姻平權。”

因為法律大量使用「配偶」而非夫妻。如果另修專法,會造成「伴侶」跟「配偶」的差別,如果同性伴侶無法直接使用「配偶」的權利,立法的人就要把每部法律拿出來檢討,看這種差別待遇是否合理。

詳細資訊可以看這裡
weiman0702 wrote:
這部影片已經有解釋...(恕刪)


抱歉, 關鍵評論新聞的內容只要涉及同同如同帶風向, 在fb上更是以此聚集人氣, 簡單說咱不看, 因為領教過先前登載的文章, 宗教恐同岐視等等的一句話就可以作文章, 完全不講法令的問題

昨天有話好說已經看到尤美女根本只有立場沒有想過後果, 在節目上被問急了就說沒有要改?

===
2001年,德國通過了生活伴侶關係法(Gesetz über die 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藉此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與基督教團體(也因為憲法明文對婚姻解釋為一男一女的結合)間取得妥協,並透過本法賦予已登記的生活伴侶關係許多基於(異性)婚姻關係而享有的權利。這部法律是由綠黨的伏爾克·貝克所起草,並且在綠黨與社會民主黨合組聯合政府的時期通過。

2002年7月17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這部法案表示支持[2] 。法院首先一致性的認定,通過生活伴侶關係法(Gesetz über die 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的程序係屬合憲。之後,在由八位法官所做成的判決(有三位法官有不同意見)中進一步表示,該法之內容符合德國基本法,並且表示,這種伴侶關係可以被賦予和婚姻關係平等的權利。

2004年10月12日,德國聯邦議院通過了「生活伴侶關係法(修正)法案」(Gesetz zur Überarbeitung des Lebenspartnerschaftsrechts),賦予生活伴侶關係更多的權利,增加了包含收養繼子(女)以及贍養費和離婚(分離關係)的規定。但是關於租稅的權益仍然與婚姻關係有所不同....

===

平權的前提是啥?

不存在的制度是要平權什麼? 還是制度當中有任何不當對待剝奪同同的條款? 如果有再來高舉需要平權回復旗幟

明明沒有的東東是要平權啥?

還有主體標的就不一樣, 隨便改個五條就算? 那其他異性主體標的的都不是人?



weiman0702 wrote:
按這裡檢視外部影片 ...(恕刪)


2014.10.27 | 09:15 PM | 更新 2014.10.27 | 11:48 PM
首位公開出櫃的德國女同志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蘇珊娜‧貝爾(Susanne Baer)今(27)天訪台進行討論「尊嚴、平等、自由」的專題演講時對同志婚姻表達看法,她認為像西班牙選擇直接修法,讓同性戀和異性戀擁有相同的婚姻權利,是很直接的做法。提到法官工作,她認為「捍衛少數人的權益,往往多數人都會不高興,但法官這份工作不是為了要讓多數人喜歡」;雖然很困難,但法官仍要努力捍衛人性尊嚴,屏棄刻板印象。

蘇珊娜‧貝爾是德國柏林洪堡大學公法與性別研究教授、美國密西根大學教授,是一位傑出的公法、女性主義法學、法社會學學者,專長於反歧視法。她於2011年起由德國綠黨提名,國會通過任命,成為當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一庭唯二女法官之一,也是史上第2位綠黨提名的法官,更是第1位公開出櫃的女同志法官。

由翁元章文教基金會、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主辦的「翁岳生講座:尊嚴與平等」今天下午邀請到蘇珊娜‧貝爾做專題演講,由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李震山主持,並由前大法官許宗力、許玉秀、臺大法學院副院長黃昭元擔任座談人。台大法律學院演講廳現場湧進上百名學生,想要聽聽貝爾對於尊嚴、平等與自由的見解。

貝爾表示,有時候平等和自由會有衝突,譬如伊斯蘭教的婦女要不要帶頭巾上學,這就跟女性自決有關。她認為尊嚴、平等、自由3個概念應該一起去討論,沒有說誰地位比較高誰比較低,最後再化約成可以實踐的做法,想辦法找出一個平衡點。

貝爾也說,德國1990年代開始有跨性別平等權討論,但當時有很多法官是年老異性戀男性,他們從來沒看過,也不知道LGBT(女同志、男同志、雙性戀、跨性別)是什麼。許多同性伴侶希望能享受到實質的平等,像是護照上的標示(性別欄)或是醫療照顧,這些都是平等議題。

貝爾也以貧窮議題舉例,今年就有德國下級的法院,把是否該保障難民等最低生活權的法案提到最高法院來,請大法官解釋是否合憲。大法官認為既然德國憲法第一條第一項就是人的尊嚴不可侵犯,憲法就該保障每個人最低生活標準;但維持基本尊嚴的每天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多少,這應該由立法機關去制定。

提到法官的工作,貝爾說,「捍衛少數人的權益,往往多數人都會不高興,但法官這份工作不是為了要讓多數人喜歡」;雖然這很困難,但法官仍要努力捍衛人性尊嚴,屏棄刻板印象。

同性戀者在德國雖然也有跟異性戀類似的婚姻權利,但「婚姻」之名卻仍然留給異性戀者,黃昭元就問貝爾,假如兩者權利完全相同只差在名詞不同,是否仍然是對於同志的歧視?有無違反「平等」原則?許宗力也提問,「尊嚴」是絕對的嗎?在特殊條件下能不能被犧牲一點?如果警察為了拯救肉票,可不可以刑求綁匪?

貝爾在稍後統一回應時表示,聯邦憲法法庭在911事件後審過一個案子,「如果有人開著飛機要去撞大樓,能不能先把飛機射下來?」,她說這是一個相當兩難的問題,飛機上的乘客和大樓裡的人同樣都是生命。任何該做的思考她都做了,最後憲法法庭決議「寧願讓飛機自己去撞大樓,也不能先把飛機射下來」。刑求同樣也是不能妥協的,死囚也應該被當作人看待。

至於同志婚姻的議題,可能因為具有現役憲法法官身份,貝爾回答這部分時態度比較保留,僅說如果有人對於名稱上的不同,認為是不平等的話,那她會用很開放的態度去傾聽。

不過隨後她也舉西班牙例子說,天主教國家西班牙選擇直接修法,讓同志擁有和異性戀一樣的婚姻權利;她認為像西班牙直接開放的方式,「這在技術上省了很多資源,開放婚姻就承認了很多關係,這是很直接的做法。」

與這位法官的價值觀不同,發生911的事件我會選擇把飛機打下來,而不是讓飛機跟大樓一起毀滅
weiman0702 wrote:
這部影片已經有解釋...(恕刪)

其實我對德國這個人單方面的說法頗不以為然
如果立專法的問題真的那麼大,他們自己何不先做個表率,先把自己的民法改一改....
說什麼憲法規定卡死這是藉口吧....

當初德國為了廢除死刑不也修憲了
廢死修憲都通得過了,把婚姻在憲法的定義重新定義應該更簡單吧

如果德國都做不到,這個建議有什麼價值可言?

另外說配偶涉及的法條有4千多條
但是在這些法律來說,這些不需要特別額外規範夫之一方或妻之一方的差別對待
而且是囊括夫妻一起做規範的法律
拿來和民法夫、妻間權利、義務規範有不少差別的法律混在一起說?
這種根本是打迷糊仗的說法吧

wndforce wrote:
2014.10.27...(恕刪)


因為德國沒有經過大規模恐攻過, 拿西班牙作例子, 那她怎不建議德國伴侶法給廢了合併進入民法?

她的說法因為省了很多資源, 那是立法走捷徑, 台灣現在學的捷徑就是隨便修五條




小客5509 wrote:
因為德國沒有經過大規...(恕刪)

與恐攻無關,我認為那也許是智能問題或者是精神潔癖作祟,簡單來說就是只考慮過程是不是"夠乾淨"而不考慮結果。
"死一飛機的人"跟"死一架飛機+一棟大樓的人"的問題都能因為潔癖而做出如此選擇,真的夠冷血,既然這位是這樣的思考模式,他提出的建議想必也是一樣的風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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