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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原來我們都被玩了!? 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

JasonQ wrote:
Toluba wro...(恕刪)


因為該法官認為飼料油可以經過加工來當食用油

catjo87 wrote:
既然原料不OK,為...(恕刪)


你提供的部分應該是判決書中檢查官的意見,

你可不可以把判決書中,頂新律師的意見和為何法官認為何不認同檢察官的判決部分,

列出來做一個對比。

Toluba wrote:
因為該法官認為飼料油可以經過加工來當食用油...(恕刪)


判決書有這麼說嗎?

catjo87 wrote:
既然原料不OK,為什麼...............
我不懂,明明已經有判例~~~~


這個事件..你從哪邊看到頂新進的原料不OK???
PTT??鄉民的嘴巴??亂七八糟的新聞??
透過精鍊去除雜質 重金屬 有毒物
使食品原料純化
是很正常的事
如食鹽 不精鍊 直用海水曬乾
長期食用 也會吃入不少額外的雜質
況且台灣不少靠海的化工廠或工廠
都建得靠海那麼近 有其目的
自己想想吧
海風會腐蝕金屬 很多工廠會腐蝕仍設在靠海不遠處 而且多半做過相關工作的人 都不敢吃近海魚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提供的部分應該是...(恕刪)



不好意思這是我看前幾頁討論串中,

其中一位網友貼出來的判決書。

這應該是嘉義地檢署的另一個案子。

不過我大概懂您的意思,這只是一部分檢方的意見~~

並沒有看到其他部分。這樣看似乎以偏概全。

該網友的發文位於 第9頁 83樓~~
owen7412 wrote:
這個事件..你從哪...(恕刪)


難道頂新進的大幸福跟嘉義地檢署案子中的的大幸福不一樣???

之前嘉檢認為這樣的原料不OK,還是我理解有誤??

目前有其他討論 關於大幸福 還有彰檢的判決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共12 筆 / 現在第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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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3,矚訴,2
【裁判日期】 1041127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裁判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
                   104年度訴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茂嘉
被   告 魏應充
上列2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傅祖聲律師
      余明賢律師
被   告 常梅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陳鴻謀律師
      羅名威律師
被   告 陳茂嘉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曾 明
選任辯護人 李玲瑩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蔡俊勇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黃麗蓉律師
被   告 楊振益
選任辯護人 蔡慧玲律師
      林容以律師
      陳珮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
300號、第9367號、第9601號、第9713號、第9714號,本院103年
度矚訴字第2號),及追加起訴(104年訴字第314號),本院合
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應充、常梅 、陳茂嘉、曾啟明、蔡俊勇、楊振益、頂新製油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理 由
甲、公訴意旨略以:
壹、魏應充係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新公司)之代
表人(已請辭,但未登記),所營事業項目包含食用油脂製
造業,乃製造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公司。魏應充並以味全食
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味全公司)為頂新集團油脂事業
部門之經營決策中心,統籌綜理包括頂新公司在內多家公司
之業務。常梅 自民國80年6月間起任職於頂新公司,歷任
廠長、副總經理等職務,於86年間升任總經理,並協助魏應
充統籌綜理頂新集團油脂事業部門所轄包括頂新公司在內多
家公司之業務,其於102年11月間因頂新公司涉及購入攙偽
之橄欖油事件(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請辭

總經理職務,改由陳茂嘉接任並專責綜理頂新公司業務。江
淑端為頂新公司管理課專員,負責該公司人事資料管理、辦
理勞健保及總務事項;曾啟明係頂新公司屏東廠(設於屏東
縣內埔鄉○○村○○路○○號,下稱頂新屏東廠)之廠長,
綜理該廠之業務,蔡俊勇為品管組組長,負責該廠油脂原料
、產品之品質管理;楊振益係設於越南「Dai Hanh Phuc Co
.,LTD」(下稱大幸福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
同居人呂氏杏,2人共同經營),從事油脂生產。

貳、常梅 、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自101年1月起至102年11
月之行為:
楊振益原在臺灣經營油行,透過業務往來而與常梅 認識。
約12年前,楊振益因在臺經商失敗,轉赴越南另覓商機,幾
經波折後與越南女子呂氏杏共創大幸福公司
,以收購民間個
體戶熬製油脂,再轉銷越南當地或臺灣地區飼料廠。94年間
楊振益曾短暫出口數批魚油予常梅 管理下之順胜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做飼料油,至99年間,楊振益又向常梅 推薦牛油
,並先寄送樣本給常梅 ,雙方決定價格後,頂新公司自99
年3月3日向大幸福公司進口牛油做為飼料油。
嗣於100年底
,因食用油價格上漲,為節省頂新公司製油成本,常梅 要
求楊振益將大幸福公司出口至臺灣銷售與頂新公司之油品,
想辦法改以食用油名義報關出口。而常梅 、楊振益均知悉
供人體食用油脂之原料,應購買來源正常且符合衛生標準之
油脂,如熬製油脂業者取用動物屠體部位以及熬製、分裝、
貯存、運送油脂過程未符衛生標準,容易使油脂因水化或氧
化而酸敗,而不能供人食用,而楊振益、常梅 已有多次交
易經驗,均知悉楊振益所收購油脂之熬油業者,因不符衛生
標準而無法生產可供食用之油脂,仍基於詐欺、製造、販賣
攙偽及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楊振益尋找當地名為「vinacontrol」之檢驗業者
,每次以補貼交通費名義交付越南盾200萬元(約合新臺幣
3,000元)之代價,由楊振益交付事先準備之食用級樣品油
,供「vinacontrol」檢驗人員取回化驗,
互謀佯裝檢驗人
員有在大幸福公司貯油槽實際取樣之假象,「vinacontrol
」檢驗人員再以楊振益所交付之食用級樣品油化驗,製作內
容不實之檢驗報告,虛偽記載大幸福公司接受抽樣之油品符
合食用油脂之衛生檢驗標準。楊振益明知上開檢驗報告為「
vinacontrol」檢驗人員所製作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仍於
檢齊產地證明等文件後報關出口,而自101年1月12日起,於
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時間,多次以上開手法將不能供人食
用之油脂販售予頂新公司,足以生損害於關稅署、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食品輸入查核之正確性。而頂新公司
屏東廠取貨後,會先就購得之原料油脂檢驗其酸價(隨油品
酸敗過程,游離脂肪酸增多,檢測上可透過檢測酸價的方法
,以中和一公克油脂或脂肪所含的游離脂肪酸,所需的氫氧
化鉀之量,來測量油脂中之游離脂肪酸含量,估計油品本身
酸敗的程度,並列為CNS食用豬脂、食用牛羊脂及食用椰子
油應符合之衛生品質標準之一),負責品管之蔡俊勇會先就
原料油檢測後之品質擬具是否合格或允收退款之意見,經廠
長曾啟明核閱後轉供不知情負責進口資料彙整之陳玉惠填具
記帳傳票,並通知楊振益扣款金額,再由常梅 批示後完成
付款記帳。蔡俊勇、曾啟明經由檢測流程,均已知悉「vina
control」出具之檢驗報告不實,且大幸福公司係將非供食
用油脂利用內容不實之檢驗文件矇混報關進口,仍基於與楊
振益、常梅 同前之犯意聯絡,於驗知大幸福公司進口各櫃
油脂之酸價後,再依經驗判斷應添加多少比例由頂新公司另
採購之食品原料(越南豬油添加傑樂公司豬油、越南牛油添
加澳洲牛油),使混合後之油脂酸價降低以簡省精製之時間
、成本,再透過精製之脫酸(膠)、脫色、脫味(臭)程序
,降低油脂之酸價、顏色以及酸腐或油耗味,利用食品主管
機關不可能具有充足人力、物力對市售產品進行全面詳盡檢
驗之漏洞,從而使精製後油品之色澤、味道得以混充食用油
。再透過不知情之分裝、銷售及業務人員,轉銷與附表二之
一所示之業者,使附表二之一所示之業者陷於錯誤,認為頂
新公司所售油品自原料採用至製成過程均符合衛生標準,而
購買後自行使用或轉銷予不特定餐飲業者乃至於一般家庭(
製造攙偽食品、販賣攙偽食品及詐欺之時間、對象、金額等
,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計銷售純牛油5,627萬2,622元、純
豬油8,826萬5,354元、調和油1億6,442萬7,492元、椰子油
3,560萬7,941元)。
參、魏應充、陳茂嘉、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自102年11月後
之行為:
一、102年10月間,本署查獲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大統公司)販賣攙假食用油案件。因頂新公司向大統公司
購買攙偽橄欖油加以調製販賣,味全公司又向頂新公司購入
調製,同年11月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偵辦(業
於103年10月21日起訴)。常梅 因上開事件請辭總經理一
職,即由陳茂嘉擔任頂新公司總經理,而魏應充開始親自主
持頂新集團每月之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
二、魏應充於102年11月間因前述大統案,業已知悉頂新公司因
簡省原料成本之壓力,採購之油脂原料有問題,且其幕僚人
員針對進口報單、檢驗報告、供應商稽核結果,業已提出「
越南豬油、牛油、椰子油之脂肪酸組成與CNS不符」之問題
點。魏應充知悉上開原料油之脂肪酸組成與CNS不符,顯示
油品原料之來源或製造過程已受污染,而頂新公司在臺灣、
澳洲等地之其他原料供應商所生產油品品質顯較越南油脂精
純,竟仍任陳茂嘉繼續向大幸福公司採購油品,
且於102年
12月25日「2013年11月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就頂新公
司所提出「溯源管理」之構想,具體指示頂新公司應對原料
供應商訪廠,以利味全公司中央研究所協助進行稽核。另陳
茂嘉接任總經理,因國外採購係其核心業務,其於採購、付
款過程中所檢視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頂新屏東
廠檢驗報告、付款通知單(DEBIT NOTE)時,已知悉向大幸
福公司採購之油脂並不能供人食用。魏應充、陳茂嘉、楊振
益、曾啟明、蔡俊勇仍基於詐欺、製造、販賣攙偽及妨害衛
生飲食物品、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茂嘉
自己或透過不知情之陳玉惠向大幸福公司通知採購數量,由
楊振益以同前手法買通檢驗人員取得登載不實檢驗報告以進
口油脂,再由曾啟明、蔡俊勇檢驗進口油脂之實際酸價後,
混入不等比例之食用油脂後進行精製程序,再透過不知情之
分裝、銷售及業務人員轉銷。
三、魏應充知悉大幸福公司所賣油脂具有「豬油、牛油、椰子油
之脂肪酸組成與CNS不符」之問題,非但不轉尋其他原料供
應商,僅因為國內食用油原料短缺,在明知向大幸福公司所
採購之油脂有問題,且溯源管理尚未有具體成果之情況下,
繼而於102年12月之決策會中指示評估「越南豬油供應商成
為戰略夥伴」之可能性。又103年3月3日至3月5日,陳茂嘉
帶同不知情之王祖善、李宜錡等人,前往越南胡志明市查訪
大幸福公司,楊振益並指引其等前往參觀大幸福公司原料來
源之其中一間家庭式熬油廠,陳茂嘉對於大幸福公司所販賣
油脂不符衛生標準,不能供人食用之事實有更深刻認知。陳
茂嘉、王祖善、李宜錡等人共同製作對於大幸福公司之評鑑
報告,在採寬鬆標準評鑑之下(評鑑內容詳證據清單所示)
,仍只能評鑑為不合格,並於103年4月24日「2014年3月糧
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提出討論(按:檢察官於103年12月5
日當庭更正為「103年3月20日,2014年2月糧油事業群經營
決策會」,參本院卷乙卷第98頁),魏應充於得知上開訪廠
、評鑑結果後,仍未停止向大幸福公司採購油脂。
四、綜上,魏應充、陳茂嘉、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即自102
年11月後,基於詐欺、製造、販賣攙偽及妨害衛生飲食物品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茂嘉向楊振益採
購,楊振益透過買通「vinacontrol」檢驗員採其事先準備
之食用級樣品油,取得內容不實之檢驗報告,再檢齊產地證
明等文件後報關出口,將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販售予頂新公
司,足以生損害於關稅署、食品主管機關對於食品輸入查核
之正確性。頂新公司屏東廠取貨後,依驗得酸價狀況,由蔡
俊勇擬具是否合格或允收退款之意見,經廠長曾啟明核閱後
轉供不知情負責進口資料彙整之陳玉惠填具記帳傳票,並通
知楊振益扣款金額,再由陳茂嘉批示後完成付款記帳。再依
大幸福公司進口各櫃油脂之酸價後,判斷應添加多少比例由
頂新公司另採購之食品原料(越南豬油添加傑樂豬油、越南
牛油添加澳洲牛油),使混合後之油脂酸價降低以簡省精製
之時間、成本,透過精製過程使精製後油品之色澤、味道得
以混充食用油。再透過不知情之分裝、銷售及業務人員,轉
銷與附表二之二所示之業者,使附表二之二所示之業者陷於
錯誤,認為頂新公司所售油品自原料採用至製成過程均符合
衛生標準,而購買後自行使用或轉銷予不特定餐飲業者乃至
於一般家庭(製造攙偽食品、販賣攙偽食品及詐欺之時間、
對象、金額等,詳如附表二之二所示,計銷售純牛油591萬
2,714元、純豬油1,774萬2,605元、調和油7,339萬9,471元
)。
伍、因認被告常梅 、楊振益、曾 明、蔡俊勇就前述貳所示部
分,涉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第191條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
等罪嫌。另被告魏應充、陳茂嘉、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
就前述參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罪嫌、第191條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
嫌、修正前、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後刑
法第339條之4第2款加重詐欺罪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條第1項等罪嫌(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分別於
102年6月19日、103年2月5日、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於
103年2月5日修正前原名稱為「食品衛生管理法」,詳後述
。另關於呂氏幸之中譯文姓名,起訴書記載為呂氏杏,惟下
述境外取證之移交資料均記載為呂氏幸,是以本判決下列關
於呂氏幸之姓名記載,均以呂氏幸稱之。)
Erichuangtw1980 wrote:
Toluba wro...(恕刪)

喔,不好意思,沒仔細看
如果大幸福公司是出口食用油品給頂新,而非飼料油
那我道歉

uto231 wrote:
一審判決書在此,有...(恕刪)


總共202頁,我一定是瘋了才有可能去看他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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