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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爭公義! 單親媽拒大眾銀退錢

yukiko wrote:
所以大眾銀趕快退錢

可能是為了避免金管會更大的動作,不是嗎?

而金管會沒有更大的動作,可能是大眾銀已經說要退錢了,不是嗎? ...(恕刪)


大眾銀要是有違法規, 金管會才不管它退不退錢勒..該砍就砍
要是有違法規, 金管會也不會一字不提!
且金管會對此案事實上啥實際動作也沒!
整篇新聞稿的內容大意
身為大眾銀的主管機關已知悉了解, 會留意追蹤, 其他的請大眾銀依法該做啥就做啥..
fisheriestw wrote:
如果詐欺罪這樣可以成立, 那法拍屋的漏水,壁癌等所有涉及"物"的瑕疵,不就都可以成立?
那不就擺明跟強制執行法第69條衝突與矛盾?
何解?..(恕刪)


漏水,壁癌可修補,兇宅的話,人可是無法復活,除非整個拆掉重建...算是兇宅原址...兇宅應該是兇殺案..自殺應該不能說是兇宅..應該要訂另一名稱比較好.

odko wrote:
漏水,壁癌可修補,兇宅的話,人可是無法復活,除非整個拆掉重建...算是兇宅原址...兇宅應該是兇殺案..自殺應該不能說是兇宅..應該要訂另一名稱比較好....(恕刪)


光是兇宅怎精確定義?
及兇宅是否可變回非兇宅?
都有一堆各式各樣的說法與爭議了..

wuchehong wrote:
舉例來說, 壞了一顆燈泡沒講跟斷了一根樑柱不說, 大部分人應該會有不同的心證結果吧?..(恕刪)

詐騙燈泡
跟詐騙樑柱

都是詐騙~

所以
璧癌扣璧癌的錢
漏水扣漏稅的錢
瓷磚脫落也算嗎?

以帝寶為基準~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fisheriestw wrote:
建議您可以查.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司法院裁判主文公告
這都沒一般人或"律師or司法官"之分!
查找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


您好, 小弟目前還是沒找到法拍兇宅與詐欺的相關判例, 不過倒是看好幾個一般買賣兇宅與詐欺的相關判例, 忽然發現小弟之前還是想的太保守複雜了.

正確的說"強制執行法第69條"免除的是"民法第349~366條的瑕疵擔保", 並沒有免除"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以及"民法第184~198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所以法拍相關詐欺罪的構成標準與一般買賣相關詐欺罪的構成標準完全一至, 差別只是不能再主張"民法第349~366條的瑕疵擔保賠償", 不過"民法第184~198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還是一樣可以主張.
更簡單的說如果您覺得在法拍裡的蓄意隱瞞的瑕疵移到一般買賣會成立詐欺, 那它在法拍裡的狀況就會成立詐欺.(同一套法律不應該在法拍或一般買賣有不同標準)
怒濤爆裂 wrote:
詐騙燈泡
跟詐騙樑柱
都是詐騙~
所以
璧癌扣璧癌的錢
漏水扣漏稅的錢
瓷磚脫落也算嗎?
以帝寶為基準~


您好, 並沒有那麼複雜, 如果在一般買賣的欺瞞行為會構成詐欺, 那在法拍裡同樣的欺瞞行為會就會構成詐欺, 差別只是不能再主張"民法第349~366條的瑕疵擔保賠償", 而詐欺最嚴重就是關5年.

wuchehong wrote:
您好, 並沒有那麼複...(恕刪)


如果沒有案例證明,如何證明這個說法的真實?
Erichuangtw1980 wrote:
如果沒有案例證明,如...(恕刪)


您好, 請看205樓的法理推論, 小弟認為已經相當直覺了!

wuchehong wrote:
您好, 請看205樓...(恕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這個嗎?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wuchehong wrote:
您好, 請看205樓的法理推論, 小弟認為已經相當直覺了!...(恕刪)


法律上的事,有其專業,直覺的解釋經得過訴訟的檢驗嗎?

是不是這樣才沒有判例支持你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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