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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拒站導護 申請勞工仲裁

公立國中小的老師是不是公務員的一種?
是的話,那政府規定要你做的事,是在不開心什麼?
有沒有去戶政稅務機關看看?裡頭職員還不是要出來站服務櫃檯?試問,這跟站導護有什麼不同?
有些網友還以一般公司為例,說不會讓員工去當半小時的保全。
是沒在上班膩?
上班時間要你做什麼事,還能討價還價哦?
每個人都自掃門前雪,原本在做的事是愈來愈少,要的權利報酬是愈來愈多。
老師要不要出來說明一下,你們打算怎麼跟學生解釋啊?
前面看來是有老師網友加入討論。
這位網友說,教小一、小二要花很多時間改簿本,寫聯絡簿。
請問,一個班有幾個學生啊?
20年前的班級平均人數是多少啊?
那時老師有做的比較少嗎?
他們受人敬愛的程度有沒有比現在高呢?
「老師」不能比照一般勞工,所以不能比一般勞工辛苦就是了?
想不要被比照一般勞工,就請拿出讓人尊敬老師這社會地位應有的態度與風範。

nslmobile01 wrote:

「老師」不能比照一般勞工,所以不能比一般勞工辛苦就是了?
想不要被比照一般勞工,就請拿出讓人尊敬老師這社會地位應有的態度與風範。


若想說勞工就是比老師辛苦 老師就是爽
還是那句 不妨轉行一起爽

再者 我沒說老師不能比照一般勞工
前面講過好幾次了
要嘛承認老師不同於一般勞工 要嘛全部都一樣
個人支持前者 但後者我也接受

至於所謂拿出讓人尊敬老師這社會地位應有的態度與風範
請問老師是做了什麼所以失去了讓人尊敬的價值嗎?
如果為了維持被尊敬就要冒著負法律責任的危險
我想很多人的選擇會是放給他爛 不要負法律責任就好
這就是前面在討論的 不是一句老師過太爽就能解決的問題

最後 本人並非老師 只是從事相關行業
外界的罵聲 法官的判決 沒有剔除不適任 無熱忱的老師
反而讓熱心 努力的老師越來越怕事 寧可自保也不多做
看多了就很心酸
nslmobile01 wrote:
前面看來是有老師網...(恕刪)


究竟是因為社會變了所以老師變了
還是因為老師變了所以社會對他們的觀感變了
我覺得無關緊要
時代如果要往這邊走
早點把相應的權利義務都釐清
會比在那邊上一篇先恐嚇咒罵:當夥計的要你做你敢不做?!
下一篇就換口氣:以前社會很尊重你們呀你們現在怎麼不自愛呀?
來得更有建設性

說白點就是
社會國家應該好好討論一下大家對老師的期待與要求
同樣的,老師們也有資格組織起來協商甚至抗爭
這是勞工應有的權利
我一直都主張軍公教都勞工化
至於要給它們多少那就看國家社會自己設定的標準
同樣是勞工,有台積電的也有非法工廠的
待遇福利天差地別
社會也可以用同樣的思維去看待軍公教
覺得該給多少就去推動
如果社會覺得軍公教都給外勞最低薪資就可以
那也不是不行
透過和現職的協商抗爭,最後敲板後,合則留不合則去,新的勞動契約定一定
還願意進來的自然就是認同的
但是後果就是社會自己承擔

台灣人不要自己不敢爭取所以就要別人不許爭取
更不要自己當勞工時天天罵老闆
然後面對老師也好軍人公務員也好
搖身一變立刻成了更黑心的頭家

老實說有沒有混的老師?
當然有
我也很支持這些被汰除
但是對站導護這種於法無據只能透過道德施壓然後還有一堆權責不相符的鳥事
我只是比較認同老師的主張

哀,資料可以這樣亂引用

https://btrend.amassly.com/post/xRzrGWRiOv/

文中第四、五案例

---------------------------------------
(4)2005年9月16日,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導師站導護,
余姓學生因被罰放學後在校內打掃發生意外而右眼終身失明,
家長控告導師,法院認為導師就算執勤,也需找教師替代監督學生打掃之責,
判處教師賠償193萬元。

(5)93年5月27日的判決,台中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
結果一名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
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
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
這兩案例硬要拿來和導護湊數,真的是OOXX

如果今天老師不是去導護而是校長找、上廁所、或是講電話

會不會改天就有人要出來抗議,

老師不能上廁所,不然會被告

老師不能講電話,不然會被告

老師不能XXXXX,不然會被告

這邊不是在酸老師,而是在控訴那些胡亂引用資料,誤導視聽的行為

------------------------

從前應該沒有導護吧,是不是後來因為學生多了,路上馬路車多了,學校基於愛護學生的交通安全立場以及避免自校學生大量進出校園擾亂交通,所自發性發起的導護義務活動?
我覺得交通導護偏公益,要不要做讓校務會自己決定就好。
台灣兩千六百多所小學(不知對不對),每天兩個交通導護站上下午,幾十年算下來發生案例的次數看來不多,老師不站愛心家長去站,應該站數百萬次才有機會被告一次吧?
成本是微乎其微被告的機率和額外體力時間付出等,效益是避免多數幼小孩童獨自面對運輸工具上的成年人可能的危險和交通混亂等等。取捨而已。
不論如何還是感謝那些愛心老師與家長,但是亂用資料對社會來說不是一個好現象
老師一直是令人尊敬的,但自私自利的事一再出現在原本無私大愛的角色上,就未免會讓人覺得師道不復以往。
老師愈來愈怕事,與少子化及社會漸為功利有關。
僅管如此,仍有不少熱血教師願意持續奉獻在教育領域。
我同意應該要保障教師以善意第三人而為的學校相關事務,如果教師工會的訴求也是如此,那應該要積極推動立法。
用這種方式只會落人口實,沒有讓學生學習到處理問題應有的態度。

arnestus wrote:
哀,資料可以這樣亂...(恕刪)


我覺得你根本沒看懂人家引用那些案例的用意

喝水找人聊天尿尿拉屎而離開現場如果是老師自發行為
他為這個行為負責當然無話可說
事實上也不應該

但是被告的原因和法官的判決都是:你離開學生是因為跑去當導護

請問他去當導護是他自發的行為嗎?

這情況的荒謬正如同本來守A點的士兵被連長命令去改守B點
結果A點出事被攻佔了
即便連長都出來承認是他要小兵換防守地點了
軍法官卻仍然判小兵擅離職守造成戰敗該槍斃一樣扯
是你你服不服?

這種判例只要一個就夠了講啥幾百萬分之一的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不從制度面來想來解決成天在那邊寫感嘆文讚嘆文是沒有意義的

國家社會家長覺得孩子上學安全重要就找專業的人來指揮交通
如果缺錢缺得緊希望是老師來做就給老師交通指揮權
至不濟至少要把當導護是老師的正當工作寫明白
免得一邊當導護一邊還要擔心被恐龍家長告恐龍法官判擅離職守

這有很難嗎?
一堆人在這篇花半天究竟是在輝啥小
不過就是想要凹人而已嘛


arnestus wrote:
從前應該沒有導護吧,是不是後來因為學生多了,路上馬路車多了,學校基於愛護學生的交通安全立場以及避免自校學生大量進出校園擾亂交通,所自發性發起的導護義務活動?

我是六年級頭,
30幾年前我讀小學時就有交通導護喔,
六年級生還要協助老師,
不過更早之前的五年級時代有沒有我就不清楚了...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我是六年級頭,30...(恕刪)


我五年級
印象中校門口有學生糾察隊還有交通隊
所以肯定有老師
只是可能通常是生活組訓育組長之類的
一般老師沒印象

更沒印象的事有老師被家長告
何況還是因為認真執勤顧此失彼被告

所以一個巴掌拍不響
在大家感嘆老師變了之際
要不要張開眼睛看看身邊的恐龍橫行是啥樣子
oviraptor wrote:
我五年級印象中校門...(恕刪)

我小學的時候是老師擔任交通導護沒錯,
而且不是在校門口,
而是在學校周邊的4個紅綠燈處,
可能是因為學校就在省道旁的關係吧..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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