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

台灣政府做法是正確。管制【港女命案兇嫌入境台灣,不可能讓港府為所欲為】

leonheat03 wrote:
...是不是蓄意殺人或是氣憤殺人,這都必須要請求司法互助來釐清案情的
以陳嫌的說法 他是一時氣憤下殺人,而我國警方是要調查陳嫌是不是在香港就有預謀來台灣犯案的
不然雖然是殺人罪,但這兩者刑度真的是差太多了...(恕刪)


這有什麼好討論的?不論動機是"蓄意"或是"氣憤",觸犯的罪責都是"殺人罪",而發生地就在台灣,台灣司法就該偵辦,不是嗎?

不能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嗎?
lovejerry999 wrote:
犯罪者自願來台投案,
基本上是司法主權問題,
拒絕犯罪者來台投案,
形同自行拋棄司法主權.........
如果硬要染上政治色彩,
這一局,台灣方面也只有苦吞,
因為改變不了他是司法案件的基本事實。...(恕刪)


你確定他是自願?
你聽到他告白了?
就像另一個網友一樣, 你只是看到媒體片面報導而已
民進黨已經要求要以司法互助形式
不是你想來就來
不要跳針
你改變不了它是用司法案件包裝的政治事件
它是單純的司法案件只在反送中發生前而已
反送中是不是政治問題?
Deoxyribose wrote:
你確定他是自願?你聽...(恕刪)


目前媒體報導均提到他是自願的,
敢請問,你有聽到他告白說是被強迫的?

要說司法互助,
送中條例的基礎就是將香港現有的司法互助地區
曾列入台灣,澳門及中國內地而已,這不就是台
灣方面想要的司法互助模式?那台灣當局究竟支
不支持送中條例的修訂呢?

要說投案,
我還真不知道犯罪者要投案,還要分成用甚麼樣的
形式來投案..........

反送中是不是政治問題?
送中條例的修訂,本來就是單純的立法問題,
但部分人士因為自己的不信任,強染政治色彩而已,
更遑論所謂的反送中所反的是"送中",未曾見有人
"反送台","反送澳",今日無論陳同佳是自願投案,
抑或者是被投案,這還算是政治問題嗎?

話說,
兩岸早已經制定有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也就是說,相關條例台灣跟老共早有司法互助,
從未見台灣方面認為這個協議是涉及政治問題,而主張廢除,
然今日香港要訂立送中條例,讓犯罪者可以有依據移送回台,
卻被當成政治問題,讓人莫名...............

觀諸本案,
無論是司法包裝政治,或者是政治包裝司法,
都退不掉這是司法問題的基本事實。
這個案子香港有管轄權早就審了,
有沒有預謀不影響殺人罪的成立,也不是激於義憤殺人,
更不是過失殺人。

司法獨立是說笑嗎?
在台灣殺人,證據在台灣,犯人跑了被通緝,
現在把在台灣殺人棄屍的通緝犯註記不得入境?
全世界有這樣搞的嗎?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lovejerry999 wrote:
目前媒體報導均提到他是自願的,
敢請問,你有聽到他告白說是被強迫的?

正因為沒有聽到他告白
所以才懷疑他是被強迫的
要破除懷疑, 除非聽到他告白
所以你聽到他告白了嗎?
lovejerry999 wrote:
要說司法互助,
送中條例的基礎就是將香港現有的司法互助地區
曾列入台灣,澳門及中國內地而已,這不就是台
灣方面想要的司法互助模式?那台灣當局究竟支
不支持送中條例的修訂呢?

目前的台灣當局支持反送中
那反送中是在反送中條例的修訂嗎?
lovejerry999 wrote:
要說投案,
我還真不知道犯罪者要投案,還要分成用甚麼樣的
形式來投案..........
反送中是不是政治問題?
送中條例的修訂,本來就是單純的立法問題,
但部分人士因為自己的不信任,強染政治色彩而已,
更遑論所謂的反送中所反的是"送中",未曾見有人
"反送台","反送澳",今日無論陳同佳是自願投案,
抑或者是被投案,這還算是政治問題嗎?
話說,
兩岸早已經制定有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也就是說,相關條例台灣跟老共早有司法互助,
從未見台灣方面認為這個協議是涉及政治問題,而主張廢除,
然今日香港要訂立送中條例,讓犯罪者可以有依據移送回台,
卻被當成政治問題,讓人莫名...............
觀諸本案,
無論是司法包裝政治,或者是政治包裝司法,
都退不掉這是司法問題的基本事實。

你還在跳針, 講什麼強染政治色彩
我說過了, 當反送中發生, 這案子就被上了政治色彩
何來強染?
港府那邊政治操作, 台灣當局自然政治考量
你們硬要導向其為單純司法案件別有居心當別人不知?
藍營無視兩岸三地的政治問題
卻以政治的角度來批判綠營政治操作?
既然兩岸早已經制定有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那為何去年不移交犯人, 對台灣當局要求無視?
又為何港府還要修送中條例, 把台灣一起寫進去?
港府或大陸怎麼定義台灣的主權定位?
你不去質疑這些
而去質疑台灣當局莫名其妙?
基本上我敢說,
倘若陳同佳「表面上」是「自願」來臺灣投案
(而不是港府包裝成政府依啥一國兩制架構遣送來)
政府一定會讓他入境。

為何我敢這樣講,
因為這兩天看了幾位深綠有法律背景的朋友發言,
都認為他人要來臺灣沒理由不收,
收了以後要做啥政治操作那另當別論。
蔡政府沒別的優點,看風向倒是挺行,
看看現在台面上那些還在扯不能讓他入境的,
都不敢從法律上論述,就知道這方法只能講講,實際行不通。
蔡英文也不會希望因為這件事讓韓國瑜撿到槍
(這件事拖越久,對蔡越不利),
所以我敢說,陳同佳敢來,他就能入境!
Deoxyribose wrote:
藍營無視兩岸三地的政治問題
卻以政治的角度來批判綠營政治操作?
既然兩岸早已經制定有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那為何去年不移交犯人, 對台灣當局要求無視?.(恕刪)
argo12 wrote:
這個案子香港有管轄權...(恕刪)

不管有沒有預謀,殺人罪都是成立的沒錯
但是我國的殺人罪這一罪裡面就有細分好幾項,法官才能試情況來判定,不然不管是 過失殺人,義憤殺人,預謀殺人
全都10年以上到死刑好了 多輕鬆阿
例如:之前海陸退伍抓小偷,造成小偷死亡,被判過失致死(屬殺人罪第六條),若不細分的話那屋主最低也要被判10年

至於香港人這個案子有沒有預謀重不重要?當然重要,畢竟罪刑不同,而陳嫌也有可能依義憤而殺人為理由,來減輕自己的刑責,這就要看台灣檢方提出的證據夠不夠力,讓法官採信,至於要收集到有利的證據,也要請香港警方幫忙提供香港的證據,如果香港那邊有找到陳嫌確實有在計畫來台殺人的證據,那麼香港就有權力介入調查.所以我們才會希望用個官方溝通的管道,互相幫忙提供證據,根據法務部說之前要求司法互助,請香港面提供相關證據,港方那邊是毫無回應,即便陳嫌自願來台到案說明,也有可能會因證據不足而輕判

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Deoxyribose wrote:
正因為沒有聽到他告白...(恕刪)


不管他有沒有被強迫,
中華民國的法官就照他所犯的罪來審不就行了嗎?

一直在講主權,
卻規避殺人犯要受中華民國刑法審判的事實.
蔡政府再不好好安撫民心,
當中華民國的人民不支持,
想維護的主權也就蕩然無存了.

好好想清楚主權是怎麼來的.
看到一堆人的邏輯就覺得想笑
引渡一個殺人犯可以上綱到支不支持反送中
那你家要是有一件MIC的商品,是不是就表示你支持中國?
簡單的問題就一定要硬掰成複雜的政治問題
港人在台灣殺了港人就是犯了台灣的法律
不然你去國外殺一個台灣人,你看有哪一國會讓你在台灣受審
唉~難怪一堆人會相信台灣民政府的話,付錢就能當台灣的州長....
  • 2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